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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聲請釋憲,要求確認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除內亂、外患罪外,司法機關不得對現任總統偵查、起訴及審判。民進黨團並一併聲請大法官作出解釋之前,應先作成「暫時處分」,命台北地院停止國務機要費案的訴訟程序,以免違憲爭議未解之前,法院淪為政治紛爭的主要戰場。
依民進黨團聲請釋憲所持立場,現任總統在偵查及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檢察官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總統,卻把總統列為共同正犯;現任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 對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範圍,民進黨團主張:基於保障總統職權與地位之意旨及國外立法例,總統就其「職務上行為」,應可解釋為「實體上永久豁免」;即使不區分職務行為、職務外行為、任期前行為,均採「程序上暫時豁免」之見解,則憲法第五十二條「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仍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 所謂「職務上行為」,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解釋,例如總統有宣戰之權,軍人依總統之令在戰場上殺敵,難道要在總統卸任後追訴總統的殺人罪嗎?類似這種職務上的行為,應受永久豁免保障,但非職務的行為若觸法,即不受刑事豁免權保障。 依民進黨團的主張,縱使對於總統刑事豁免權採「程序上暫時豁免的見解」,不論是學者見解、法務部及高檢署的意見,以及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目的解釋,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都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因此現任總統不能列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將總統列為共同正犯;現任總統在偵查及審判階段都不能被傳喚作證。 由於陳總統曾在花蓮地檢署偵查「頭目津貼案」時,首開現任總統出庭作證的先例,與民進黨團聲請釋憲的立場相違,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黨團要藉這次釋憲告訴總統:「你錯了!從上次到花蓮應訊就錯了!」 民進黨團並認為,現任總統有無提出證據的義務,應依「首長特權」理論,進行個案衡量;如果基於國家安全或外交機密,現任總統即不負證據提出之義務。 至於若不能對現任總統進行偵查,同案其他共犯如何處理?民進黨團主張,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之法理,對於非內亂、外患罪之其他刑事案件的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同樣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等總統卸任後再予起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4/2/81g5.html 那是不是軍警人員也比照辦理 要求釋憲,不然依識務殺人的機會 比總統大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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