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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1-14, 02:14 AM   #1
az12369874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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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請問是否有一款可以變更ip的軟體

各位大大
請問否能提供有一款變更ip的軟體為SurfAnonymou
是否可以請大大提供載點

之前有大大說Steganos Internet Anonym 不好用


固類似軟體除上設還有其他低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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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1-14, 10:18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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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体很多種,掛proxy也可

如果您能說出要做什麼,電腦的配備,使用合種網路

可能別倫比較好回答


http://www.cib.gov.tw/tw/aboutus/images/bg01.jpg

【網路犯罪案例之分析】

網路色情類型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33條「電腦網路散播色色情廣告」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圖畫影像」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等罪。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網路上販賣FM2
曾經有人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此行為會觸犯毒品危害條例相關規定。

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軍火教父案
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軍火教父」的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台北地院認為楊姓青年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網路上教製炸彈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即屬犯罪,對於該行為人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開文章,陳姓學生刺激慫恿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因其先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結果是判決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網路詐欺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第一封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第二封信的內容是有人自稱讀了該「駭客防衛手冊」後,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帳號與密碼,他不但將這本書大大地吹噓了一番,並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碼,供人測試。第三封信的內容是撥接帳號大贈送,只要填一些資料,即贈送免費帳號。其實,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其目的是要詐騙網友以高價來買這本書。他想藉由第二封信來讓人誤以為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成功破解盜用他人密碼。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碼,並非根據這本書的敘述破解得來。這些破解的密碼的來源是第三封信。第三封信告訴網友撥接帳號免費大贈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網友填寫將來此免費帳號所要用的密碼。一般會上網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帳號,而多數人如果擁有兩個帳號,為免麻煩,會取相同的密碼。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們在其他帳號的密碼填上,密碼於是就輕易洩漏出去了。本案觸犯了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燒錄機變烏龍茶
有人在網路上販售便宜的燒錄機,因為網路傳播快、散布廣的特性,很多網友信以為真花錢購買,寄來的卻是烏龍茶。本案所觸犯的也是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網路恐嚇
高雄中信飯店曾經接獲電子恐嚇郵件,表示若不遵從指示,將炸掉該飯店。但是,後來並未有人前去取款。

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
隨著網路的盛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將會明顯增加。就加害人的角度來說,要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比以前容易多了,原因是網路有:快速傳播 、大量傳播 、成本低 、匿名性高及討論的機會增多等特性,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網路使傷害擴大了。
衛生棉長蟲
網路上流傳著一個聳動的謠言: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
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在網路上稱校長是哈巴狗
某私立大學學生在BBS站上,稱該校校長是哈巴狗,該校依據學生獎懲規 則,記該生大過一次,以為處分。

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
八十七年六月,一犯罪嫌疑人冒用某女之名義,在GOGO休閒版中的浮生豔影版面,徵求性伴侶,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此行為除了構成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之外,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份,可能構成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

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案
在不少網站上,可以看到電視或電影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賣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行為,依情節亦可能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行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或製作炸彈相關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覽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行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若行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

為使對常見網路犯罪有更清楚整體概念瞭解,茲就前述網路犯罪類型、法律規定、犯罪流程及相關案例整理如下:

犯罪類型一:網路色情
法律規定
刑法§235: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8

犯罪流程
於ISP上設置個人網頁
網站設置內容提供猥褻圖片及色情光碟販賣廣告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以作為與顧客交易媒介

相關著名案例
說說成人站;
禁忌樂園;
緯柏發發發;
浮聲豔影


犯罪類型二:販賣軍火、教授製作炸彈
法律規定
刑法§153:煽惑他人犯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犯罪流程
申請成為ISP用戶
連線進入特定網站
於該網站註冊設立個人網頁
網頁內容為販售槍枝廣告
於網頁張貼如何製作炸彈內容


相關著名案例
軍火教父案
無政府份子文件集



犯罪類型三:網路毀謗、網路恐嚇
法律規定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刑法§310:誹謗罪;
刑法§305:恐嚇危害安全罪


犯罪流程
使用宿舍電腦進入校園網路
連線進入BBS站
在站內散佈不當言論,誹謗他人名譽


相關著名案例
台大、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中信飯店遭恐嚇案




http://www.cib.gov.tw/tw/crime/images/comic10.jpg
didi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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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1-14, 11:02 AM   #3 (permalink)
慕魄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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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Anonymous去ttdown應該就有了。說Steganos Internet Anonym 不好用的人就是我。

至於設proxy,經我多方且多次實驗,對方雖然無法獲知你的真實IP,但是還是可以知道你是哪家isp(所以也知道你來自何方)。

不信的話可去以下網址查詢前後Ip的變動或到壞壞星球測試IP(我上次去測試過了,他說我來自巴西)

http://www.stic.gov.tw/cgi-bin/fdb/ip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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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1-14, 12:16 PM   #4 (permalink)
榮譽會員
 
psac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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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木柵市立動物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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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z1236987452000 所發表
各位大大
請問否能提供有一款變更ip的軟體為SurfAnony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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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類似軟體除上設還有其他低嗎//謝謝
網路上面有很多的網站,提供http://www.proxy.com/你的ip 空白後面接
http://www.你要去的地方.....�.../www.proxy.com 可能在外國................

但多良劣不齊! 恐有問題......美國國家廣播...的三角男孩 可能較更隱密...
發個e -mail....然後給個ip 透過這ip再連往那裡...........
psac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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