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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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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二、原文的借據如果是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借貸,那應該與買方無關,原貸與人只能向借用人求償;只是買房子的人在付款時應小心風險,在扣除其負債後不能讓賣方拿太多~~~﹙請注意期款之交付﹚ 三、至於購買新房子或二手屋其風險都是一樣的。建商十家有九家半土地或﹙與﹚房子是有融資的﹙貸款﹚,何況土地應該是全部聯貸;曾經有未銷售出去的房子因為建商沒有繳息而連同已賣出的房子被銀行求償的情形。﹙那些買房子的情何以堪﹚。 四、又土地代書的正式名稱是地政士;以目前的情形地政士有二種①76年底前曾經從事土地登記或曾經送過登記案件的政府發給證照﹙就地合法﹚②76年後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後因地政士法通過改為地政士考試﹙相當普考﹚。 五、未經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抵押權﹚的債權稱為普通債權﹙有別於抵押物權﹚,在查證上本來就有困難;其求償也無抵押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準此,買賣房屋時若有第三人出面主張對賣方有債權在在,在取得三方協議後買方可以將屋款交付第三人﹙請注意交款細節﹚,至於在產權過戶及交屋後則無此問題。 六、綜上所述,房地產的交易普遍存在危險,其危險負擔端視個個案件而定,不一而足,很難有統一或一致的情形。找專業,找可靠的專業,找熟識可靠的專業地政士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情形發生。﹙可靠---指的是品性及財務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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