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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甚至你可能不了解過去台灣司法的黑暗及亂判的情況極為嚴重 民主國家要判一個人死刑及無期徒刑,沒有相當證據是很難成立 即使當出現兩種可能性都能提出相當多論點證明~可能一個人犯案,也可能不是一個人(法律上大多會採用疑點歸被告),也就是說一人犯案的可能性能成立,就不能認定三人有罪,而採用後者(認定不是一人犯行) 如果我是被害者的親友,我要求的是真相,而不是隨便找幾個可能無辜的人入罪,多增幾個不幸的家庭! PS:抱歉,請再看清楚我的回文,是否一人行兇?我從來沒有用"肯定相信"的態度 此帖於 2007-06-30 08:07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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