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可以參考這個網頁有很多資料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8%...BB%BA%E5%92%8C
判決所宣稱之經過:
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廿四日凌晨三時左右,王文孝因缺錢向友人莊林勳、劉秉郎、蘇建和及其弟王文忠提議行竊,並選定王文忠同一棟公寓同樓層對門鄰居吳銘漢、葉盈蘭夫婦之住宅為行竊對象經四人同意,由王文忠在門外把風,其餘四人侵入屋內行竊,由王文孝提供所有開山刀、水果刀及伸縮式警棍各一支,分別交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備供嚇阻及脫免逮捕之用,王文孝並於潛入該宅之後,於廚房取得菜刀一把。四人進入屋內之後(侵入住宅部分未告訴),隨即在客廳內神明桌櫥櫃搜尋財物,毫無所獲。遂潛入吳氏夫婦二人臥房繼續搜索,驚醒吳氏夫婦。四人即變更竊盜犯意,由王、蘇分持菜刀、開山刀押住吳男,劉、莊二人分持水果刀、伸縮式警棍押住葉女,使兩夫婦不能抗拒後,先由劉秉郎繼續搜尋財物,嗣後王文孝亦加入搜尋。接著四人見葉女頗具姿色,乃起意輪姦葉女,由王文孝開始,再依序由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予以姦淫。吳銘漢見狀出聲喊叫,王文孝復以傷害故意,持菜刀砍傷吳男的頭部一處,吳男不敢再叫。葉女被姦淫時,因痛苦而喊叫,王文孝復以傷害故意,持菜刀砍傷葉女頭部一處,葉女亦不敢再叫(傷害部分未告訴)。四人輪姦葉女完畢,搜得現款6400餘元(紙幣6,000元,硬幣400餘元),金戒指四隻及女用皮包一隻,內有鑰匙一串。恐吳氏夫婦事後報警追究,共同起意殺人滅口。四人輪流以所持刀械,先砍葉女頭、胸、背及四肢共四十一刀,致葉女失血當場死亡,再基於概括犯意,砍吳銘漢頭、胸、背及四肢三十六刀,致吳銘漢亦因失血當場死亡。四人在吳宅洗淨身體後離去,取得財物由王文孝分得二千元、女用皮包及金戒指四隻,餘款由其他四人平分。(摘自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458號判決理由書)
不過,王文孝後來表示,該判決文中的罪行除了強姦外,他幾乎都有做,但其他三人與此事無關,當時也不在場。
---------------------------------------------------------------------
ps:大大台灣過去的司法用自白判罪的不少,只不過蘇建和案疑點太多太多才會引起人權團體及法界的關注!
|
感謝大大告知。
抱歉,昨天太忙沒時間上來
疑點真的好多,我這個外行人看到這個案件也覺得檢方的瑕疵太多
若真判處死刑,真的是枉送三條人命,難怪沒有人敢簽下死刑令
例如:
1.現役軍人犯案形同自毀前程,而且還犯下如此驚人的滅門血案,主犯瘋了嗎?
有必要為了幾個錢走上必死的不歸路?
2.主犯的弟弟王文孝說他在門外把風,由主犯王文忠一人入吳家;警方現場模擬之錄影帶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原始訊問筆錄也遲至高等法院審理時,應法院要求才提出。
從1991.3.24案發時,至高等法院1993.1月宣判,至少也超過一年,一份早應在案發初期已記錄完成的筆錄,為何遲至1993年才能成為呈堂證供,警方的筆錄的真實性為何?有無偽造?

到底當年的法醫鑑識報告能否經得起驗證?
王文忠入內後的實際情況如何?吳家受害者真是主犯殺死的?還是被其他罪犯殺害前後,王文忠剛好進入案發現場?
3.警方逮補嫌犯後沒在24小時移交該管法院已屬違憲,還以刑求方式取得自白。這種自白根本不可靠,以警方案發後種種蠻橫行徑看來,更可以合理地懷疑警方有羅織罪名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