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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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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大 您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 感謝您做球給小弟有解釋的機會 放心,有好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好的答案 小弟先簡答一下 淺見以為:沒有必要 當然如果您是 出門坐雙B、家住百餘坪、上班只罵人、抽煙不帶火......... 這號人物,那麼就有其必要了 理由很簡單 就如同:普通的家庭有沒有需要請專屬家庭醫生一樣 如果有太多的錢,錢有花不完的煩惱,專屬的醫生和律師都是生活必備的要件 一般人一定必要聘請專業辯獲人的狀況 大概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了。因為事關"生死"和"失去自由的期限" 至於刑事案件的原告,就無此需求了。檢察官的職責就是免費提您伸張正義 真的嗎?除此之外真的都無此需求? "善用資源"就是問題的關鍵 目前各級地方法院 各級縣市政府 (不含鄉鎮公所) 各地律師公會 各個有"法律系"的大專院校 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可供運用 不論民、刑訴訟、強制執行、各類法律案件............. 包括....案件的研討。法條的運用,訴狀的撰寫,庭訊的應答、........ 都可以提供正確及專業的服務 當您遇到法律問題 請先上網以關鍵搜尋相關的資料 搜尋的原則 "解釋"優於"判例","判例"優於"法條" 這裏說的"解釋"就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是法律最高的指導原則,一般承審法官只能遵從,不能做違背的判決 "判例"就是各級法院曾經做過的判決。因其有指標性。權責機關可定為"判例",雖無強制性,不過承審法官原則上都會採用。 "法條"即為承審法官判案的依據。對法條的選用、認定是法官的職責。法條多數具有寛容性。也就是說可長可短、可寛可鬆。拿捏的尺度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 瞭解了基本資料以後,再謀求法律上的協助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請上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8 訴訟程序諮詢 去約時間,可以當面諮詢、電話專線諮詢、電子信函諮詢、一般信函諮詢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6 書狀範例 這裏有各類民、刑事案件的撰狀範例可供參考。如果還不是很有把握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0 訴訟輔導志工:協助民眾撰繕程序性書狀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1 遞送民事訴訟文書 還可以用傳真 夠方便了吧! .......................................................................... 人不是神 就算律師在法律專業上也無法"全才' 就如同醫師不可能會有"全科"的一樣 如果您選用了一個剛執業的律師,遇到的又是他不熟稔的領域 不騙您 只要你肯花時間,您找的資料一定會比他知道的多 當然他也有優勢,他找得比您"快"和"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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