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舉證"在法律的界定上
滿有爭議的
也許您問各種不同的執法人員...得到的答案可能都不一樣
不過有一個不變的原則
各級執法人員都會認同的就是
"照片"、"錄音"、"錄影"等物件
在法律層面上,它都不是"物證"
只能是"佐證"
"物證"和"佐證"是截然不同的
"物證"是一種證據,具有法律上一定的效力
"佐證"只是一種辦案或審判的參考物件
理由如您所說的,這些可供佐證的物件都是可以輕易偽造、變造的
在實務上就算您放了一張當日的報紙在場景中
也無助提高佐證物的公信力
因為您能證明的只是拍照的時間是從報紙日期的當日
------到您提示照片時.......之間的某一點而已
比較有可信性的小弟曾遇過........照片中有某電視公司新聞播報的晝面
時間點就可以確認,不過那只是"證據"要件中的一部份
在一個打架事件中。照片可以只提示有利的數張(被打),而隱去不利的部分 (打人)
所以說照片只能是"佐證"
那麼要以"照片舉證"比較可行的方法有何?
在"事件"現場,人、事、時、地、物,這五要項,您收集的越多越有利
以下為重點:
舉例:
一個懂法律的人在車禍現場-------會照的是包含現場的臨近場景
不懂法律的人照的是車禍"現場"
說明:
車禍現場應有很多"證人".......如看到發生狀況的通過車輛駕駛人、路人、紅綠燈標誌.......
如果您能照下越多的車號、越多的路人往後需要找證人時越方便
而這些可供為"人證 "的東東,稍縱即逝。
"人證"就是我所說的"證據",效力等同於"確認的物證"
車禍的現場自有交通單位做記錄,除非在交警到來之前需要移動現場。否則無需照相
交件通事件裁決委員會採用的.......是交警的紀錄而不會是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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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舉證時,與其放一張當日的報紙
不如照進一個可以為人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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