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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陳水扁當時身分是總統受憲法保護根本沒有被列入被告,他下台的第一天他的案子才開啟就馬上限制出境, 法律上是不管你貪多貪少,特別費也好國務機要費也罷檢方都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這是基本的常識,你不能同樣貪污罪一個限制出境其他人就不用,就像您常質疑周占春法官為何無保開釋的道理一樣 不分藍綠,司法的標準是要一致,否則將來政黨再輪替這類事件會不斷重複 如果您還是有意見該去抗議為什麼檢方要將他列貪污被告,在您的認知她犯的案子不重?依法律只是撤銷立委資格?司法不是只有一種罪名,好比葉盛茂原本檢方以藏匿公文罪起訴求刑2年7個月,後來被一審法官追加圖利罪判10年有期徒刑,李慶安的案件也不是民進黨去告檢方就一定要依照告的罪名起訴,是要看實際調查案件內容判斷 貪污治罪條例是重罪,如果末來李慶安沒法提出有效證據,檢方認定是貪污起訴符合第二項是七年以上的重罪呀 第五條 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雙重國籍案 李慶安遭檢方列貪污被告 2009-01-06 今日晚報 【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李慶安被控擁有美國籍並詐領立委薪資案,昨天將李慶安列為貪污被告,並限制出境、出海。據指出,檢察官近期內將再度傳喚李慶安說明。 據瞭解,北檢於去年12月間已發函外交部,調閱美國所提供的立委雙重國籍調查報告;不過,截至今天上午為止,檢方尚未收到外交部的函覆資料。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及黨籍立委邱議瑩、陳亭妃,認為李慶安具有雙重國籍,去年3月間向北檢遞狀控告李慶安涉及偽造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檢察官已兩度傳喚李慶安說明。 檢方高層指出,承辦檢察官雖未接到外交部的回函,但日前接獲相關重要資料後,認為要讓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必須對李慶安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所以昨天晚間緊急以密件通函移民署及海巡單位,對李慶安限制出境、出海。 檢方高層表示,李慶安現在的身分已由貪污治罪條例的「他字案」被告,改為「偵字案」被告。但案件最後將以何種罪名偵結?將視案情而定,檢察官近期內將再度傳喚李慶安說明。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601621,00.html 此帖於 2009-01-07 11:1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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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扁政府雙重國籍一直未放棄是否有問題?國民黨當時在野躺著睡覺嗎?怎不去告發? 李慶安是否犯了詐欺?還得要看犯意,他在擔任台北市議員追打當時的副市長陳師孟逼得他跑到國外的美國領使館放棄美國藉 如今他竟然可以硬拗說在美國以外的國家任公職等同放棄美藉,哪為什麼當年陳師孟不適用?昨天的記者會被問到這一點李慶安根本啞口無言沒法辯解(這個部分連藍營媒體都看不過眼,這跟陳水扁當市長時就有海外帳戶及置產竟然臉不紅的批評宋楚瑜匯錢到國外及他兒子在美有五棟房子有何分別?) 而且,我看過相關報導法令規定任公職後有時間的寬容好像是一年內放棄外國藉就不算違法,問題是哪些有外國藉被抖出來再去放棄有沒有符合規定而已,如果超過時限沒放棄,當時的國民黨就該去檢舉,他們為什麼不敢?因為自家人都有同樣問題? 李慶安任台北市議員時就有美藉,至今多少個年頭? 如果事實證明他的美藉仍然有效,犯意極為明顯若果查到他擔任市議員時到今天,只要有一次"使用美國護照"入境美國,法界的看法恐怕牢是坐定了 ps:檢方把他列貪污被告,顯然認定他違反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是七年以上的重罪,所以絕非小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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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強調質疑司法的標準是限制出境的問題
1.貪污罪是七年以上的重罪,任何人都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也是很合理 2.既然同樣是貪污罪起訴,為何陳水扁在521被限制出境,馬,呂,遊,陳等人從未被限制出境? 3.李慶安本身有美國藉照,他逃亡到美國不歸的可能性增加,為何不早點限制出境? 3.如果不是王清峰說了話,為什麼現在檢方才把他列被告限制出境? 李慶安的雙重國藉案是在大選前就被告發,案情很複雜嗎?會比特別費難查嗎? 李慶安自始至今天都只有一套說法,任公職等同放棄美藉,案件還在美國國務院審理中.. 如果檢方接受這套說詞就不該列李為貪污被告,或相信他等到一月底他提不出有利證據再作處理 既然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如果不是部長說了話才有動作?很難令人相信檢方不是仰望上意辦案 ps:補充一點,黃芳彥身分一直是"證人",特偵組在沒找到新事證時沒有理由不讓他出境,就算現在找到可疑的現金也不能證明這是犯罪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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