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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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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沒有遺贈稅的國家並不像我國有那麼多免稅項目(如證券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 前面有提到,遺贈稅的設計是補所得稅的不足,若稅率一下子降那麼多,實在無法達到原始立法的目的...... 舉個例子: 小明家有恆產,畢業後主要以投資股票謀生,因眼光獨到,平均每年獲利約100萬元,於死亡前留有存款1,890萬元,因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所以小明一生沒繳過所得稅。 大雄家無恆產,畢業後只能當個領死薪水的上班族,每年薪資所得100萬元,繳納綜合所得稅約7萬元。大雄一生繳納所得稅約280萬元,於死亡前留有存款890萬元。 假設2人都沒有扣除額 依照舊法,小明死後應繳納遺產稅~~(1,890萬元-779萬元-111萬元)*26%-1,257,000=134萬3千元 依照舊法,大雄死後應繳納遺產稅~~(890萬元-779萬元-111萬元)*0%=0元 小明一生沒繳過所得稅,但死亡時須繳稅134餘萬元 ~~這就是制度設計的原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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