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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14, 01:05 PM   #2 (permalink)
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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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更新日期:2009/02/14 12:42
好奇怪為何當時要這樣規定的呢??
鼓勵兇手要想辦法逃避20年嗎??
還是挑釁兇手沒辦法逃避20年呢???
這是學外國的
一定又是
人權啦~

多少也有 "沖銷" 的作用

不過
記得雖然刑法可免
但民法的賠償追訴期比較長
還是有效的
(只是他要是沒錢賠,法律也拿他沒辦法,很多車禍案件 肇事者都嘛擺爛 拿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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