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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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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不管是汽車、機車都需要安全距離,可是就有些人騎車愛鑽,如果 發生了碰撞時常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清,於是最近有種東西非常熱 賣......."行車紀錄器" 當事故發生後撥給警察看畫面就勝過千言萬語自保權益... 引用:
以"侵犯式交通原則"來面對馬路上的各種狀況...我舉例如下 我一個朋友他家附近有條快速道路,下方有平面縣道,每回我去他家 都會觀察其他用路人怎麼"使用"這條路。在路口我發現了兩類駕駛人, 一類駕駛人我稱為"非侵犯式駕駛人",他當行經路口時他會觀察對向 來車,如果來車在距離路口500公尺甚至更遠時,他會闖紅燈快速通 過。另一類的則是"侵犯式駕駛人",這種人很常見他們不管你在多遠 想過就過,憑著"不然你好膽給我撞過來"的心態處事,當距離路口300 公尺甚至更短距離時他會不管你高不高興就直接闖紅燈通過... 上述兩者共通點都是闖紅燈,違反了交通規則法條,實際上確有很大的 不同,前者屬於"無害通過不侵犯",在不給對方壓力的狀況下他無害通 過。後者則是不顧安危與來車權益我行我素,侵犯對方路權與給來車壓 力..........等紅燈有時候是必要的有時後非必需(如深夜)法條是與的人是 活的,應變的時候應該採取對雙方無害的方式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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