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tie
這種判決也可以有「殺雞儆猴」的效果
常常在上、下班途中就會看到機車騎士在車陣中鑽來鑽去的
開車的人更危險,一方面要看旁邊的行人、騎士,另一方面
又要顧及那些「不要命」的騎士
一不小心 車撞到了騎士 最衰的還是開車的人
這個判決是遲來的正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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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很講究"安全距離",有適當的距離才能避免一些意外發生,
不管是汽車、機車都需要安全距離,可是就有些人騎車愛鑽,如果
發生了碰撞時常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清,於是最近有種東西非常熱
賣......."行車紀錄器"
當事故發生後撥給警察看畫面就勝過千言萬語自保權益...
引用:
作者: mini
其實法律是活的~
如果設計上
非四線道之類的主線道,又周遭N公尺內無斑馬線紅綠燈
或行人道不明
那行人也有越過馬路的自主權
不過這則案件
應該就是那位小姐的錯沒錯
(只是小小事件也要纏訟3年,台灣司法官真是有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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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過馬路的確有判斷自主權,可是很多人喜歡
以"侵犯式交通原則"來面對馬路上的各種狀況...我舉例如下
我一個朋友他家附近有條快速道路,下方有平面縣道,每回我去他家
都會觀察其他用路人怎麼"使用"這條路。在路口我發現了兩類駕駛人,
一類駕駛人我稱為"非侵犯式駕駛人",他當行經路口時他會觀察對向
來車,如果來車在距離路口500公尺甚至更遠時,他會闖紅燈快速通
過。另一類的則是"侵犯式駕駛人",這種人很常見他們不管你在多遠
想過就過,憑著"不然你好膽給我撞過來"的心態處事,當距離路口300
公尺甚至更短距離時他會不管你高不高興就直接闖紅燈通過...
上述兩者共通點都是闖紅燈,違反了交通規則法條,實際上確有很大的
不同,前者屬於"無害通過不侵犯",在不給對方壓力的狀況下他無害通
過。後者則是不顧安危與來車權益我行我素,侵犯對方路權與給來車壓
力..........等紅燈有時候是必要的有時後非必需(如深夜)法條是與的人是
活的,應變的時候應該採取對雙方無害的方式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