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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一句遲到大王,被判拘役40天,雖可易科罰金
相比總統府副秘書長玩司法黃牛才判7個月,大家可能不知道7個月為何沒有緩刑?原因是陳哲男早前被羈押了好幾個月,加上假釋條款已經抵消掉,7個月都不用坐,希望檢方上訴能再次逆轉,不過,可能最終無罪定讞像高捷弊案一樣 嘴巴說句遲到大王40天vs司法黃牛7個月,在台灣還有天理嗎? ![]() 為什麼法官會體諒陳哲男年事已高身體不好,退還非法所得,從輕發落? 為什麼另一位法官就沒法體諒老師說學生遲到大王是基於愛之深責之切,並不是故意罵學生? 為什麼法官會認為股市名嘴說企業老闆奸詐,不至於到侮辱的程度? 為什麼一個小老百姓隨口說對方比宋楚瑜還"奸",就判公然侮辱罪成立? 此帖於 2010-07-29 08:1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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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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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我又不是法官 這些案件也不是我判的 我也是真的搞不懂這些司法人的邏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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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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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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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有後繼發展,莫名其妙?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位何來政壇實力?
陳哲男不是一般人怎能用一般詐欺罪?一般人能做司法黃牛嗎?一般人有辦法把總統請到某場合來取信於當事人嗎?一般人能跟法官打上交道嗎? ------------------------------------------------ 陳哲男案二審輕判 陳恆寬不滿 憤辭法官 合議庭審判長曾德水表示負起輿論責任 陪席法官陳恆寬力諫無效求去 受命法官崔玲琦也請求調庭 2010-07-30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高院更一審輕判,在社會紛紛而來的重批壓力下,終於引爆承審合議庭內的矛盾;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調離開審判長曾德水的合議庭,當初不同意判決結果的陳恆寬,更以倦勤為由憤辭法官! 高院行政庭長陳晴教力勸陳恆寬不要急著做出決定,希望他能慎重考慮,不要在心情不好的時候,做出重大的決定;尤其是在高院法官集體收賄案發生後,他請辭可能又會在司法界引起更大波瀾。 據了解,曾德水堅持應依普通詐欺輕判陳哲男,但陳恆寬自始至終認定,陳哲男身為府副祕書長扮司法黃牛,已形同公然「以行政職務指揮司法體系」,本就應該依法從重量刑;但因曾德水作風強硬,甚至表示將一肩扛起輿論責任,最終以兩票對一票妥協,作成判決。 高院昨天舉行法官事務分配會議後,同意陪席與受命法官都調庭。據了解,高院還沒有收到陳恆寬辭呈,正極力慰留他,希望他能暫緩做出此決定。 陳哲男案更一審撤銷原判決,將陳哲男從一審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十二年,改依一般詐欺罪輕判為七月,引起輿論譁然外,合議庭判決後也傳出內訌。 據了解,合議庭在評議時,三位法官的意見出現分歧,審判長曾德水和受命法官崔玲琦,均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向梁柏薰索取六百萬元,只是利用他在政壇所累積的實力,來向梁柏薰詐財,認為應依一般詐欺罪來判刑。 但陪席法官陳恆寬則持不同意見,堅持陳哲男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來詐取財物,執意投下反對票,最後合議庭出現二比一的結果,以多數決做出判決。 不同意判決結果的陳恆寬,廿七日上午還是和審判長曾德水及受命法官崔玲琦出庭宣判,當時曾德水在宣判後,還特別強調合議庭的認定不認為陳哲男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財。 陳恆寬曾擔任過板橋地院法官、庭長,因為他在審案的表現傑出,判決書的品質也頗受好評,被司法院所賞識,幾年前還特別調任司法院刑事庭辦事法官,參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目前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有一半的修正是出自於陳恆寬,在法界是公認的優秀法官,他的請辭無異在法界丟下另一顆震撼彈。 至於合議庭審判長曾德水,曾因一起祭祀公業案的審理過程遭到監察院彈劾。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000108,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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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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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又能何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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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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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自稱判決經得起考驗的法官,過去的好事被挖出來,原來曾被監察院彈劾,奇怪為何被彈劾的法官乃能繼續幹高院庭長?我們監院彈劾是彈好玩的?
據邱大立委指稱,此位法官的妻子被停職後轉任律師,新聞並未說明他妻子之前是幹法官或是什麼司法人員被停職,難怪?夫妻同心,一個是律師,一個是法官天下無敵! 誰奈何得了他們 ![]() ------------------------------------------- 至於承審合議庭庭長曾德水,則相當資深,其行事作風卻多所爭議,他在十多年前曾因審理一起祭祀公業案件,有違法失職,遭監察院彈劾。 曾德水是陳哲男案更一審合議庭庭長,司法官訓練所十五期結業,他因於七十七年擔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期間,審理林山元與祭祀公業楊繼昌公完竹派管理人楊文煌問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案件,監察院在八十四年認為曾違法失職,予以彈劾。 監院彈劾案文指出,曾德水審理本案的過程違反「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三點有關舉證責任,以及第三十四點有關事實認定的注意義務,同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規定。 曾德水雖然當時以「當事人未抗辯,顯示原判決無認定錯誤之處」、「被告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是對原判決折服」等語置辯,但監察院認為曾的說法,無解於其審理本案的違失,故應負起違失責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000119,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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