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4 (permalink) |
|
管理員
![]() ![]() ![]() |
這個判決起因於法條...
應該沒有妨害秘密未遂罪,所以被告無罪.... 關鍵在於他雖然動機可議,但因沒有拍攝到"重點",法條上判刑沒有依據, 所以法官無法定罪於是無罪。 如果妨害秘密罪有附加條款,只要當事人不知道被攝影就算偷拍,或者拍攝 部位非一般常理攝影時會拍攝的部位,那這傢伙就跑不掉了..... 法條定的不夠嚴謹、周延,導致法條解釋上有漏洞於是逃過.....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
|
送花文章: 79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