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luck cat
李組長眉頭一皺 發現案情並不單純
這個新聞有提到,小護士和他交往時,有拍過裸照,
那表示這個案例是兩人感情生變引起,
跟以往的男方單方面~單相思,造成的強姦又不太一樣
因為雙方之前能夠親密到,女方願意讓男方拍裸照,
那也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礎!
當然~就算是情人,哪怕是你的老婆,
在對方不願意下的強迫性交,都是屬於強制性侵!
司法體制的不重視....覺得可悲...但是全案肯定還是有內情...
(沒看過法院的報告書,不能輕易隨著媒體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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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新聞內容已經提供充足的資訊
第一次檢方直接予以5萬元交保,理由是因他初犯、無前科
第二次仍獲交保,跟第一次所犯的罪行不同,他把小護士的自拍當臉書大頭貼,然後要求拿錢贖回,被移送是"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罪,意思即第二次送檢他是沒有作出性侵的行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至第一○二條之二,規定被告的覊押要件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台灣的法律很nice,性侵,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皆非重罪,被告沒前科又是初犯,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檢方想押人也沒有正當性,予以交保並非沒道理
第三次被告再犯性侵,等於犯了第一次的同樣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ps:就法論法,第一次和第二次交保,檢方找不到任何押人依據,就算要押,法官開覊押庭一樣會打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