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luck cat
我只是合理的懷疑這其中的案情而已,
因為我們看到的都是新聞報導的內容,
並沒有看過法院的判決書,判斷書的內容,或許有許多細節的隱情,是媒體未寫出的
或是有什麼內容,媒體為了新聞效果,刻意去乎略的
當然~台灣的司法體制有問題,這是大家眾所皆知的,
台灣有很多的法匠,只知道依法來行事~不知道依情來行理
只會照著法條.規定來實行...念法律都念到頭殼壞了!
台灣多的是做姦犯科,依然瀟遙法外的人,
要不就判判勞動役,一個禮拜去掃街.清水溝個兩天~~
其他五天依然行動自由~犯法了還不用被抓去牢裡關的~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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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分檢察體系和法院體系
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構成覊押要件,自然不會聲請法院開覊押庭,檢方予以交保放人,就不會有法官最後判決要不要覊人的裁決書
小護士個案第一次,第二次檢方都沒有要押人,當然沒有法院參與的部分,也不會有判決書之類的東西
第三次已經構成覊押要件,法院開庭後也裁定覊押獲准,只有第三次才會有法院的裁決,因為已經准予,也沒有什麼需要看的了
其實這個案件很單純,只是在法條上出現技術性的問題,如果被告第二次還是性侵,不押他很難向社會大眾交代,他做的是妨礙風化,恐嚇罪,跟第一次性侵不同的罪行,既然是不同罪,檢察官會想到要以何理由押人?
台灣現在的人權團體都會出來叫喊,不管壞人多壞,覺得司法沒有依所謂程序正義來押人就是不對,有這票人叫囂,亂押人同樣會被罵是恐龍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