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2 (permalink) |
管理員
![]() ![]() |
![]() 蘋論:都更條例違憲侵權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120329 2012年 03月29日 文林苑都更案出現兩家王姓釘子戶,市府根據法規昨強制拆除,引來300名學生及民眾到場聲援,抗議民眾遭警方強力抬走。王家大兒子帶著2個女兒,捧著神主牌、父母遺照走出,強調都更不合理。被驅離的學生、民眾後來又回來在工地外高喊:「和平守護,警察違憲」。搬家公司、工程人員則進入工地,搬運王家的家俬。 剝奪弱勢財產權 我們必須堅定地表達嚴厲抗議:市府的《都更條例》第36條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王家可以控告市府違法並要求國賠,同時聲請大法官釋憲。顯然文林苑具有指標的意義,全台的都更案都在看這件事的發展。如果市府最後勝利,將有更多受害人的財產權將被侵犯;如果市府敗訴,以後都更的速度將大受阻礙。這就是集體發展對抗個體權利的典型案例。 猶記有位中國學者來台參觀後為文指出:台北的老舊面貌比中國一線都市的嶄新市容落後,但這表示台灣沒有人的私有房舍會被侵犯強拆。我們正在為我們民主憲政體制得意之時,卻發生《都更條例》嚴重侵權的事例,怎不令人慚愧? 《都更條例》是三種心態的表現:一、急於翻修成嶄新的市容,相信是受中國快速發展的刺激。二、建立市長自己的功業,為將來更上層樓打穩基礎。三、有些釘子戶確實貪婪惡劣,拗到最後建商失去耐性,釘子戶就可以得到比別人更大的利益。這是市府修訂法規強制搬遷少數釘子戶的原因。 但是,即使少數拖累多數,也不能以剝奪少數反對者的財產權利來完成公共利益。民主體制就是要防範集體吞食個體。少數服從多數不適用於個人的財產權,否則全民投票將郭台銘、王雪紅的財產平分給國人,可以嗎? 文林苑的受害人包括:原居民已租屋居住,不知道何時可以搬回?建商已賣完所有的預售屋,現在不能動工,損失慘重。預購人頭期款都繳了,完工遙遙無期。釘子戶被強制遷拆,欲哭無淚。 四方皆輸暴醜態 這個四方皆輸的結果是政府的責任,修法導致建商肆無忌憚地對付少數反對者,是公權力在背後支持建商的官商結構粗暴侵權的負面示範。 其實,房子不只是家的住所,也是居民記憶、情感、人格發展和維持尊嚴的堡壘,公權力是不可侵犯的。市府宜趕快懸崖勒馬,重新修法規定務必全體住戶都同意才能都更。 -------------------------------------------------------------------------- 少數服從多數? 蘋果社論的講法這一部份很特別 ... 個人私有的財產,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公投平分? 可以公投『全民均分郭台銘財產』 嗎? 也有部份的新聞說,這個王家是透天的住戶產權完全獨立,不是公寓也不是社區型的共有 土地,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來強取他人的財產? 先以預售屋方式賣了你的全獨立產權,然後在找政府弄個都更的名義,去搞你的土地? 現在網路上很夯的一句話『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也有人認為這是『台北市版的大埔農地事件』... |
![]() |
送花文章: 37855,
![]() |
![]() |
#3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拿郭台銘等人大作文章,完全"不倫不類" 今天都更不是把人趕走拆掉房子沒有任何補償,只不過是條件談不攏或談好後來反悔,總之,各說各話,我們誰都不相信,因為雙方只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都市總會老化,請問一百年後的房子要不要拆掉更新?好像兩年前香港有則新聞,一棟五十年齡以上的樓宇,因附近工地施工長期震動,有天突然整棟應聲倒塌 老舊的東西更新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何況台灣地少人多,今天如果是市政府有任何因都更暗裡有利益輸送,不該更而更才是媒體應該監督 民主社會要保障少數人的權益,要如何落實?如果沒法保障,少數不肯讓步就是不要更,請問以後遇到同樣問題,只要有一戶人拒絕,就全盤否決,反正不用更公務員也該樂得輕鬆,又可以不用做了 ps:水果只是隨便提到徵收土地違憲也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可是看看其他國家在憲法是對於人權的解釋~比如法國1789年公佈的《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提出:“所有權為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非經合理證明確為公共利益需要並給予正當補償,不得被剝奪”。1949年制定的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通過或者依據法律徵收財產。徵收補償應當衡量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公平確定。”日本二戰後重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為公共利益徵收私有不動產者,須給予正當補償。”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以及財產;非經合理補償,不得徵收私有財產用作公用。”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該州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 此帖於 2012-03-30 12:31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 ![]() |
![]() 2010-4-21 立法院通過此修正案...我想通過這些法案的立委都該抓出來打一打...也許他們是在睡夢中點頭通過的
=================================================== 都更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釘子戶最多延遷1年 【工商時報/崔慈悌】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未來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最多只能申請兩次延長拆遷,每次期限6個月,亦即拒不搬遷的「釘子戶」,未來最多只能延遷1年,不能再無限制申請延遷,來阻擋都市更新案的進行。 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的1/3,截至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整合中的有410件,不過這些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往往因為少數「釘子戶」拒不搬遷,就導致都更案被迫延宕。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訂都市更新範圍內,未自行拆遷者,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強制拆遷期限,且以6個月為限,情況特殊者,最多可延長2次,一次以6個月為限,亦即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後,到期最多只能再延長1年。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 (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遷移,實施者得代為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不過由地方機關協助拆除或遷移建物,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限次數的延長6個月,也導致更新案一旦遭遇釘子戶,往往就無法繼續推動。 此帖於 2012-03-30 10:39 AM 被 superxboy 編輯. 原因: 修正是4月21通過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
![]() |
送花文章: 3254,
![]() |
![]() |
#5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 ![]() |
![]() 都更是個惡法
豈能拿個好像有道理的理由來自欺欺人 釘子戶是指那些以小面積來要價的住戶 如畸零地的住戶 豈能隨意將面積大到足夠自蓋的房舍被吃掉 政府本該以仲裁者來為雙方協調 豈能粗暴的用公權力硬拆 我們都希望都市美麗... 也希望能住新的房子 政府必須兼顧雙方的利益來促進都更才對 這種粗暴的手段來硬拆房子 不能用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掩飾其惡行 國民黨這次當選後處處表現得很粗暴 今天的證所稅也一樣的粗暴 以前是民進黨向國民黨那樣貪腐 現在國民黨像民進黨那樣粗暴 好的都沒學到....壞的全都學到了 |
![]() |
送花文章: 39317,
![]() |
向 YaYa07 送花的會員:
|
![]() |
#6 (permalink) |
管理員
![]() ![]() ![]() |
![]() 這問題難不難查?....應該不會
請第三公正單位去對該房屋、土地鑑價,確認現有價值後比對 建商反饋的價值就知道房屋所有人權益有無損失了。這是有形 的鑑定.....至於利用那棟屋子產生的無形價值就不好鑑定了 我也是猜可能當初已經談好了,後來不知怎麼回事反悔了要求 建商加碼未果,於是消極抵抗....... 這個案地坪約50坪建坪大小不知,衍伸的無形利益價值未知, 建商反饋的利益已經有了....四戶房屋+車位...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
![]() |
送花文章: 79418,
![]() |
向 a471 送花的會員:
|
![]() |
#7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 ![]() |
![]() 引用:
而且建商如果要更強硬一點的話...也不會拖三年了(疑點) 不過都更條例的確有問題...而且沒有善盡宣導義務...需明確告知都更戶若不想被都更的話...有何申訴管道...並立下白紙黑字...避免建商打擾 其實建商改改設計圖就好了咩...還拖三年T_T(疑點) |
|
![]() |
送花文章: 3254,
![]() |
![]() |
#8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有人認為都更是惡法,原因採多數決,只要絕大部人同意,少數反對無效,如果把多數決拿掉,乾脆廢掉都更不用玩了,社會上什麼人都有,必然會有人就是不要都更,甚至知道一戶就能影響大局,不獅子大開口才是笨蛋 至於為什麼拖三年,下面建商有提到,推測是王家人走行政訴訟,而且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既然申訴管道司法程序走完判王家敗訴,哪建商要動工也是合法合理 這個案件給我的感覺是官司輸了只好訴諸輿論 ------- 台北市都更惹議 樂揚建設澄清:依法辦理 樂揚建設表示,都市更新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採取多數決,以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一定比例之多數為都更事業計畫核准之前提要件,立法目的,重在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所以經過都更處准予核定實施之都市計畫,同意之人數均屬絕大多數,至於文林苑都市更新案,樂揚建設表示:「亦僅王廣樹等人未同意更新(共兩戶)」。 樂揚建設指出:「王廣樹等人並未因本件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而無屋可居,新屋建築完成後可分回5戶新成屋,價值約6800餘萬元,但王廣樹等人提出2億餘元之要求,期間經樂揚建設協商10餘次,皆無法達成合意,而且樂揚建設必須另提拆遷及安置補償費將近600萬元,居住環境並因都市更新而得利,市容亦因而更新,所以指控者絕非所謂都市更新之受害人。」 樂揚建設強調,文林苑都更案經市府准予核定實施,雖王廣樹等人提出各種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而該訴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樂揚建設表示:「自都更處准予核定實施該計畫至今已經2年餘,王廣樹等人拒絕搬遷,造成該更新區域已經搬遷之絕大多數人新屋無法興建的痛苦,應該也是抗議強制拆除條文不合法之虞,要另行關心的事項。」 http://www.nownews.com/2011/07/18/91-2728507.htm 此帖於 2012-03-30 12:5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