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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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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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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節目都做了一個示範叫做"斷章取義"
課網行政法院判違法?恐怕不是這樣解讀,有幾人真的看過判決內容是判什麼的? 整個判決是圍繞在課網的成員,到底能否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來保護不讓他們名字在公文上曝光,行政法院判定的內容完全沒有提到課網的程序有違法,這是政論節目以及反課網人士擴大解讀 教育部辯解的理由不是毫無根據~ 本件為確保審查委員公正評量,免除其可能受到關說、請託或施壓等外界干擾,而影響審查程序所需獨立客觀及公正之專業判斷,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10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邱毓斌(會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301425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部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3 年2 月7 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簽到表部分僅供原告閱覽、抄錄);及就記名投票單部分供原告閱覽、抄錄之行政處分。 PS:意思是法院不接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為由不能公開,教育部有兩個做法 1.上訴 2.接受行政法院的判決,原告要看的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供原告閱覽(請問這樣的判決跟違不違法有何關係?) 再補充監察院的報告 監察院103000346調查報告 一、教育部本於修訂課程綱要之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之規定,於 102 年 8 月 1 日進行本案「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作業,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條第 2 項之法定程序,送行政院公報中心,辦理發布,其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尚難認有違反行政程序之處。 二、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分為「專業研發」與「審議」階段,課程研究發展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再由教育部組成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進行課程審議決議,程序依法尚無不符。惟教育部宜妥予研議,善用該部「科學教育指導會」及「人文暨社會學科教育指導會」的功能,使該兩委員會能有效參與「課程綱要」之審議,以減低修訂課程綱要之爭議。 三、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其內容有無不妥,理應尊重相關專業審議委員會9合議制決議之決定。惟對於如何使國家教育研究院保有超然、獨立的地位,以避免政治與行政干預,教育部應妥予研議可行之方案。並加強與師範大學等教育體系相互協作,深化各類課程綱要的研修工作,以及教材教法的推動與落實。 有趣的是,這個課網微調的召集人,王曉波在某節目中提到,這監院報告承辦的監委跟大巨蛋的報告是同一人 如果大巨蛋的監院報告對北市府糾正案,大家拿來當成是聖旨來批評前市府,怎麼這個"公正"的監委換了一個議題就變全完不公正? 說穿了,台灣什麼黑不黑箱都是假議題,就是知道大家不會有時間去查裁決書,到底法院判了什麼?明明是政治議題,有心人偷渡成教育議題,很多人還跟著起舞 何況,王曉波都說,以前杜老爺做教長時代就調過課綱,他們也是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樣不公告成員名單,為什麼以前做同樣的事就沒有人去衝教育部? 此帖於 2015-08-02 04:29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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