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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定期性勞動契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ticle_id=91136 從文中可知 所謂"定期" 並非必須做到這個時間 只是為了解釋資遣費而用 所以 雇主是有權解雇,雇主在未滿期限而解職,那需給資遣費 (除非如文中提到的但書) 勞動契約 不是 買賣契約 就算雙方當時都認可契約 如一方忽然主張 條目有違 平等原則 或 國家法令 那也可以主張無效 除非是特殊工作(比如事關機密)不然一般都傾向勞工利益說 如果手中有契約書 那可以拿去給民代或勞工局諮詢(不會要錢的) 真的搞不定那就只好讓勞工局來調解 一般來說勞動契約是軟性對等性質 如雙方同意就可以不照契約走 (口說無憑要另行書面證明,走人時要看清簽的是什麼單 "辭職/辭呈、離職、解僱" 在法律上的解釋都差很大) 如是單方故意不履行那當然就是違約 如是故意使對方不能實行契約而違約,比如雇主讓勞工工作環境變差什麼的 那也是可主張違反法令及平等原則 最後 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一內容可以看一下 http://www.lex.idv.tw/?p=927 此帖於 2016-11-02 10:45 AM 被 min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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