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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2-21, 06:45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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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都昏

終於搞懂是什麼一回事

陸生現在被關,審判的案是他過去要策反我們一名外交官員取得情資
是這名官員檢舉他

現在另案是陸生周泓旭拉攏新黨幾名幹部,罪名是"發展組織未遂"

所以王炳忠幾人的罪名可能是"加入匪諜的組織未遂"

而我們的國安單位在他被關前完全沒查到他來台灣跟什麼人來往?

羈押後一審都判出來,才知他要拉攏新黨的人?

有人說他的FB有很多藍營的人加了好友,當然有新黨王炳忠等人,檢調早就知道

怎麼等到現在才另案查?

還有洪秀柱也是陸生FB好友之一,怎麼檢調沒去搜洪秀柱?杮子挑軟的來吃,沒想到軟的還是吞不下?


PS:難怪有人會說,陸生真的是匪諜嗎?怎會有這麼笨的匪諜?老蔣是怎麼丟掉大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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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2-21, 08:32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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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匪諜的組織未遂"
那恐怖耶
大陸的交友軟體(微信之類) 與 有陸版推特之稱的微博
只要使用都可以安你一個國安大帽
台灣從來也沒有限制使用過
將來有需要就能輕易的以此藉口...
簡直比共產黨還共產黨

日前立法院委員會
通過崩心黨版的資安法修正
差一點就通過 "授權查非政府機關機房" 之霸王條文
看似安心不少
其實還是達成行政擴權
以後不用法院許可
掛個監察單位識別證 就可有目的的到金融主機中動手腳
因為金融單位全部視為可查核對象
資料拿不完
用"非法手段" "證明合法猜測" 到時創造出源源不絕的議題
就能讓好鑽法律漏洞的無良政黨更笑呵呵

可能有人覺得想太多了~ 電影情節啦~
不過你我能說
絕不可能發生嗎? (理論上辦的到就能發生)
mini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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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12-21, 09:41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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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就是國安法有很多模糊地帶,給檢調很大彈性空間

引用:
國家安全法

第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發展組織?如果有個大陸人來台灣組個讀書會,專題研究蔡統總的人格特質和喜好
算不算違反上面國安法的第2之1條?


有興的地方是,這幾天有節目提到,這條法令"外國" 如果是為美國或日本發展組織

我們政府敢不敢用國安法去抓人?


補充一下發展組織未遂....幫他們腦補

陸生本來發展成功,可惜因為外交員檢舉,因此事敗被關,眼看快要發展組織成功,是沒機會發展下去

四個新黨幹部本來很大機會被拉攏 又因為前案被檢舉,陸生被關,他們來不及加入

是可以合理解釋為何未遂都可以治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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