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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霜 2006-05-12 11:59 PM

流浪動物收容及政策檢討
 
流浪動物收容及政策檢討

◎鄧仲華
參˙政策檢討


一、安樂死不如想像中的便宜


  大家或許會以為公立收容所安樂死流浪動物是一種較為經濟的做法。事實上公務機關執行效率低落,安樂死一隻流浪動物成本高得驚人。
  我們說安樂死一隻狗的成本,包含捕捉的成本,公立收容所的飼養管理成本,安樂死本身的成本,當然有些狗視被領回或領養,雖然沒有安樂死這些動物,可是這還是增加安樂死的成本,因為這些動物還是會花費捕捉飼料的成本,尤其是大量的領回,對減少流浪動物並無幫助。而且如果算入認領養推廣成本,花費會更加驚人。我們只將捕捉和飼養管理成本納入安樂死成本。
  安樂死的真實成本並不容易估算,因為有很多雜支納入環保局和動檢所的預算中,我們儘可能的保守估計,以求客觀。實際的成本應該會比估算的更高。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我們來檢視安樂死的成本:

項目
金額(每年)
平均每隻金額
說明

捕犬成本A
1600萬
1,684元
(以9500隻估算)
環保局捕犬(貓)數:91年9282隻,92年至11底9185隻。

捕犬人員
1,300萬
台北市捕犬隊有十二車、二十四位正職捕犬人員,環保局管理捕犬業務之課員,粗估人事成本是1300萬。

捕犬車及其他
300萬
捕犬車12輛的管理維修成本、捕犬器具以及其他雜支,包括油料、牌照稅、車子折舊等等的花費,估計300萬。

收容安置成本B
1,880萬
1,979元
(以9500隻估算)
91年收容9470頭,92年至11月底收容9896隻。

管理成本
1,000萬
依據台北市動物之家近三年預算書:

93年預算:動物收容與管理 6,186,555元+動物之家管理 8,065,010元=14,251,565元

92年預算:動物收容與管理7,705,915元+動物之家管理9,793,490元=17,499,405元

91年預算:動物收容與管理11,124,037元+動物之家管理10,693,490元=21,817,527元

若扣除委外安樂死600萬,每年管理成本以1000萬估算。

人事成本
500萬
目前編制技正一名、獸醫師五名、動物管理員四名及約僱鍵籍員一名,一共十位工作人員。

營建成本
380萬
動物之家建築花費2700萬元,以15年攤提,每年180萬。

估計每年營建工程200萬。(動物之家營建工程91年編預算328萬。92年444萬。93年120萬)

A+B

捕捉安置成本
3,480萬
3,663元
公立收容所每安置一隻動物就要花3663元,且只能安置7天。若交民間收容所,此經費可飼養180天。

捕殺成本
(捕捉+收容+安樂死) 3,480萬×55%+600萬=2,514萬 4,811元
(以5225隻估算)
55%是安樂死比例。每年估計安樂死5225隻。

600萬是委外安樂死經費。


  根據上表:
  1.保守估計,每捕殺一隻流浪動物需花費4,811元。
  2.絕育比捕殺每隻便宜2,327元以上:兩種措施都有捕犬成本,但捕捉之後若以安樂死處理,則每隻還要花3127元(=4811-1684);若捕捉之後改以絕育放回,則每隻只需再花800元絕育成本(若絕育手術用公職獸醫師執行,則花費更少)。
  3.每隻流浪動物一進公立收容所,就要花3663元,且7天之後就必須安樂死。若交民間收容所,相同經費可飼養180天。


  各位或許有些驚訝,我們安樂死一隻狗的成本高達4811元!而大家卻以為這是個經濟的做法。然而,有些私人收容所卻只要2至3萬元,就願意安養一隻狗一輩子。
  而且農委會每年花在收容所的費用也只有兩億,難道我們真的無法多花一些錢,去支持比較人性的做法嗎?
安樂死真的是不可取代的嗎?真的非要用安樂死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嗎?我在下一節中會探討這個問題。


二、現今流浪動物政策的問題核心
1.效率低落而缺乏人道的捕犬方式
  雖然政府已經花費很多經費在捕犬問題上,可是捕犬的成效仍然非常低落,因為公務人員效率低落,我們花費了驚人預算在捕犬人員身上,可是民眾還是很容易在街上看到流浪動物,而且捕犬的不人道問題不斷地被媒體報導揭發,可見政府根本沒有能力好好管理這些捕犬人員,這些捕犬人員普遍素質低落且缺乏動物福利意識,難以管理所以問題叢生,以台北市為例,光是捕犬隊捉一隻狗,成本就要超過三千元,而且臺北市還是很容易見到流浪狗,可見這是一個成本驚人,而且成效不彰的作業方式。
2.難以管理且問題叢生的公立收容所
  公立收容所由於不人道的流浪動物處理方式,處死許多且個性良好的流浪動物,以致難以招募真正愛護動物且適任的收容所管理人員,連設計犬舍及作業流程的「專家」,都嚴重的缺乏犬舍管理的知識,而犬舍管理人員素質更是驚人低落,面對許多嚴重犬舍問題而視而不見,甚至以為理所當然。政府當局面對犬舍問題不斷被揭發,總是以「個案」視之,如花蓮吉安鄉91年春節狗吃狗事件,僅僅懲處數人草草了事,事實上因為政策問題導致收容所人員問題普遍存在,而且難以解決。
3.難以解決的收容所疾病防治問題
  犬隻有很多疾病,如犬瘟熱、犬舍咳,是如同SARS一樣的可怕,連一流大醫院都很難控制的疾病你如何期望公立收容所能做的更好。
4.難以提高的認養率
  公立收容所普遍位置不佳,認養率低落,就算號稱40%「認領養」率的台北市,可能有30%的「領回」,剩下10%的大多是幼犬,成犬99%死路一條,台北市還號稱「認領養」全國第一,認養率都如此低落,那其他收容所可想而知。
  一昧照抄國外安樂死的流程,造成許多嚴重的問題,國外的安樂死流程,是在動物與管理人員互動良好的前提下進行的,反觀國內的安樂死,動物與管理人員幾乎沒有互動,如何能夠不驚嚇到這些動物,而拒絕讓民眾監督,更加重了問題的嚴重性。
5.低落的絕育比例
  台灣的犬隻絕育比例偏低,但犬隻管制卻不確實,以至於有生育能力的卻疏縱在外的犬隻比例過高,製造流浪動物問題。然而我們的政府當局卻一味的採取撲殺政策,卻不知絕育才是人道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根源。為有從來源下手,才能真正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三、我國與動保先進國家的重要歧異
1.有效率的流浪動物監控方式
  類似國內捕犬隊這樣的組織,因為為專職公務機構,而且人員編制有限,加上不人道的處理流浪動物方式,民眾配合意願有限,打電話叫捕犬隊來可能把狗弄死,大多數人也不想做這種事,我們也很少有人一見流浪狗就叫捕犬隊車的。所以捕犬隊往往效能不彰。
  可是先進的國外處理方式就不同了,流浪動物管制基本單位往往就是全國的員警,員警的數目當然是數百倍於捕犬隊員,只有如此嚴密的監控才能管制好流浪動物,因為員警有責任確保轄區內沒有流浪動物,否則影響考績,在英國,街上的棄犬視同失蹤兒童。員警有責任帶回警局。而且配合私人動保團體,確保街上沒有走失的犬隻,一有走失犬隻,就立刻通知收容單位。
  英國和台灣還有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就是完善的收容單位,所以員警和動保團體樂於和收容所配合,因為他們知道大多數的狗會獲得完善的照顧,以英國倫敦附近的Battersea dog's home收容所為例,有一百多位員工照顧四百多隻流浪動物,這是台灣公立收容所不可能到達的編制。
  可是台灣身為一個沒有辦法好好監控流浪動物的國家,卻制定了一個管控已經良好國家的法律,導致問題叢生,一大推人存著僥倖的心態,反正我違法,你也沒有執法能力。
  如果一個法律在執行時,就沒有考慮執法能力,這樣的法律,實在是沒有辦法落實。台灣很多鄉下,還是把動物養在屋外,可是卻從來不擔心被取締,台灣的動保員是專職的且人數少,又沒有公權力,一個人如何取締數十萬人的養狗問題。所以一定要有公權力的警察,人數夠多才適合取締這些問題,又不會增加國家成本。
  而且強力的捕犬政策必須要良好人道的收容制度配合,大多數強力捕犬且先進的國家,都有完善的收容制度配合,可是反觀台灣,把狗捉來卻沒有能力好好處理,卻定了一個要把所有在外的狗捉進收容所的法律。
2.良好且制度完善的收容所
  一般先進的動保國家,雖然捕犬政策就為嚴格,可是因為他們可以嚴格確保捕犬收容部分的品質,所以也獲得民眾的支持,一個完善的動物收容所所費不貲,包括動物美容、醫療、行為矯正、服從訓練、專業人員訓練,三班制二十四小時照顧幼犬…,以英國最有名的Battersea dog's home為例,一年預算四百萬英鎊,約合台幣二億元,這是台北市動物之家的十多倍,而這兩個收容所收容數目差不多。兩億元也剛好等於台灣所有收容所的總年度經費。
  這些先進的動保國家的收容所,都是經過長時間演進的成果,如果真的有可能低成本處理收容所的問題,他們有可能會花如此多的經費再收容所上嗎?
  正因為這些國家深入了解收容所問題,所以知道要完善處理收容所問題要非常多的人力,去針對個別動物的問題作處理,才有可能處理好收容所的問題。
  可是我國的公立收容所,沒有人家的經費與人力,也沒有專業且有愛心的人員,卻希望用一些簡單的方式,達成收容所人道的目標。如果真的這麼簡單,先進動保國家為什麼捨近求遠,去花這麼多錢?
3.完善的認養環境與制度
  一些先進的動保國家,大多有驚人的認養率,一些歐洲的收容所,甚至有高達80%~100%的認養率。
  這些國家的民眾,大多對認養有良好的接受度,而且歐美很多國家民眾多有庭院,適合養中大型犬隻。他們這些國家民眾認養觀念也很好,對成犬認養的接受度也高,所以成犬也很容易被認養。
  可是反觀國內,地狹人稠,國人飼養寵物的比例也較低,而且飼養小型犬隻比例偏高,也不適合飼養中大型犬隻。加上偏好幼犬,所以成犬認養率驚人低落,只要是一般街上中大型的流浪動物,進收容所大多是死路一條。
  台灣推廣認養的不利條件:
  1.流浪犬大多為中型以上的犬隻,可是國內卻大多為公寓建築,偏好小型寵物,而且流浪動物過多,超過國人認養能力,國內能認養中大型動物的家庭遠比國外少的多。
  2.民眾認養觀念與愛護動物觀念不佳,買狗的比例偏高,認養後任意讓動物繁殖,隨意棄養。
  3.公立收容所環境不佳,動物外觀不佳,影響領養意願。
所以,即使台灣有像歐洲一樣的推廣認養經費與人力,甚至有和歐洲先進動保國家一樣的推廣認養組織與人才。推廣認養的難度還是遠遠比這些先進的動保國家高,因為即使用了很多人力把這些流浪動物作美容,行為矯正,服從訓練,讓眾多動物成為適合認養的動物。可是就是沒有足夠適合的家庭可以認養這些動物,那花再多精神人力又有什麼用呢?
  而且台灣目前推廣認養的能力,遠遠不及這些先進的動保國家,動物外觀不佳,眾多動物受驚嚇而不友善,沒有專業友善的認養推廣人員…,那我們又如何期待能有良好的認養率。
  事實上,一些先進的動保國家在制定這些流浪動物法令時,都有良好的收容集推廣認養單位作後盾,可是台灣卻在收容及認養條件不佳的情況下,制定了一個抄襲美國的流浪犬政策,難怪制定之後,問題不斷。
4.安樂死的人道問題
  國外安樂死動物流程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要在捕犬及收容過程中,工作人員和動物有良好的互助,這些動物能獲得良好的照顧。
  我國流浪犬政策主要是依據美國的流浪犬制度所制定,但即使是在美國較為良好的收容與捕捉情況之下,還是有很多問題,美國的收容所人員也很心理壓力過大,離職率過高,不容易留住有愛心人員的問題,很顯然這視一個問題叢生的制度,對於狗對人都不是人道的做法。
   有些國家僅安樂死不適認養,有行為問題及危險性的狗,大多數的狗儘可能安排認養及安養(如荷蘭,只有5%被安樂死)。可是這種制度的先決條件是在流浪動物數目及管制棄犬方面,都已有優良的成效,才有可能實行這種制度。
  台灣目前安樂死很難人道卻安樂死大量動物,以安樂死為主要減少流浪動物的方法,本身就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捕犬效率的低落也造成更多流浪動物被安樂死,因為有太多有繁殖能力的動物在街上,導致流浪動物不斷繁殖且數目增加,這就是為什麼不管抓了再多狗,街上還是有很多流浪狗。不斷地有不該來到世上的動物被安樂死,然而,卻是一個號稱「安樂」的屠殺而已。
  台灣所採用的流浪動物政策,是要在高效率的捕犬制度、高成本的動物收容、高認養率的社會環境,才容易推行的。可是我們的政府當局,沒有辦法達成任何一項上述目標,卻推動了一個不適當的安樂死政策,導致千千萬萬的生命受難,而身為這個環境一份子的我們,卻漠視了政府不人道的政策而不自知,才是造成這一切問題的元兇。
  輿論與社會壓力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原動力,唯有大家都認為這是不合理的事,現況才能改變。


四、開創一個人類與動物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
  人類自從工業革命以後,人口急遽增加,社會高度都市化,流浪動物問題,也因此產生,成為許多都市和政府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不可否認的,安樂死還是世界上眾多地區,所採取的流浪動物處理方式。可是這是不得已而剝奪動物生存權的做法,我們難道真的沒有任何選擇?沒有更好處理方式嗎?
  事實證明,台灣目前的捕捉收容體系,很難人道處理流浪動物問題,而政府公家人員態度及制度問題,更加重了問題的嚴重性。
雖然有人期望收容所的公辦民營,可以解決公立收容所的問題,可是  台灣的社會環境,目前根本找不出足夠願意而對安樂死的優秀動保人士,私人收容的狀況也普遍不佳,我們如何期望能有高素質的公辦民營收容所呢?
  真正高素質的收容所需要驚人的經費與人力,要有高品質的工作人員,目前政府的經費拮据,動保意識也不足以號召優秀人才面對安樂死,事實上收容所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打上了一條解不開的死結。
  雖然我們可以利用監督與民意壓力,局部片面減少一些嚴重的問題,可是公立收容所的經營體質和心態沒有辦法改變的話,動物福利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辦法真正的落實。加上人力、經費及人員素質問題,動保問題再公立收容所真的難以解決。
  我們真的有必要花費大量經費採取美式流浪犬政策嗎?我們真的需要大量的公務人員來維持街上看不見流浪動物嗎?雖然政府已經花費了大量經費,可是不可否認的,我們還一上街就很看見流浪動物。這樣成效不彰、花費驚人且不人道的處理方式,我們為什麼要維持這種政策?
  難道真的沒有好的、人道的、適合我們國情的流浪動物政策嗎?我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不人道的處理方式一直存在我們的社會中嗎?
或許,我們應該重新思考流浪動物政策,已達成適合我們國情而又合乎人道的流浪動物政策。
  有一些國家採取較寬鬆的流浪動物政策,例如泰國,因為居民大多信奉佛教,所以不鼓勵殺生,政府對流浪動物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民眾對流浪動物所造成的問題,耐受程度也較一般國家為高,所以泰國曾經流浪動物眾多,街頭充斥著流浪動物,泰國政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後來提供街頭流浪犬的絕育補助,鼓勵動保團體結紮街頭的流浪動物。
  泰國所採的流浪動物政策,是民眾較不在乎流浪動物所造成的問題,才容易推行,至於絕育街頭流浪犬,成本低而且可以減少流浪動物的繁殖,是個可以參考的做法,只是結紮的比例必須很高,否則流浪動物很容易增加。
  印度因印度教信仰的關係,不對動物進行安樂死。首都新德里是全世界動物容忍度最高的都市,新德里街上不但有流浪貓和流浪狗;還有流浪牛和流浪猴。一般印度人對動物非常友善,他們認為餵養流浪動物會好心有好報。
  新德里街上有流浪犬20萬隻,有七台巡迴醫療車負責絕育流浪犬並打預防針。可是因絕育車數目太少,絕育速度太慢。所以流浪犬的控制並不成功。只是新德里的民眾也不甚在意。在居民友善且會餵這些流浪動物的情形下,流浪犬也大多對人沒有什麼戒心,新德里並沒有因為狗太多會危險會傷人的說法。倒是牛太多阻礙交通,成為困擾。
  希臘因為沒有足夠的犬舍留置流浪犬,所以只收留患病或有危險性的犬隻,健康的犬隻流浪街頭,同時搭配補助金給予地方獸醫實施低價的絕育手術,以減少棄犬的數量,在1990~1994年間流量犬數目只增加10%,顯見絕育對減少流浪動物增加的成效。這種只捕捉患病或有危險性犬隻的做法可以大大減少收容數的捕捉數,減少不人道的收容所問題,重要的是絕育手術推行要成功,而且人們對健康無危險性的流浪動物容忍能力要高。
  我們在考慮流浪犬政策時,主要應該考慮幾個因素:
  1. 絕育或捕捉動物的效率。
  2. 動物收容所是否容易人道處理流浪動物問題。
  3. 安樂死是否可較為人道執行。
  4. 認養是否容易推行。
  5. 民眾對流浪動物的耐受程度。
  在今天的台灣,收容所及安樂死人道的問題都非常難以解決,那既使使用大量的經費改善收容所問題,成效仍然非常有限,因為收容所的人員素質問題,是導源於社會文化及捕犬政策而來,所以我們很難期望監督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工作人員很容易在有人看時才作作樣子,不會真正的人道。更何況台灣收容所的問題,已經不只是人員的問題,即使換了英國一流收容所的工作人員,在現在的人力、犬舍設計、經費下,也不可能人道。
  而台灣認養動物的風氣,本身就十分低落,愛護動物的程度,沒有辦法和國外相比,另外台灣本來適合飼養寵物的家庭比率本來就較少,這是為國內地狹人稠,不適養動物的公寓大廈比例偏高,這是先天的限制,難以改善,而且台灣的流浪動物數目,本來就遠超過民眾能夠認養數目的極限。
  捕犬的效率也是一個大問題,政府每年花費驚人,可是仍然處處可見流浪犬,包括捕犬最嚴格的台北市,在民國90年,仍然承認,台北市有11859隻流浪犬(實際數目可能更多),每平方公里平均有50隻流浪犬,而這些流浪犬,是自由交配無人管理的,難怪捕犬對每年有捉不完的狗,因為這一萬多隻狗不斷繁殖,當然有捉不完的狗。可見捕犬隊是個沒有效率而且不能真正解決流浪動物的組織。
  絕育的推廣也有待改進,雖然政府有絕育補助,可是卻沒有主動積極推行,對家中寵物所生的幼犬任意棄置,沒有管理的能力。也無法事先預防惡意棄置的行為,針對一些沒有絕育卻任由寵物四處遊蕩,也沒有一些處罰或補作絕育的處置,結果我們雖然訂了一個不希望在街上看到無主犬隻的法律,卻處處可見街上有無主犬隻。解決來源問題才是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根本,沒有那麼多不該來到這個世界的生命,我們的社會,就不會需要那麼多不人道的處置方式。
  談到台灣民眾對流浪動物耐受程度,卻是令人出乎意外的高,因為大家都很容易在街上見到流浪動物,這是很多民眾自小的經驗,對於一些非核心都市的居民而言,出門看見流浪動物,基本就是生活的一部份,因為這些小都市的政府,沒有多餘經費處理流浪動物問題,所以通常是有人通報,才會捕捉流浪動物。而且小都市的居民通常對生活品質的要求不如大都市,偶然在街上看到狗屎也不以為意,所以對流浪動物較為寬容。
  可是即使是生活品質要求最高的台北市,依據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新聞稿北市民流浪犬容忍數調查,由台大獸醫系費昌勇教授作的調查結果顯示,市民對流浪犬可容忍數目為13205隻,這說明即使是要求標準最高的台北市,市民也沒有要求街上不能看到無主犬隻。
  事實上,如果犬隻數目少到自然環境能消化的程度,所產生的環境問題自然減少,就和自然環境中的野生動物沒有什麼區別,大自然可以自然分解動物產生的糞尿。
  而台灣的民眾很顯然在流浪動物數目不是太多的環境下,其實比一般其他地區,更能接受流浪動物的存在。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真的需要一個成本極高,效率極差,極為不人道的流浪動物政策嗎?而且花了這麼多錢,殺了這麼多動物,我們還是沒有能達成法令所規定的-街上所有的無主犬隻都要消失,我們真的有能力執行如此嚴格的法令?真的有必要執行如此嚴格的法令?調查結果都顯示了,民眾並沒有如此期盼呀?
  即使是捕犬政策最嚴格的台北市,花費也是最驚人的台北市,仍然承認台北市約有11859隻流浪犬,而且台北市政府當局也認為市民可容忍的流浪犬數為13205隻,我們用另一個角度去思考,假若有其他方式可以使流浪犬數低於13205隻,我們是不是可以不要花費那麼多經費在不人道的公立收容所極不安樂的安樂死上面?
  我們也不可否認這個社會上有少數極度厭惡流浪動物的人,「只要有萬分之一極度厭惡流浪動物的人,我們台北市環保局每天就有接不完的要求捕犬電話,事實上常常打電話來要求捕犬的,就是那些人。」一個環保局的人員說著。
  當然,有些有危險性的動物或嚴重傳染病的動物,我們不得不作一些處置。可是我們真的有需要花費那麼多的成本,去處死一些友善而健康的動物嗎?我們需要去花這麼多錢,去滿足少數極度厭惡流浪動物的人的期盼嗎?即使大家都知道,這是個很難人道的制度,大家還是願意支持現有的制度嗎?
  當然,我們要廢除改變原有的制度,我們一定要有切實可行的方案,來取代原有的制度,每個新制度在實行之初一定會有一些執行上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一些離島或區隔良好的小都市先實驗性的試辦立意良好的新制度,假如執行成效良好,則可推行至全國。讓台灣成為一個真正人道面對流浪動物問題的國家。


五、現階段切實可行的流浪動物政策
1. 以絕育作為主要措施
  一個簡單的訴求,可以使數十萬計的流浪動物因此得救!
我們希望,政府能提出提高絕育率以降低收容所收容數目的具體時間表。
  我們的政府,民國91年公立收容所的總經費,約兩億台幣。可是絕育補助卻只有385萬元,僅辦理7,750隻;但安樂死數量卻高達41,990隻!絕育的補助款項居然連收容所經費的百分之二都不到。
  台灣公立動物收容所去﹙91﹚年度收容隻數為67,025隻。總認領養數為13,742隻(20.5%)。安樂死數量為41,990隻(62.65%)。自然死亡11,293隻(16.85%)。(資料來源/農委會)
  我們堅信,解決流浪動物來源問題,才是真正解決流浪問題的方法。等到動物來到這個世界再用不人道的處理方式,不只傷害這些動物,更是對人類良知與文明的一大傷害。
  然而,這就是現在我們政府所做的,把絕大多數有限的經費,拿去做不人道的收容所,不人道的安樂死。真正人道的絕育補助經費,卻連收容所經費的百分之二都不到。絕育本來應是人道處理流浪動物的主要方式,可是在我們的政府卻成了一種點綴。
  有效的絕育可以減少流浪動物的數目,收容所的收容數就可以減少,不人道的收容和安樂死就可以因此減少。絕育一隻有生育能力的母犬,每年就可能減少十隻動物被安樂死。絕育一隻母犬的成本卻遠比安樂死十隻動物的成本低。
  當收容的數目減少,原本作為收容所的經費就可以減少,所以增加絕育的經費,並不需要額外的經費支付,只要從原本收容所的經費支應即可。
  當絕育的量增加,收容所的收容安樂死量就可以減少。我們就不需要那麼多的收容所,那麼多的經費。最重要的是,可以減少不人道處理流浪動物的數目,塑造一個人道而良性的循環。

  政府當局,應擬定具體的時間表及計畫書。說明如何提高絕育率以減少收容及安樂死數目。我們希望能藉由良好的絕育率,讓安樂死數量逐年遞減,二年內達成減半之目標。
  流浪動物的處理方式,應以人道考量作為最高的處理原則。一切可能違反人道處理原則的作法及措施。都應儘可能避免。
  以目前台灣公立收容所的經費人員能力,是無法提供真正人道的環境給這些動物的。不論是疾病防治,動物的心理需求以及個別狀況,都沒有辦法達到人道的標準,充其量也只能稍稍改善而已。
  所以我們要盡可能的減少收容所的設置與數量。越少動物接受不人道的待遇越好。
  而唯一能減少流浪動物來源的方法,就是絕育。
2. 絕育所面臨的問題與因應之道
  國人飼養動物的方式,一般較為放任。即使動保法實施之後。大多數非大都市地區,大多還是採動保法中所謂的「疏縱在外」。可笑的是,一年開的「疏縱在外」罰單幾乎是零﹝因為認定和採證也很麻煩,還要檢察官、警察和動物保護員一起出動﹞,。定了一個趕盡殺絕的法律,卻沒有能力執行。不曉得這些農政官員是不是怠忽職守,該下台一鞠躬。
  當然,我也不是要所有相關官員明天下鄉開罰單。只是沒有辦法對這樣的政策負責,為什麼要訂這樣的法律呢?
  晶片制度也是一大問題,晶片本身立意良好。可以幫助飼主找回走失的狗。可是政府當局卻想想利用晶片作為管理犬隻的依據。一旦植入晶片,政府就很方便對你開罰單。不植入晶片,政府就很難對你開罰單。這造成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一些﹝尤其是「疏縱在外」﹞的飼主,不願意打晶片。
  這對絕育的推廣造成更嚴重的問題,因為現在大多數的絕育補助,都是只補助有主﹝有晶片﹞的犬隻。大多數最需要絕育的犬隻。就是那些「疏縱在外」的犬隻。可是,他們的主人大多不願意打晶片在自己的狗身上。也就是說,這些狗,大多沒有辦法接受絕育補助。而不補助的絕育費用對這些飼主而言通常很貴,他們通常選擇不絕育。
  晶片的施打費用也是一大門檻,晶片一千元加絕育費,就算有補助。對一些拿剩菜剩飯餵狗的窮學生或餐廳,他們通常是無法或不願意出這個錢。
  政府目前對放任式養狗,是採嚴格禁止的立場。可是事實上卻沒有執法的能力。對一些會拿剩菜剩飯給流浪動物的人,採取深惡痛絕的態度。認為流浪動物問題就是這些人造成的,因為有人養流浪動物,這些動物才會不斷繁殖。
  但事實上,如果真的這些流浪動物沒人養,牠們會到處翻垃圾找東西吃,反而造成環境衛生的問題。而且饑餓的動物太多,對人類及野生動物也有危險性,促成家犬野生化反而是生態的浩劫,華江橋流浪犬攻擊雁鴨事件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而且,教導我們的孩子對動物沒有同情心。對社會實在是非常不好的示範。
  其實流浪動物的問題癥結,不在於有人養;而是在於沒有絕育。如果絕育率良好,流浪動物自然會慢慢減少,不會危害環境。
  政府當局經常以流浪動物會傳染疾病為由,拒絕正視無晶片犬隻絕育問題。然而,既使是捕犬最嚴格的台北市,都承認台北市有一萬隻以上的流浪狗。﹝民國九十年台北市政府委託台大教授費昌勇所作報告﹞。既然再嚴格的捕犬撲殺,都無法抵消自然的繁殖速度,那為什麼不正視全台灣上百萬隻未植入晶片的絕育問題。這才是抵消自然繁殖速度最好的辦法。
  真正能解決防疫問題而又人道的方法只有絕育,流浪動物的數目減少之後,一旦有疫情發生,才容易隔離管制。拒絕承認,拒絕管理。只會讓問題更加嚴重。
  曾經有官員問我:如果能抓來絕育,那為什麼不直接抓來安樂死?
  1.以台灣現在的狀況並沒有辦法妥善處理收容所及安樂死的人道問題,而且安樂死應該是最後不得已的選擇,不應一開始就想安樂死這些動物。
  2.只有少部分的人願意抓狗來殺,願意配合執行的人極少。但絕育就不同了,很多動保團體與民眾願意配合執行,很多有生育能力卻沒有好好管理的動物將會受到管理。有很多動物,也不是捕犬隊容易抓的到的。例如牠們可能在飼主身旁,但仍有生育能力,等到牠們生了小狗,飼主再任意丟棄小狗,像這種情形,就算有打晶片也無法預防,因為被丟的,是還沒打晶片的幼犬。


3. 具體時間表與措施
  限於經費和能力,現階段的流浪動物管理,不應採嚴刑峻罰;而應用疏導和鼓勵的方式。在絕育低落的情形下,不應以寵物登記影響絕育率隻之提升。
  如果嚴格的捕捉沒有辦法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在這些動物被環保隊員抓到前,應該鼓勵民眾與動保團體去絕育這些動物,只有增加人們配合的意願,才有辦法做好絕育。
  政府當局,應擬定具體的時間表及計畫書。說明如何提高絕育率以減少收容及安樂死數目。
據估計,台灣犬隻總數量有170萬隻,其中超過140萬隻都沒有絕育。而農委會每年公佈的重要施政計劃,卻從未曾將犬隻絕育列入施政目標。農委會「92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動物保護推動計畫」:
  1.落實寵物業許可管理制度,提升寵物登記率至35%,減少人為不當繁殖及棄犬行為。
  2.推動動物保護志工制度,改善捕犬設施,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妥善處理流浪犬問題。
  3.輔導實驗動物應用機構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有效運作,建立實驗動物應用監控機制。
  4.推動經濟動物人道利用,並加強動物保護教育宣導與國際合作,提升我國際形象。
  我們認為,絕育比安樂死措施更人道、比犬籍登記更重要,農委會應更積極於推動絕育,列入未來每年年度動物保護施政計劃。我們要求訂定具體目標與建議步驟如下:
  1. 三年內逐步降低「安樂死」數量至每年2萬隻。
  2. 每年辦理至少4萬隻的犬隻絕育,並逐年提昇。
   .所有自公立動物收容所領養及領回之動物均應絕育。如飼主不願意絕育則應課稅或負擔該犬隻所有捕捉及收容費用,以減輕社會負擔。領養已絕育之犬隻,應考慮免費領養。
   .大幅放寬絕育補助的限制及金額,不應以寵物登記妨礙絕育率提升之提升。
   .儘速開放動物口服長效性絕育疫苗之引進,以利絕育之推行。
   .政府應解決佔總數80%以上的無晶片犬隻的絕育問題。絕育推行刻不容緩,其重要性應高過晶片植入。
   .委託有公信力之財團法人或動保組織,進行社區絕育率提升計畫。


4. 社區絕育率提升計畫
  晶片和寵物登記制度並沒有辦法避免飼主在寵物任意繁殖後丟棄繁殖的幼犬。因為剛出生的幼犬並沒有打晶片。其實大多數的飼主,都很少會丟棄養了很久有打晶片的寵物。只是和這些飼主感情不深剛繁殖的幼犬,就成了主要丟棄的對象。
  因此晶片對防止棄犬的產生,功效有限。最主要的功能,還是幫助飼主找回寵物。
  現行的制度也很難徹底監控晶片的植入率,對很多有人飼養卻疏縱的犬隻也很難舉證告發。很多飼主和動物也很會和捕犬人員捉迷藏,即使是在台北市,還是有很多飼主有辦法把動物養在外面而不被抓。
  當然,我們的政府也可以採更嚴格的態度來處罰飼主。只是,取締的人員可能要現在的十倍甚至百倍以上。如果因此導致許多人因此棄養動物,降低認養動物的意願,絕非非社會之福。
  所以去提高這些缺乏管理動物的絕育率是有必要的。這和現行的制度並不牴觸。這樣也可以減少公立收容所及執法人員的負擔。
  在領養動物意願已經很低落的台灣,實在是不適合很嚴格要求飼主,去遵守一些法規。
  鼓勵民眾樂於接受絕育是必須的,鼓勵動保團體去絕育一些捕犬人員抓不到的狗也是有必須的,有些狗的確是飼養人願意配合才容易絕育,而這是抓狗去安樂死的補犬人員辦不到的。
  如果絕育率夠高,流浪動物的數目夠少,我們甚至可以放棄不人道的動物收容所。
  所以我們要有一個絕育率提升計畫,去提高人們配合絕育的意願,在晶片植入率低落的此時,實在不應以晶片植入,作為絕育補助的依據。
  執行辦法:
  1.委託有公信力之財團法人或動保組織推行。執行單位必須是有志提升動物絕育率的單位。
  2.至各社區之學校,村里辦公室,發放絕育意願書,或詢問絕育意願。
  3.確定絕育意願後,則可至各戶接受準備絕育寵物,以提高絕育意願。讓民眾方便是提高絕育率的一個重點。在絕育率低落的此時,可以考慮免費提供絕育手術。
  4.和當地動物醫院或特約動物醫院配合,安置並實施絕育手術。
  5.將動物送回給飼主。
  評估執行成效,以及執行後當地收容所的收容數目和流浪動物數目,作為改進之依據。


六、中長期計畫
  當流浪動物的數目獲得控制後,我們就可以建立一個以絕育與自然和平共存為主軸的流浪動物政策
  我希望大家多一點耐心與關懷,如果絕育推行良好,數年之後,流浪動物的數目自然會慢慢減少。我們也可以很驕傲的告訴後世子孫,我們沒有選擇殘忍的方法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這個計劃的核心觀念是-以絕育為處理家犬及流浪動物問題的主要方式,,利用高度的絕育,達成減少流浪動物的目的,從來源端來解決流浪動物,對友善而健康已絕育的流浪動物,採取較寬容的態度,只處理有危險性極嚴重疾病的動物,以減少收容所捕捉及安樂死的數目,避免難以解決的收容所問題。


1. 建立有效率的流浪動物及家犬通報制度
  我們必須先對流浪動物的數目及情況有確實的了解,才有辦法談高度的絕育。
  建立一個有效率的流浪動物通報制度,最重要的是-這是一個大眾樂於配合的制度,假若對流浪動物處置不夠人道,願意配合的人有限,那麼配置再多人員,也祇是浪費義務人的錢而已。現今的制度,最大的問題,就是專職的捕犬人員不可能太多,政府的財政也不可能配置太多捕犬人員,以捕犬人員最多的台北市為例,共有二十四位捕犬人員,而這已經花費了大量的經費,平均超過十萬人才配置一位捕犬人員,這些捕犬人員又是沒有效率的公務人員,如何能期望他們掌握十幾萬人區域的所有流浪動物動態。
  所以要充分了解區域流浪動物的狀況,一定要利用現有的行政體系,如警察,鄰里長作為通報系統,配合動保團體主動通報,我們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區域流浪動物的情況。
  大多對流浪動物動態掌握良好的國家,都是利用警察制度配合動保組織的通報,加上人道處理流浪動物問題,獲得民眾的認同而主動通報,才能徹底掌握流浪動物動態,了解區域內流浪動物的情況。
  大多用專職流浪動物處理人員的國家,除非流浪動物處理非常人道。否則很難期望利用少數專職人員和民眾通報達成了解區域內流浪動物動態的真正情況。
  這裡牽涉到一個核心問題,只有真正人道才容易瞭解流浪動物動態,即使是使用了警察或鄰里長制度,也必須人道處理流浪動物問題,也才能期望大家據實回報,否則,大家也怕害死無辜的生命,誰會據實回報。
  如果要大家打電話送居家附近的動物去安樂死,相信沒有多少人願意打電話說「請捉我家前面的流浪狗去安樂死」(如果大家知道安樂死一點也不人道,恐怕更少人願意打這樣的電話),大多數人看到街上有流浪狗也不願去碰這個麻煩,「反正這也不是什麼好事,幹麻打電話害死這些狗」。
  但是如果人道處理流浪犬問題的國家就不同了,大家知道這些流浪動物會被安置到新家庭。民眾看到街上有無主犬之就好像看到走失小孩,立刻打電話到警局,這樣流浪動物的掌握當然很好。
  可是國內因為認養能力不能與這些先進的動保國家比,我們沒有能力完全安置這些動物,目前無法實行這樣的制度。
  可是如果我們通報這些流浪動物之後的處置並不是「大量的捕捉殺害」而是「絕育」的話,情況會大大的不同。
  畢竟,打一通「捉我家前面的狗去安樂死」對大多數人都很難,雖然政府不斷強調會「人道」,可是大多數人仍不願意相信,而事實的確不如政府所說的。
  但是「請來幫我們學校的小狗結紮」,「請幫××街錢的狗結紮。」情況就大大的不同了,很多動保人士樂意配合,也很容易請警察和鄰里長配合。
  只有真正大家都能接受且樂意配合的政策,流浪動物的動態才能有能力完全掌握,你不能期望目前不人道而沒效率的流浪動物處理方式,能有多大的效力。
  當警察、民眾和鄰里長都很樂意配合,那家犬的數目也很容易瞭解,在戶口普查順便就可以知道了,目前太嚴格的處罰飼主並不合適,台灣的晶片登記也不夠普及,加上舉證處罰飼主不易,因此讓飼主樂於配合比嚴格處罰飼主更重要。制定一些嚴格處罰飼主的法令,將嚴重的影響家犬普查的成效。當大家不願意承認自己有養狗,你要怎麼做狗的戶口普查?
  只有真正了解家犬及流浪犬的動態,才能真正解決流浪動物問題,而要了解家犬及流浪犬的狀況,就要先有一個良好而人性大家願意配合的法令,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2. 建立不分家犬及流浪犬的積極主動絕育計劃
  先對家犬及流浪犬的動態有所掌握後,我們就很容易推行高比例的絕育政策,解決流浪動物的來源問題,我們才可以儘量減少不人道的公立收容所安樂死數目。

針對無主犬之普遍實施絕育手術
  對街上沒有主人疏縱在外的犬隻,普遍實施絕育手術,而不是像目前只對有主人的犬隻實施絕育手術(而且是被動受民眾申請才辦理)。
  絕育的經費來源為現在公立收容所的經費提出,既然收容數目大量減少,那收容所的經費可以作為犬隻的絕育經費,以台北市為例,一年三千多萬的捕犬及收容所費用,絕對足以支付結紮所有的犬隻,以台北市政府公佈11859隻流浪動物,在大量結紮的情況下,許多獸醫師願意以每隻不到一千元的代價結紮,總結紮費用可能不會超過一千萬元,而且這是初期大量結紮的成本,以後成效良好的話,結紮數目和成本還會大量降低。這比抓一隻狗安樂死要好幾千元的成本,絕對低得多。
  絕育的執行機關可為有公信心的財團法人或動保組織,因為執行成效關係著民眾對此一心政策的信心,所以一定要有積極願意拯救這些動物免於安樂死的組織執行,如此才會有效率。
  執行流浪動物絕育,可由執行人員會同當地獸醫執行,視情形看是否要用吹箭麻醉,附近的獸醫執行絕育手術,也方便在就近的受醫院手術後恢復,手術完後給予這些動物識別標誌,此標誌必須明顯而不易取下。以作為已絕育動物識別之用。

加強有主犬隻絕育管制
  棄犬是流浪動物的主要來源之一,然而我們今天政府對家犬的絕育卻非常被動,被動受民眾申請才辦理,雖然有一些宣導絕育的文宣,可是如果光是這樣就可以做好絕育,那今天就不會有這麼多流浪動物了。
  台灣目前動物保護和絕育的觀念不彰,常常放在寵物外出又無絕育,等到家中寵物生了一大堆小狗才將小狗丟到街上,而我們的政府單位取締能力又不足,雖然訂了一大堆嚴格處罰的法令又無力執行。
  因為晶片施打的比例本來就不高,加上家中剛出生的幼犬又沒打晶片,任意丟棄家中寵物聲的小狗,政府單位要取締的難度本來就非常高。而宣導絕育觀念對台灣民眾的效果似乎非常有限,我們不能期望民眾會主動絕育所有家中的寵物。
  所以制定一個積極的家犬絕育計劃非常重要,我們要在一些不負責任的飼主任意丟棄新生小狗之前,就能先絕育大多數的動物,以避免新的棄犬出生。
  首先寵物販賣業,販賣未絕育的動物應嚴格管制,購買位絕育動物應有較嚴格的管制,我們甚至可以考慮未絕育動物必須課稅,以鼓勵絕育。
  再來是收容所認養部分,收容所應強制植入晶片並在認養時絕育,如不絕育則應負擔所有捕捉及收容所成本,以鼓勵絕育。絕育應免費,比起大量棄犬的社會成本,這顯然便宜得多。
  之後是已在家中動物的部分,主動深入各家庭推廣絕育,可用鄰里長制度了解各家庭養動物的情況,派獸醫師至各社區進行絕育,利用巡迴醫療車至各家庭中進行絕育,以提高絕育的意願,絕育可考慮免費,以提高意願,比起收容所的成本,這顯然很便宜,而且也人道的多。
  最後是疏縱在外的有主未絕育犬隻,這也是新棄犬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任何在外的犬隻政府都應有絕育的責任,以避免不人道的處理犬隻。對一些進收容所的有主犬,在領回前,應當絕育,因為這些飼主沒有盡到管理的責任,應強制絕育。
  只有解決來源問題才能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大量安樂死動物既不人道而且不經濟,而且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流浪動物不斷產生,我們就不斷殺害,這真的解決問題嗎?一旦捕犬數目不足,馬上又都是流浪動物。所以一定要減少來源,而減少來源最好的辦法就是絕育,所以這是一定要走的路。

流浪動物的安置管理問題
  一旦我們對街上的流浪動物採取較寬容的態度,這些流浪動物的管理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如果絕育政策實行良好,理論上,這些流浪動物會逐漸減少。可是在這之前我們一定管理好這些流浪動物,以獲得大眾的認同,這樣我們才能改變目前不人道的處理方式。
1.對於有危險性或嚴重疾病的動物,我們仍需使用較嚴格的態度。
  我們在保護動物的同時,還是要考慮人類的安全問題,雖然動物攻擊人類的情況不常發生,但一發生就常常被提出作為嚴格殺害流浪動物的理由,事實上,大多數流浪動物商人的可能性非常低,遠比人類的犯罪率低,我們不可能聽到「人類有人犯罪所以要全部殺光」,但我們卻可以聽到「流浪動物可能咬人所以要全部殺光」,我們不可因少數個體的不良行為,作為殘害大多數良善個體的理由,很可惜的是,我們現在的「動保法」,就是在做這樣的工作。
  我想小量具危險性及嚴重疾病的動物,仍需考慮使用公立收容所安樂死,我們儘可能提高公立收容所的品質,但不可否認的,還是很難做到人道的處理。
  但我們還是必須有所取捨,我們不可以讓可能嚴重危害其他動物和人類的流浪動物在街上。
  我們對民眾的檢舉電話也必須過濾,不是有人檢舉就捉狗,而應考慮這是否為極度厭惡動物者的行為,一再期望送良善動物進收容所的人應該受到動物保護法的管制,因為他們嚴重缺乏「動物保護」的觀念與精神,真正的「動物保護法」應該處罰這些極度厭惡動物的人。
  我們也應客觀的評量寬容對待流浪動物的成效,是否會增加流浪動物傷人的比例,以作為政策執行的參考,我們不應以單一事件作為依據,而是以整年的平均值和以往的紀錄作為依據。其實,一般對流浪動物寬容友善的國家,傷人的比例通常比較低。
2.妥善處理「愛心媽媽」所造成的社會問題
  所謂「愛心媽媽」就是一些極度愛護流浪動物的人。
  這些愛心媽媽常常養著大量的流浪動物而又無力飼養在自己家中或庭院,常常在自己家附近養大量的流浪動物,造成附近民眾的困擾。
  政府以往面對這些人士,常常以嚴格取締的方式,結果這些愛心媽媽還是會用人頭一再把狗領回。
  其實要這些愛心媽媽違反自己的天性不去養狗,不去領回自己心愛的寵物,這是違反人類自然天性的作法,因為這些動物都是這些愛心媽媽難以割捨的情感,這些人傾家蕩產都要養這些動物,你怎麼能期望他們不養這些動物?
  但這些愛心媽媽也可以成為社會的助力,他們都是極度喜愛流浪動物的人,我們為什麼不去好好發揮這些人的天性?而要這些人和捕犬隊玩捉迷藏,這對社會並沒有什麼意義。
  在一些生活品質要求較高,對流浪動物耐受力較低的地區,我們可以利用河川或山坡地成立一些低密度的流浪動物安養中心,空間越大越好,密度越低越好,以減少飼養管理問題,僅收容已絕育動物,僅設置簡單的圍籬,避雨措施以降低成本。我們可以將這些愛心媽媽所養的狗移到這些收容中心,這些愛心媽媽的動物也不會在街上遊蕩,造成社會問題,而且飼養費用本來就由這些愛心媽媽支付,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並沒有增加,只需要給予管理的指導和防疫的觀念,維護裡面動物的健康,而民眾也不會因為這些愛心媽媽而困擾,而這些愛心媽媽的愛心也有發揮的空間,對社會也有正面的幫助。
3.妥善處理流浪動物健康與防疫問題
  寬容處理流浪動物問題並不是讓他們自生自滅,我們可以配合動保團體及義工對流浪動物進行一些基本的醫療,有些動保團體也願意照顧一些受傷生病的動物,只是必須加強輔導,以改善收養照顧的品質。另外,防疫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溫血動物都有可能傳染狂犬病,如果要做好防疫,家犬和流浪犬都必須施打疫苗,疫苗成本相對於公立收容所的成本並不高,應該全面施打,只是施打的技術必須簡單,以容易對流浪動物進行為原則。
4.推廣認養制度
  放任流浪動物是不得已的做法,最好的做法還是幫這些動物找個家,可惜台灣目前養動物的比例和認養能力都不足。初期我們可以推行一些機關、部隊、學校的認養,以增加認養比例。
我們可以考慮推廣認養中心,以增加認養率。認養中心可由動保團體或組織負責,以提高認養率。初期可以找外觀良好,個性適合的流浪動物為推廣對象,直接由各地流浪犬中挑出,經過美容後推廣認養,如果一定時限無人認養,則原地放養。


改變原有制度計劃的方法
  1.讓民眾了解現有制度的嚴重問題
  大家了解公立收容所的真實情況與問題,知道現有制度所難以避免的問題,讓大眾知道在不斷強調人道的公立收容所後的真相,惟有社會大眾了解真相,不去漠視流浪動物,給予政府當局輿論的壓力,這個制度才會被提出檢討。
  2.提出新制度與方案,進行實驗計劃
  有了輿論的力量,我們就可以提出新的流浪動物政策,剛開始我們可以從離島或區隔良好的小都市試辦,如果成效良好則可推廣至全國。

後記

  我希望大家多一點耐心與關懷,如果絕育推行良好,數年之後,流浪動物的數目自然會慢慢減少。我們也可以很驕傲的告訴後世子孫,我們沒有選擇殘忍的方法來解決流浪動物問題。

  如果,我的報告,真的能拯救許許多多的流浪動物,那就是我最大的期盼了。

轉貼文張發表人:鄧仲華,92年11月14日

PS:
霜也覺得絕育很重要,如果真的要放棄飼養牠,希望這些人們可以尋求正常的管道與節育
大家都是生活在這地面上的一份子,要又同理心出現,不要你方便給人不便的心態
不管是決定要養事前規劃好與認知好壞都要去瞭解,而如果真的不幸....不能養
也請送到相關的認養單位

MATRIX 2006-05-20 10:19 AM

有一點長的文章,

小弟是覺得:
第一是要加強教育,要養寵物就要有照顧牠一輩子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不喜歡就野放
再來是制度及法規的加強,不是像這樣子隨隨便便
經費的問題,執勤人員素質的問題,還有一些豢養者心態問題
唉?!都是問題,社會充斥著,但是誰都不肯誠實的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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