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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懂法律的大大一個問題!
小弟日前去警局報案
因為 網路交易 被騙了 本來 小弟是要報「詐欺」(虛擬貨幣買虛擬道具) 可是警察一直說是「妨害電腦使用」 問題是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的法條似乎是規範電磁記錄入侵、修改...等 與本案的犯意不同 本案乃網路上行使「詐術」犯案(買A貨 卻給B貨) ㄠ了很久,警察仍堅持以「防害電腦使用」報案 事後 小弟有在網上查出相關的判決 是以「詐欺罪」結案(93年的判決 已修法有「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請問: 一、警方硬要以「妨害電腦使用」報案的目的是? 二、報案類別不符,是否會影響後續的調查? 三、可否向承辦分局申訴更改為「詐欺」? 謝謝熱心大大的回答 :n2: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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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eworkshop.webedu.ccu.edu.tw/law/doc5.html 看了一下相關法條,你的事件是似(虛擬貨幣買虛擬道具),並沒有實質上金錢能夠量化的東西,所以很難定(詐欺罪) 看警方報案的看法和分類,以他們的個人定義為主啦,他必定比你清楚,所以問清楚一點比較好 |
【裁判字號】 93 , 竹簡 , 300
【裁判日期】 930917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三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 .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九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王□□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王□□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晚上某時起,在新竹市光復路□□□□網咖店內 ,以其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所申請之天 堂網路遊戲(下稱「天堂」遊戲)帳號「0○○○○○○○1」號,連接網際網 路至遊戲橘子公司所設置之「天堂」遊戲「巨龍」伺服器,並以其ID「叱□□ 下」之虛擬人物登入參與「天堂」遊戲。嗣於當晚十時十二分許,王□□所扮演 之「叱□□下」虛擬人物在「天堂」遊戲內之虛擬奇岩城競技場遇見由在高雄市 武廟路某網咖店上網之王□□向遊戲橘子公司所申請帳號「1○○○○○○○○ 0」號、ID為「Q□□□Q」之虛擬人物時,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於「天堂」遊戲中向王□□佯稱其即將當兵不玩該線上遊戲了,只要王□ □之「Q□□□Q」虛擬人物照著王□□之「叱□□下」虛擬人物動作做,便將 「叱□□下」虛擬人物之一百五十萬天幣及其他「天堂」遊戲裝備道具贈與王□ □,王□□不疑有他而同意後,王□□遂先行丟置「叱□□下」虛擬人物所持有 之部分遊戲裝備道具,王□□所扮演之「Q□□□Q」虛擬人物隨後撿取「叱□ □下」虛擬人物所丟下之遊戲裝備道具後,即依樣將甫撿取之「天堂」遊戲裝備 道具及王□□原持有之「天堂」遊戲裝備道具「+7瑟魯基之劍」(約值新臺幣 【下同】一萬元)一同丟置,王□□扮演之「叱□□下」虛擬人物將上開王□□ 丟置之「+7瑟魯基之劍」等「天堂」遊戲裝備道具撿拾後,即迅速離開前揭虛 擬奇岩城競技場,旋將得手之「+7瑟魯基之劍」裝備道具以天堂幣七百一十五 萬元(聲請書誤載為七百五十萬元)之代價販售予不知情之玩家。案經王□□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 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偵查卷第三至四頁、第四十九至五十 頁、本案卷第十至十二頁)。 告訴人王□□之指訴(見偵查卷第五頁、本案卷第十至十二頁)。 遊戲橘子公司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所出具網路遊戲帳號「1○○○○○○○○ 0」之帳號證明書及該帳號所扮演之「Q水□□Q」虛擬人物於九十二年十月九 日之遊戲歷程資料(見偵查卷第六至七頁)。 被告所扮演之「叱□□下」虛擬人物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至同年十月十五日之 IP位置及道具「+7瑟魯基之劍」之流向資料(見偵查卷第八至二十九頁)。 帳號「0○○○○○○○1」、ID「叱□□下」虛擬人物之會員資料、網際網 路上線紀錄及申裝資料(見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頁)。 三、按「天堂」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裝備、武器或道具,由遊戲者在遊戲進行中,依 遊戲者之能力、經驗值取得,其性質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 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屬電磁紀錄。次按線上遊戲之帳 號角色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 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角 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 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自屬刑法詐欺 罪保護之法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 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無不良素行,因一時貪念而犯本件之動機,所詐得財物 價值為一萬元,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為憑,其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而觸法網,經本件偵 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諒已深獲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已賠償告訴人王□□, 獲告訴人原諒,經告訴人到庭及具狀陳明無誤,有本院調查筆錄及告訴人陳報狀 一份在卷為憑,是被告前揭刑之宣告,以暫時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詐欺是公訴,屬於刑法規範,
不必先報案, 但是必須先協商您的律師遞狀申告。 提出告訴之前,必須衡量自己財務狀況以及等值價值觀, 意思就是說您提出告訴的最終目的是要對方賠償或是要對方服拘役? 如果是要對方賠償, 這涉及民事,可以同時到地方法院民事法庭申請協商, 如果要硬幹到底,要對方服拘役(也可能判被易科罰金), 那就請律師寫狀提出告訴就可以。 遞狀提出告訴之後,相關警局(派出所)自然會傳喚所有關係人來問話以供法庭去認定。 |
:em01: 謝謝 飛鳥大大與不飛大大熱心的回答
若「詐欺」案申告需請律師@@" 那就不符合本案經濟效益(律師寫訴狀台北市的行情價是1萬大洋) 若依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則又需証明「虛擬物」的價值@@" 請求返還相當的賠償 看來還真傷腦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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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案類別不符當然會影響後續的調查,最後可能以查無實據結案! 3.不需要向承辦分局申訴變更為詐欺,直接到法院提出告訴,在法官審理時可將你報案的經過向法陳述,情結重大者法官將會調查警方的瀆職罪嫌! 這位網友,我的遭遇跟您相同,我線上遊戲的帳號也被騙裝,損失台幣將近一萬五千元,由於遊戲公司的不處理,我無法申請到遊戲歷程無法報案,讓我感到生氣,我處裡的過程如下: 1.向消基會申訴該遊戲公司不負責任,枉顧消費者權益,經消基會調解後移送轄區消保官處裡並向該公司調出遊戲歷程! 2.憑遊戲歷程向法院提起訴狀(我沒請律師,因為我自己會寫狀紙),控告騙裝者蓄意詐欺,經法院調查後證實對方是常業詐欺犯,目前訴訟中! 3.檢據相關資料後本人再向民事法庭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等值的損害賠償,以及精神藉慰金並且負擔一切民,刑事訴訟費用,目前同樣在訴訟中,訴訟中同時向法官申請假扣押被告的不動產! 以上經驗供您參考,對了我請求的賠償金一共是20萬元,預計法官會減低差不多一半,扣除訴訟費用,應該還有八九萬元吧,我沒有請律師,律師費用省下來了!(我家兩名律師當我的軍師!!) |
引用:
2.若找到免費代寫訴狀的律師後亦可順帶就教相關法律,這樣訴訟時就不需要請律師,畢竟這種案件函算是很單純的! 3.要證明虛擬寶物的價值不難,可至虛擬寶物的交易網站查詢,知名的8951網站就能查到相關虛擬寶物的行情價(台幣) ps..唯重要的是您必須要持有遊戲網站給你的遊戲歷程,證明你確實被騙,以利訴訟進行,否則都是白搭喔! 訴狀範例下載網 |
派阿貓去非禮他算了.....:fac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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