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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子迷 2007-02-12 09:30 AM

今改名掛牌 工會批無法源:只要臺灣郵政送信全民可告
 
中華郵政公司今天正式改名為臺灣郵政,工會痛批,發送信函、發行郵票、儲金壽險等均是法令賦予「中華郵政」的權利,未經立法院修法,逕自改名已違反《中華郵政股份限公司設置條例》;只要「臺灣郵政」的郵差送信就是違法,任何人都可按鈴控告。

今天的掛牌典禮,總統陳水扁、行政院長蘇貞昌到場揭牌,郵政工會則動員近二千人抗爭。中華郵政工會秘書長藍明涵指出,由於總公司下達「反動員令」,各地出席人數大幅減少,原本預估五千人,減少為一千五百至二千人。

公司反動員 抗爭人減少

依工會規畫,二千名來自各地分公司的員工將手持抗議標語、大聲呼喊「中華郵政罪人賴清祺下台」、「違法改名」等,力阻臺灣郵政掛牌。抗議員工今天下午一時在台北市金山南路的總公司門口集結。

藍明涵說,工會不是為了自己抗爭,而是看不慣政府違法亂紀、帶頭亂搞;也是為了廣大的民眾爭福利、出口氣。

他表示,中華郵政改名為臺灣郵政是徹頭徹尾的違法,只要熟悉法令的人都知道,「臺灣郵政」站不住腳,不能合法營運。

藍明涵解釋,中華郵政可執行的「獨家業務」包括遞送信函、發行郵票、儲金壽險等;「信函」為書信類,民間郵政公司如上大郵局只能送印刷品類,手寫信函不在允許遞送之列。

手寫信 唯中華郵政可遞送

中華郵政執行上述業務的法源來自《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統稱「郵政四法」,均為立法院通過,其它公司不得執行相關業務。

現在未經立法院修法,即便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通過改名為「臺灣郵政」,也沒有法源。依法只有「中華郵政」的郵差可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民眾如看到「臺灣郵政」的郵差送信,就可告發,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1/4/afn7.html

這條法如果真的有~
那就真的很好笑了~
難道要等修好法~才可以開始通信~

搞不好扁先生又來個特例~先通在說~法改天有空在改~

mini 2007-02-12 10:22 AM

政府又帶頭違法了
這款 硬坳+律師性格 的政府
真是全世界僅有

反正這次什麼正冥
又映證了
自高雄選舉後
民退檔的肆無忌憚~

YaYa07 2007-02-12 02:00 PM

執迷不悟的泛藍啊!!!

告什麼呢???
擁有過半數的國會都無法發揮作用了
早被泛綠與美國看的夠扁的
如果告了能勝訴...勝訴能有作用
那還會有這麼多的事情發生嗎???

阿扁是訟棍..那也只是說他很會看情勢來訴訟而已
就是情事太有利...再怎麼違法橫行...也沒人敢如何奈何的了他

是誰讓司法睡覺的
是誰不讓司法清醒的
講穿了不就是泛藍這個集團嗎
擺明了泛藍還是認為他會再執政
執政後掌握司法的野心還存在
不肯改革司法...那就繼續看阿扁如何玩弄司法與人民唄

bloodblood 2007-02-12 02:15 PM

反正都是納稅人的錢
人民有納稅的義務
難道人民沒有反對這些亂花錢舉動的權利嗎?
人民沒有可以反對官商勾結後的爛攤子卻要讓全民買單的權利嗎?
台灣進入全民冤大頭的時代很久了
哪天才可以跳出呢?

Phantom 2007-02-12 02:22 PM

郵政四法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x.jsp?ID=40815

郵政法: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政府帶頭違法 :on_61:

bruce-yan 2007-02-12 02:41 PM

引用:

作者: Phantom
郵政四法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x.jsp?ID=40815

郵政法: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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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_07: 你管的著他們的無法無天嗎??

Phantom 2007-02-12 03:04 PM

相關新聞:

澄清!中華郵更名適用公司法

行政院:台灣郵政享專營權 適法性沒問題

行政院:郵政法與中華郵政條例皆未規範名稱問題


莽撞行事 跳過郵政四法更名 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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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那邊說的有理
不是學法律的無法判定 :on_47:

john860504 2007-02-12 03:53 PM

抗議的好!!!:on_44: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12: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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