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史萊姆論壇 (http://forum.slime.com.tw/)
-   時事、科技、娛樂新聞話題討論區 (http://forum.slime.com.tw/f7.html)
-   -   未成年限定繼承 父債子還解套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20390.html)

superxboy 2007-11-16 11:46 AM

未成年限定繼承 父債子還解套
 
新聞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6/57/obgu.html

更新日期:2007/11/16 09:45 記者:【姚盈如、羅暐智、林諭林、劉鳳琴/台北報導】

 父母債務子女償還現象解套!立法院十五日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達成重要共識,未來繼承人將不必再繼承父母為人作保的債務;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將改採「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為限清償債務,超過部分的債務將一筆勾銷。上述情況都追溯三年內均適用。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完成限定繼承修法協商,朝野協商代表都已簽字,下周三將加開院會完成二、三讀。由於原先朝野有爭議的國民黨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條款,法務部認為對銀行、社會衝擊太大,國民黨退讓一步,朝野歧見消除,下周應可順利三讀。


 父母作保負債 子不用還


 修正草案不僅更保障未成年人,也加強對已成年繼承人的保障。非常重要的一項修正,是排除父母為他人作保欠下的債務為繼承範圍。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說,債務分為保證債務及非保證債務,此次修法排除「父作保,債子償」的不合理情況,並明訂追溯期為三年,「雖沒有一百分,至少也有六十分!」


 原本規定限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清冊,改為「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聲請延展期限,換句話說,還可以超過三個月以上。


 保障未成年人 強制適用


 昨天協商版本也修改現行「拋棄繼承」規定,將其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若要跟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時間也同樣放寬為三個月。


 為杜絕「幼子背父債」悲劇,朝野協商版本雖仍維持「概括繼承」原則,但做出重大修改,讓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的禁治產人(如精神障礙者、植物人)都必須強制適用「限定繼承」規定,也就是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如果草案能順利過關,對於未成年及弱勢族群將是一大保障。


 幼子背父債悲劇 可終矣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國民黨立謝國樑均表示,一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也因不懂法律而遲辦限定繼承,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所以他們排除萬難,做了此項大幅修正。


 參與協商的親民黨立委李復甸透露,與會委員對於是否該溯及既往、幅度有不同意見,最後顧及社會財產交易關係的安定,大家同意折衷為三年。

atie 2007-11-16 12:26 PM

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一種方式:on_52::on_52:

補充說明: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
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
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
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
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背債人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去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cwvdavid 2007-11-16 02:18 PM

這個法律終於有照顧到 弱勢者了...

真是開心呀......

雖然只有往前推3年...
但.......總是比沒有好 ^_^

barrielee 2007-11-16 04:51 PM

引用:

作者: atie (文章 1844804)
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一種方式:on_52::on_52:

補充說明: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
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
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
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
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背債人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去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台灣社會很多個案常有不負責任的雙親與子女不相往來,或與子女鬧翻,去世後子女才知道要揹負債務,通常早就超過2個月,想拋棄繼承也來不及

詩情 2007-11-17 04:12 PM

引用:

作者: atie (文章 1844804)
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一種方式:on_52::on_52:

補充說明: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
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
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
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
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背債人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去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拋棄繼承」
這些個字看在個人眼裡真是感慨萬分地礙眼
繼承為何要拋棄
就以樓主所言
立法或修法解決就好
為何還得由子女提出
說句良心話
現今很多為人父母地行為或舉止
早就為人詬病了
不但負債累累
而子女跟本無從查起
但若一疏忽可能一輩子翻不了身
就得背負壓垮身心而來地債務
因此
這些藍綠立法委員諸公
就只會怠忽職守
不去加以解決這嚴重地問題
反把它丟給無辜百姓自己來處理
所以這些藍綠立法委員諸公真的是要不得地瀆職行為
由上所敘個人才覺得
這次地修法應溯及既往且不能只限定未成年子女才是為良方

Pichumax 2007-11-17 09:31 PM

前一陣子上的通識法律課都在講這個繼承
不過如樓上所言,過去已經發生的就這樣放著不管嗎?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2:43 A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


SEO by vBSEO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