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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限定繼承 父債子還解套
新聞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6/57/obgu.html 更新日期:2007/11/16 09:45 記者:【姚盈如、羅暐智、林諭林、劉鳳琴/台北報導】 父母債務子女償還現象解套!立法院十五日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達成重要共識,未來繼承人將不必再繼承父母為人作保的債務;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將改採「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為限清償債務,超過部分的債務將一筆勾銷。上述情況都追溯三年內均適用。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完成限定繼承修法協商,朝野協商代表都已簽字,下周三將加開院會完成二、三讀。由於原先朝野有爭議的國民黨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條款,法務部認為對銀行、社會衝擊太大,國民黨退讓一步,朝野歧見消除,下周應可順利三讀。 父母作保負債 子不用還 修正草案不僅更保障未成年人,也加強對已成年繼承人的保障。非常重要的一項修正,是排除父母為他人作保欠下的債務為繼承範圍。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說,債務分為保證債務及非保證債務,此次修法排除「父作保,債子償」的不合理情況,並明訂追溯期為三年,「雖沒有一百分,至少也有六十分!」 原本規定限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清冊,改為「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聲請延展期限,換句話說,還可以超過三個月以上。 保障未成年人 強制適用 昨天協商版本也修改現行「拋棄繼承」規定,將其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若要跟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時間也同樣放寬為三個月。 為杜絕「幼子背父債」悲劇,朝野協商版本雖仍維持「概括繼承」原則,但做出重大修改,讓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的禁治產人(如精神障礙者、植物人)都必須強制適用「限定繼承」規定,也就是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如果草案能順利過關,對於未成年及弱勢族群將是一大保障。 幼子背父債悲劇 可終矣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國民黨立謝國樑均表示,一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也因不懂法律而遲辦限定繼承,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所以他們排除萬難,做了此項大幅修正。 參與協商的親民黨立委李復甸透露,與會委員對於是否該溯及既往、幅度有不同意見,最後顧及社會財產交易關係的安定,大家同意折衷為三年。 |
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一種方式:on_52::on_52:
補充說明: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 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 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 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 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背債人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去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
這個法律終於有照顧到 弱勢者了...
真是開心呀...... 雖然只有往前推3年... 但.......總是比沒有好 ^_^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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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個字看在個人眼裡真是感慨萬分地礙眼 繼承為何要拋棄 就以樓主所言 立法或修法解決就好 為何還得由子女提出 說句良心話 現今很多為人父母地行為或舉止 早就為人詬病了 不但負債累累 而子女跟本無從查起 但若一疏忽可能一輩子翻不了身 就得背負壓垮身心而來地債務 因此 這些藍綠立法委員諸公 就只會怠忽職守 不去加以解決這嚴重地問題 反把它丟給無辜百姓自己來處理 所以這些藍綠立法委員諸公真的是要不得地瀆職行為 由上所敘個人才覺得 這次地修法應溯及既往且不能只限定未成年子女才是為良方 |
前一陣子上的通識法律課都在講這個繼承
不過如樓上所言,過去已經發生的就這樣放著不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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