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勞基法休假的問題
請教一下,假設我是94年3月7日進公司,公司假設要在97年3月1日Close的話,小弟有下面問題請教各位,
1.如果我當時未滿一年時,法訂是可以休特休嗎? 2.那麼今年(97年)有法訂特休可以休嗎? 感謝各位!! |
呃...看你是待在公部門還是私部門吧,
今年修訂的勞基法有規定了... 五、例假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六、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七、週休二日出勤工作 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2週84小時,但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暦出勤(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休假日10日)。則週休二日之假日可能為不須出勤之「休息日」、例假或是調移之國定假日。此時,勞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又該日如係調移第37條之休假日而來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八、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反之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然而每個部門所規定的特休日都不一樣,看您所待的單位在今年所修改的契約內容是否有另外給你們通知, 若你是公部門的勞工,做滿1年未滿3年的話,就有7天的特休(p.s.僅對公部門而言,私部門並未做深入探討). 因此以你所提出的為例,97年3月1日要做close的話,那就等於是可特休7天了. 至於私部門,就如我剛所說的,以您所待的企業性質規定而定吧. p.s.對於私部門有點不太熟,因此有錯亦請各位熟知的人改正. |
你應該可享有一年7日特休
再勞基法內還有一句話-依公司規定 所以你需要問你的上司或人事課關於公司規定 也可打電話到當地的勞工局詢問 |
特休假通常看老板施捨,這種價最好自己休一休消化掉...(如當請假用)別以為屯著
可以換錢.. |
收到~~了解了!!
感謝各位唷!!! |
未滿一年是沒有特休的吧:on_52::on_52:
況且一般小公司根本和勞基法所制訂的條規是背道而馳的 大公司才有在跑勞基法的條例:on_01: |
引用:
要看公司方面的解釋! 一種是從到職日開始算起, 一種是以年度的元月一日開始算起, 您可以衡量看看, 以上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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