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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sean 2008-04-07 01:29 AM

請問肇事後警察未酒測是什麼法則?特急~謝謝
 
各位大大:
前一段時間我朋友發生交通事故,他因對肇人騎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擦撞到朋友後導致我朋友鎖骨骨折及其他的擦傷、挫傷,重點他又肇事逃逸,朋友的機車朋友到醫院時,警察有馬上幫他酒測,之後另一朋友去問警員是否有幫對肇人酒測,他卻說他忘了,沒有做,直回答說:我有跟他聊聊,沒有聞到對擎人的身上有酒味,這算是正常嗎?再來我朋友可以提告這名員警嗎?有沒有相關法條可以提告呢?而為何我朋友去拿現場圖及事故照片時,不能給酒測的照片,且現場圖並無剎車痕及事故位置,我該如何幫我朋友處理?現在要提告,該要準備什麼有利的證明嗎?

mmsean 2008-04-07 02:22 AM

前一段時間我朋友發生交通事故是上午上班途中,他因對肇人騎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擦撞到朋友後導致我朋友鎖骨骨折及其他的擦傷、挫傷,重點對肇人又肇事逃逸,再來朋友自己爬起後請路人並且提供手機給路人打119,並路人告知我朋友對肇人行的方向,之後朋友到了醫院警員也到醫院馬上幫我朋友酒測,酒測結果是正常,之後朋友出院至交通分局去辦理相關文件時,詢問警員是否有幫對肇人酒測,他卻說他忘了,沒有做,直接回答說:我有跟他聊聊,沒有聞到對擎人的身上有酒味,這算是正常嗎?
之後我朋友的機車當時有被路人移動過,之後警員說因該事故地已被破壞,現場圖無法劃剎車痕及事故位置,這樣對嗎?
依我自己的判斷對方有越過雙黃線(因他公司就在事故地點的對向左上方),警員說並未當場看見,所以沒有開罰單,是這樣嗎?
再來當時我朋友第一次錄筆錄時有要提告對方(當時警員有錄音),警員本來說我朋友並沒有要提告對方,警員之後查看筆錄內容後卻說自己漏掉也沒有寫到,第一頁卻有寫雙方不提告??而這名警員叫我朋友調解不成再來提告及重錄筆錄,這樣對嗎?這該如何處理?有沒有相關法條可以提告這名警員呢?
而為何我朋友去拿現場圖及事故照片時,不能給酒測的照片,且現場圖並無剎車痕及事故位置,我該如何幫我朋友處理?現在要提告,該要準備什麼有利的證明嗎?

mmsean 2008-04-07 02:24 AM

引用:

作者: mmsean (文章 1913971)
前一段時間我朋友發生交通事故是上午上班途中,他因對肇人騎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擦撞到朋友後導致我朋友鎖骨骨折及其他的擦傷、挫傷,重點對肇人又肇事逃逸,再來朋友自己爬起後請路人並且提供手機給路人打119,並路人告知我朋友對肇人行的方向,之後朋友到了醫院警員也到醫院馬上幫我朋友酒測,酒測結果是正常,之後朋友出院至交通分局去辦理相關文件時,詢問警員是否有幫對肇人酒測,他卻說他忘了,沒有做,直接回答說:我有跟他聊聊,沒有聞到對擎人的身上有酒味,這算是正常嗎?
之後我朋友的機車當時有被路人移動過,之後警員說因該事故地已被破壞,現場圖無法劃剎車痕及事故位置,這樣對嗎?
依我自己的判斷對方有越過雙黃線(因他公司就在事故地點的對向左上方),警員說並未當場看見,所以沒有開罰單,是這樣嗎?
再來當時我朋友第一次錄筆錄時有要提告對方(當時警員有錄音),警員本來說我朋友並沒有要提告對方,警員之後查看筆錄內容後卻說自己漏掉也沒有寫到,第一頁卻有寫雙方不提告??而這名警員叫我朋友調解不成再來提告及重錄筆錄,這樣對嗎?這該如何處理?有沒有相關法條可以提告這名警員呢?
而為何我朋友去拿現場圖及事故照片時,不能給酒測的照片,且現場圖並無剎車痕及事故位置,我該如何幫我朋友處理?現在要提告,該要準備什麼有利的證明嗎?

對肇人當天下午警員就已找到,但未進行酒測

mmsean 2008-04-08 11:19 AM

引用:

作者: Yi1068 (文章 1914574)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9條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
警察機關於事故地點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及消防機關到場處理。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

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事故當事人因故無法在場陳述事故發生情形或其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肇事之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或疑似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警察機關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另依刑法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事發時為當日上午,但對肇人下午才找到,個人覺得已失去酒測之意義

相關法律問題建議仍請教專業人士解答較於清楚

PS:更正對肇人太約是上午十點多找到的,但因時間已過二小時了。
感謝Yi1068大大無私的分享,我這幾天會去找律師資詢,其他的部份

atie 2008-04-08 11:18 PM

我覺得可以先看警察做的筆錄為何:on_07::on_07:

警察製作的筆錄對往後如果要訴諸法律的話 是一個重點

再者 警察如果沒有對肇事者採取相關對應方式

也是警察的不對 這個時候 你要如何證明與保全資料

證明警際的處理步驟的錯誤等等:on_07: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7: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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