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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開車新聞
最近很多喝酒開車肇事的新聞....我有點疑問
1.酒駕撞死人,民事部份賠錢如果數字合理對方接受,那刑事部份肇事者要坐牢嗎? 2.假如民事賠償談不攏,因為民事沒達成和解所以要坐牢? |
「馬路如虎口」,這話說得一點都沒錯,的確,在馬路上縱使您確實遵守交通規則,
還是會有一些莽撞的人駕車橫衝直撞,所以有的時候守法的人往往是無辜的受害者。 最近有一個新聞,一位機車騎士被一輛自用小客車撞上,這位駕駛不但沒有下車察看 機車騎士的傷勢,反倒猛採油門,揚長而去。這樣的新聞令我們怵目驚心,大罵汽車 駕駛沒有良心,卻也不禁要問,究竟我們的法律給予這些肇事逃逸的駕駛們多重的處 罰?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 ,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 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 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 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 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 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 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 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 當大的助益!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 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 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 月」,因此肇事逃逸,還會被吊銷駕照,無法駕駛汽車呢!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 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依照您在事發之後的處理情況,酌情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 ,減輕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 圓滿解決! 資訊來源:http://blog.sina.com.tw/8568/article...8&entryid=9373 . |
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 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 過失,則無賠償責任。 可以看看北市警局的解說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6da51 |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請大家小心駕駛唷 |
嗯嗯我大致瞭解了......
所以說要是肇事者在現在的法律條文原則下沒有肇事逃逸,然後拿出對方能接受的 數字賠償金,受害者家屬就不會告肇事者過失傷害\重傷害\致死.... 而法官可能會以圓滿處置而不讓肇事者坐牢囉? 那交通違規罰部分當然照罰.... 是這意思吧:on_47: |
害我想到這個
----------------------------------------------------------------------- 有一則車禍的新聞,很奇怪的,發生在南部, 內容是一個手法的汽車駕駛,在通過十字路口時,撞死了一個闖紅燈的機車駕駛 ...。 結果,法官宣判,汽車駕駛要賠償給闖紅燈的機車駕駛一方 ...,還要負法律責任, 該法官還說,紅綠燈僅參考用。 守法者,要為莫名的違法者負上法律責任並賠償違法者,而違法者卻可以逍遙法外! 試問? 還有以後有誰要守法呢? ----------------------------------------------------------------------- 這種的要怎麼半勒? |
引用:
既然都吃虧了,那就用鐵鍊套住對方的頭,掛在保險桿上拖著跑...:on_61: |
不管怎樣,是誰對是誰錯,都還需付民事賠償責任...
大車永遠輸小車= =" |
一切都太誇張了啦!!
所以看到這麼多車禍新聞.還有相關法律裁決! 我想還是不要開車比較好!! 今天你守法要小心不守法的. 今天你開好車.要擔心路人來撞你騙錢(金光黨) 今天你好好把車停在停車格.偏偏有人一定要跟你併排.然後讓你出不來!!:on_07: 太多了啦!!講不完!! 總結~~開車的你.最好很有錢!! 因為你必須準備繳很多的稅.繳很多的停車費.繳很多的油錢.繳很多的洗車費 繳很多的保養費.............................太多了!! 最後一句~~萬事小心!!:on_42: |
引用:
氣燃+牌照稅....+第三責任險...還不包含預防性保險(如失竊) 車輛保養(換機油)、消耗品更換(如輪胎、濾芯)、小損傷維修... 油錢...停車費.....洗車等周邊用品... 如果都搭捷運(假如你真的很幸運)...應該可以省不少成本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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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搬家前走到捷運站大約15-20分鐘,如果搭捷運出車站後走路距離可以接受 那就算捷運受益者了.... |
酒駕撞死人的新聞幾乎天天發生
會被判刑坐牢的少之又少 看到很多報導,實務上,跟受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刑事上法官會判緩刑,林曉培就是這樣,一條人命賠錢了事,連牢都不用坐,台灣的司法實在是,據說很多時所謂和解是受害家屬被"惡勢力"的壓迫不得已,個人認為不管有沒有和解,酒醉撞死人必需坐牢才會有點阻嚇作用 去年水果報有一則酒醉駕車的新聞,一男一女酒駕撞到共乘機車的二人,後座的年青人還被車鈎到褲子拖行,中途不斷拍打車開求救,之後車主發覺有異停車查看,人已活生生的拖行至死,還把屍體丟到路邊,然後開車離去 事後水果報有跟進報導,法官重判酒駕者開車的男生"無期徒刑",副座的女生"15年有期徒刑",其原因~沒有跟家屬和解及這對男女在法院還是亳無"悔意"推卸責任 法官怎樣判原來在於"事後有沒有悔意"及"和解"? 悔意可以演出來,和解?如果有黑白道背景誰敢不和解? |
這種事情還是只能看自己運氣好不好了!!
誰都不想發生事故 偏偏~~很多事情都是天外飛來一筆!!:on_34: |
我小學同學的爺爺就是死於人家酒駕被撞死.....
他們家在市場販售火鍋料,賣些黑輪、米血、大腸這類的,清晨老人家跟往常一樣 出門批貨,回程途中行駛於有紅燈的重要路口停下等紅燈,順便點根菸.....就被後 方即使而來的車子追撞,人當場飛出去.... 在當年監視器不普遍的年代會知道這麼詳細,是因為路口就是金融機構有攝影機拍 大門口,肇事者逃逸時多公里因為心神不寧撞電線桿車毀人亡.... 肇事者是中小企業主兒子,最後賠了幾百萬給家屬....還算有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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