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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備詢 無故缺席擬重罰3萬
![]() 官員缺席立院備詢,以後很可能要被罰錢了!國民黨立委黃義交提案修法,要求行院、司法、考試、監察四院所屬部會首長及公務員無故不來備詢者,得經院會決議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能被彈劾、追訴。此案已排入周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預料過關可能性極高。 提案立委黃義交說,官員到立院備詢是憲法層級的「大是大非」,本來就應建立制度,他在民進黨執政時就有這樣的想法,現在國民黨執政,更應該繼續推動修法,讓處罰「藐視國會」的規定法制化。 他強調,比起開會、視察業務、接見外賓這種事,部會首長「到立院備詢重要多了!」黃義交指出,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同意這項提案,黨團書記長張碩文也支持修法建立國會尊嚴;在國民黨執政的情況下,預料民進黨團更不會阻擋修法,草案周一初審過關的可能性極高。 現行立院職權行使法廿六條規定,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須附上請假書。黃義交所擬具的修正草案新增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外,凡應邀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時,都應親自出席,不能來的也要附上請假書及理由。 至於司法、考試、監察院所屬部會首長及公務員也是一樣。黃義交版的草案規定,除了大法官、監委及考試委員等獨立行使職權者,行政職人員都應該來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不能任意缺席。草案明訂政府人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立法院所定出、列席義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罰款後還是不來的話,連續處罰;情節嚴重、達藐視國會程度者,立法院甚至可以將其移送監察院彈劾或司法機關追訴、審理。 除了藍營提案增訂藐視國會的罰則,綠營也有動作。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日前就因不滿國防部長陳肇敏在委員會指涉前總統陳水扁三一九槍擊案中傷口涉嫌造假,打算提案修改刑法偽證罪,增列「於立法院會或委員會開會時,受立法院依法邀請的政府官員、證人、鑑定人,無故不出席,或出席而拒絕作答或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的規定,以免官員不來備詢或亂講話。 江慧真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擬修法訂定官員無故缺席罰則,負責行政、立法兩院協調的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昨晚強調,過去國民黨執政經驗,和立法院一向相互尊重、互動良好,沒有杯葛或藐視立法院的運作情形;現在劉揆上任,也將秉持尊重的立場,積極和立院保持良性溝通。 薛香川澄清,劉內閣上任才兩周,很多新政都在努力推動,但絕對沒有不和立委溝通、強勢行政的情形。他強調,劉內閣不會像民進黨政府某些官員,故意和立法院唱反調、甚至杯葛議事運作,這些請立委都可以放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4/10cdb.html ========================================================= 這一個立法,個人認為還算合理。 不過立委權力這麼大,那制衡的力量在哪? 關於整年都不出席或者出席率非常低的立委又是否需要立法處罰呢??? 還是說選民最大,選民服務重於立法職務,不然下屆會選不上,法案等最後幾天再熬夜舉手就行了:shrug03: |
的確
官員無故缺席該罰 但 立委自己也要以身作則 |
這個法案是正確的,
很少人知道腐敗的官員會腐敗到什麼程度,因為人民的權力管不到官員的生死。 可是立委的制衡力量... 在我們自己的手中... 因為選票是我們的。 |
我國的國會議員素質太差,老百姓不放心給予他們太多權力
愛作秀不專業,不來開會推給要跑選區,強調選民服務? 選民服務不是有地方民意代表嗎?有事找他們就可以,中央民代應該關注的是全國事務,把時間用在選區有什麼資格當國會議員?只能怪我們選民對民主的認知太膚淺! |
酒後開車都不只罰三萬了
何時見過酒後開車的減少呢 官員罰三萬...這算什麼重罰呢??? 三萬能買幾斤豬肉呀!!! 按市場行情...至少要罰三十萬以上才合情合理吧!!! |
自從扁政府逼良招猖後
很多有能力的良人都灰心、怕當官 導致台灣雖說人才濟濟 但 只有政客想當官 試問 今天某公司責任制 過而不合理 (而且上面還有一推要員可以壓你) 雖然有願景 但有多少人會想進這家公司... 今天這個構想不錯 但 有點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的模樣 個人還是覺得 確實落實 監察院職權 彈劾官員 甚至 讓監察院成為台灣的廉政公署 及 參與行政人事處分權 應該比較好 |
引用:
但事實上目前各公務機關皆有所謂檢舉貪瀆的管道,如各地調查站以及政風處室。只不過這只針對事務官有約制作用,甚至是造成公務員行政效率低落的原因之一。 當政風系統遇到政務官或選舉出來的首長,就無法發揮作用。 良好、穩固的文官體系是一個穩定國家的中堅力量。無奈的是...扁政府執政八年將文官制度破壞的很嚴重。 政務官做不好就下台,是一種制衡的手法,但卻變成一種大家輪流做卡官位的手法。 彈劾對於政務官一點用也沒有。 我倒是贊同提名政務官時,需要限制其有擔任位置上的相關職務經驗或歷練。或者從公務體系提名具公務人員資格的高階事務官擔任政務官。 或許可以改善好的文官無法出頭,壞的文官、不知道哪冒出來的政客反而擔任要職的狀況。 |
引用:
整天審法案,監督預算,選民哪知道你在做什麼? 倒不如每天準備道具作秀,跑紅白場,幫公務員關說調單位、升遷職務,關說建設經費,這樣還比較選的上。 |
引用:
我的選區在台北縣,很久前每次選舉要連任的立委都說,什麼重大建設都是他爭取的...,是真的嗎?甚至連捷運要蓋到哪裡都是偉大的立委們爭取來的?地方政府及中央官員通通是死人?原來會做事的都是民代? 奇怪的是,沒有任何相關單位出來告訴選民,這群傢伙有沒有說謊? 前幾天,高雄捷運弊案檢察總長被指控指示辦案,媒體熱烈討論,國民黨孫姓立委大言不慚說當初檢察總長陳聰明的人事案黨內就只有他一人反對!是嗎? 剛好扁政府時代陳聰明的任命新聞我有留意了一下,當時只有一兩家媒體是這樣報導的,泛藍立委有意放水讓他通過,陳聰明資格審查親民黨及國民黨立委不是缺席就是放棄質詢,只有"雷倩"一人對陳聰明提出質疑,現在變成孫大千反對?我記得很清楚並沒有他的名字出現在新聞當中 |
補貼一下人民的稅收也好!!
希望記者們幫人民好好的點名~~ 沒來的最好去家庭訪問一下! |
我不覺得這個法有什麼意義....備詢當然是要到的,不過像杜正勝這種就算到場也要挖挖鼻孔打打瞌睡的,又怎麼處理?到場之後跟立委對罵,搶發言權自以為是立法院長的,要怎麼辦?
立法委員只會打別人犯規,立委自己擺爛又該如何?放給他爛?那選這些廢物出來幹嘛?還有現任的立法院長更是廢中之廢,連個國會主席都當不好,有人鬧場就該扔出會場,他卻一聲也不敢吭,遜斃了 |
立院院罰官員 恐違憲
新政府上任,奪去政壇鎂光燈焦點,大幅壓縮立委表現空間,立法院則以有如「搶舞台」的方式,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行政官員如果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就要處3萬元罰鍰。但未來不僅可能根本罰不到錢,條文本身除了煙火效應外,甚至已經違憲。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如果官員未來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將罰鍰3萬元,還可以連續處罰。就法論法,憲法第67條第2項已明定,立法院對政府人員只能「邀請」其到會備詢,顯示當初制憲的精神,並不包括對質詢權賦予強制處分,亦即官員受邀質詢,沒出席,並不能以罰鍰做為處罰。 再者,罰鍰指的是行政處分,既然是行政處分,只有對行政機關中違反行政業務才得以處罰,立法院是不是行政機關,立委自己很清楚,何來罰鍰之權?此外,立法院也沒有訴願會,並無救濟制度,若還要另訂規定,罰鍰將由官員自付,立論基礎更顯薄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368308.shtml ================== 所以啦... 還是落實監察業務吧 要不然就只能等兩年後的修憲公投了 短期內也只能靠官員的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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