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引用:
|
引用:
小心你身邊的小黑唷 都會回來密告的唷:on_14: |
引用:
光臨寒舍 小弟惶恐 小弟只是 班門弄斧 關帝廟前耍大刀 上不了檯面 名為講古 只是因為法律極為枯燥無味 要能化繁為簡 還要能融入生活中 最好要有實例 才能提起 大家一點興趣 那麼就像講古一樣了 J老見笑了! |
引用:
也來光臨指導 小弟 敬奉 K老專屬的菊花茶飲 敬請笑納 |
K老
來您的茶幫您準備好了唷 ![]() |
卡拉好!卡拉讚!卡拉呱呱叫!
卡拉就是貼心! 難怪JQK三老都這麼疼您! |
引用:
能將您的知識分享 真是造福版友 使我萬分敬佩ㄚ ~:on_28::on_28::on_28: |
引用:
這麼有禮貌 有什企圖ㄚ ~~ 是否想當我的媳婦ㄚ ~~:on_14::on_14::on_14: |
引用:
不知道有沒有那條法律漏洞能..........名正言順包二奶而太太不敢抓包的:on_44: 以上是小弟為我們德高望重的老爺爺問的......聽說啦我只是聽說雙K二老&Q老及N老也粉想知道:on_07: |
引用:
光臨寒舍 醬子倍感光榮 其實不瞞您說 醬子私下也滿想知道您問題的答案 "不知道"有沒有高士能指點一二 ........................................ 有人說 討厭你的朋友....就叫他去辦雜誌 恨你的朋友....就叫他去包二奶 :on_16::on_16::on_16: 想想也滿有道理的 |
引用:
|
引用:
|
引用:
你們粉麻煩唷 逼我亮皮鞭唷:on_23: 喜歡皮鞭勝過於坐下來喝老人差可以直接說唷 下次直接亮家私幫你們共共好了啦:on_23: 本來還有茶點的說 算了~自己吃:on_43: |
不跟你們分享了:on_01:
吃給你們看:on_81: ![]() |
引用:
那個點心餅側面 不就是卡撐的造型嗎!:on_59::on_59: 搭配菊花茶真的很不錯...:on_58::on_58: |
引用:
|
既然有這麼德高望重的前輩來關心
醬子的講古樓 醬子再來補充一下未完的課堂 實例一:小心,愛心換來的是傷心 老輸:醬子 (別懷疑,老輸沒有打錯字,最近賠(這個字也沒打錯)偉大的丈母娘打牌,輸得慘兮兮,所以叫老輸) 噹!噹!噹! 醬子又要講古了 男的坐左。女的坐右。.......像史版阿姨......醬子不敢冒犯(當過兵的阿姨???),又很好奇的....請坐中間 怕老婆的坐前面........(嘻嘻......這類的最好75,老婆沒有命令一定坐著不動,撐場面最好用) 未婚的坐後面.........(方便臨時有約,溜出企....不會有異樣的眼光) 尊敬的史版高層,敬請後堂奉茶 ..... 後堂離講堂二百五十公尺遠.....(以免一不小心,被封樓,醬子就無處耍帥了..........) 卡拉請收票 有票的坐沙發 沒票的請在門外坐板凳,看G大組的電視牆 (醬子才顯得氣勢大) 要賣香腸、玉米的請自行設攤。反正小護士OYA不會來。"馬上"經濟會好,就靠你們了! 小Q,您是風紀股長 發現那個聽課睡著的,就... 發他史幣五百元 據說你搶樓已經搶到"發"了........... 取之史版,用之史版....... 轉景中 |
今天的講古題目:小心,愛心換來的是傷心
已經聽到有倫小聲的說 好棒!今天是戀愛課! 哈哈哈 你又猜錯了! 戀愛課....只有微風老師會開 上次的題目.....有人猜是網路行銷廣告 這次猜是戀愛課 都錯了 醬子那有這麼容易就被猜中了! 言歸正傳 網路什麼都有,網路什麼都賣,網路什麼都不奇怪! 小涵是個大一的學生 父親是個基層公務員 還要養一家六口 能讓小涵上大學,小涵已經非常珍惜了 目前小涵和同學合租一間雅房,就在學校旁,走路五分鐘 有一天上學途中,看到路旁一隻黑色的小動物在雨中發抖 就近一看原來是一隻好可愛的小狗 離上課只剩五分鐘,只好快步離開 下課後忍不住再去看那隻小黑狗 還在原地發抖。越看越不忍 只好拿出手帕,把小狗擦乾 再放回原處 沒想到小狗就跟著她走了。趕也趕不開 經過十分鐘的奮戰 小涵還是屈服了 她把小狗抱到附近的動物醫院 檢查、洗澡、除蚤、打針並買了一些狗飼料及用品 沒想到才在住處養了二天,同住的室友,提出嚴重的抗議 小涵無奈,只能上網POST小黑的照片...看看有沒有好心人士能認養小黑 小涵算了算,這二天的付出大約二千多元 這已經是她半個月的生活費了 迫於現況,小涵只得述明原委 希望要認養的好心人士能付出二千元,小涵提供剩餘飼料及小黑的日常用品 又過了三天。小黑還沒送出去 已經接到動物防疫所新台幣五萬元的罰單 這真是個晴天霹靂! 小涵只是個窮學生 那裏負擔得起這麼重的罰金 更何況。只是一時愛心,要好心人認養小狗還會被罰款 有這麼嚴重嗎??? 結論待續... |
原因
因為小涵希望認養的好心人士能付出二千元,來彌補生活費的不足 已經成立"對價"行為,也就是"賣"狗了 在網路上販賣活體動物(不論賣價的高低)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 法條 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罰則 同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結論 一、看來....要做好人,就要做到底了。在網路上要請人認養寵物,只能是"無償"送出。也就是說出讓人不能索取任何報償。 二、要"賣"寵物的話,必須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後,再申辦「營利事業登記」方可營業 附帶重點 提供違法交易的網路空間業者也會受連帶處分 史版好像也有個"寵愛動物討論區",似乎也應該訂個規則了。以免網友誤觸法網 醬子感言 小涵真的好可憐...... 整體上看來,她只是不忍小黑再受凍、挨餓,一時同情心發,但是她沒有考量自已的經濟能力 醬子實在無法想像,當她拿著罰單回家,面對要養一家六口的老父親時。那個場景會是個多麼....多麼... 難堪的局面 .............................................................................. 已經有同學在問了 真的喔? 都罰那麼重! 那麼還有什麼東東在網路上不能賣的? 哇咧! 太多了吧 醬子都講出來。史版水區就真的淹水了啦! 下次整理出來再說啦! 下課了咩! 不服的想放炮的,就放吧!........ |
精采:on_02:
不過 小涵那隻難道是卡拉那隻...........卡拉雞 夏天吹冷氣:on_29::on_29: |
引用:
人家會幫你吃零食 幫你吹冷氣 出門前記的幫我開個電視唷 還會房間弄亂唷:on_55: :on_14::on_14::on_14: |
終於講完了…忍好久…怕中斷薑王爺的課程…一直沒給他灌下去…
精彩…一般人…很容易…一不注意就收到罰單了 |
尤其學生
其實都沒想太多 都是先做了再說 |
有一個疑問…學生…未滿十八歲 or 未滿十六歲…也是醬子罰的嗎:on_47:
|
引用:
這問題實在問得太好了! 可見小Q很有慧根 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這個大陸不是對岸的那個大陸) 對民族幼苗有充分的保障 我國刑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外,還要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必須具有「罪責」。 所謂的「罪責」,就是「行為人身為人類,所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的能力」,也唯有具備決定自由能力的行為人,刑罰的制裁與責難,對他才會有意義,所以「罪責」是「刑罰」的基礎。換句話說,「無罪責,即無刑罰。」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註:一般稱「行為能力」 哈哈哈! 以上三行不素醬子寫的,醬子也沒那麼天才會去寫那麼深奧,令人難懂的文字 那是法律條文咩 所以啦.......有二種人不受"刑罰",因為他們無「責任能力」 一種人是A大...粉有智慧的堂上所說的.......神精病患 另外一種就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除此之外還有「限制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二種。 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又分三個層次 一、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不是不罰喔,只是減輕其刑!) 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原則上是不罰的。 但十二歲到十四歲之間還是有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之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完全不罰的小朋友,萬一玩火燒了鄰居的房屋,被燒的人不就無法取回公道了! 法律規定處罰""監護人" 我們談的大部份都是民法的範圍,民法準用刑法此部份的規定 ....................................................................................... 寫完了真爽 每天面對那些拗口又討厭的條文 總有一天 可愛的水區網友,自已看吧! :on_16::on_16::on_16: 看不懂千萬別問偶 |
所以說,菸酒管理法的"罰則",是屬於民法範疇嗎?
還是刑法範疇?或者是行政法範疇?:on_47: |
引用:
所提的就是專業範圍了 "菸酒管理法"係屬"商業法"的範圍 罰則屬行政法規 不屬"刑法"範疇 其中"罰則"受"行政罰法"規範 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一條....最令我們頭痛:on_87::on_87::on_87: 就有網友曾經在討論區寫了一篇...品酒心得 提到"xx牌啤酒很好喝,網友可以試試" 文中直接寫明廠牌名稱,並po出圖片 這就涉嫌為該啤酒廣告 被裁罰十萬元 後來經聘請律師訴願後 引用上述法條 這條法條就是刀的二面,可以減輕罰鍰,但也註定了無法因"不知規定"而免責 註:其中有"免除其處罰"的規定。不能是因為"不知道這條規定" 而是因為執行公務等....法律規定可免責的條件下才可以不罰 經減輕其罰後.....裁決罰款新台幣五萬元 最後還是得...繳款了事! |
如履薄冰,汗不敢下:on_52::on_52:
|
引用:
小弟對於國內"某個自己有規範罰則(罰緩為主)的法"和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常常搞不清楚 因為好像沒有一個法在律定:xx法是一般法、xx法是特別法,並隨法令公布或修正時更新自己;或者解釋在xx法之中,政府處罰違法人民時,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是...民法上的相互對立、刑法上的絕對權威...等 有點亂:on_22: |
引用:
您提的這些就讓"法律人" 去煩惱吧! "正常人" 只要記得 "憲法"是法律至高無上的指導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後法優於前法 法律不溯既往 這幾個原則就好了! 日子千萬別搞得那麼難過 :on_79::on_79::on_79: |
這麼精彩…找oya來擺攤好了:on_45::on_45:
|
擺攤了......:on_79:
來ㄚ...冰品涼水關東煮大腸包小腸喔....:on_14: |
我要吃大腸包小腸…加一包花生
記得有某位大大的簽名檔:人生無常,大腸包小腸:on_14: |
花生不好啦...會上火..來杯仙草蜜吧:on_14:
|
人家來個雞排吧
好久沒吃了唷 要碳烤的唷 不辣~要剪~ 謝謝 |
馬上來:on_79:
|
引用:
去倒垃圾先 |
等你唷~
謝謝囉~ |
那以上攤販該用何處罰呢?
違反道路交通管制條例....XX條.....不得設攤:on_61: |
誰理你阿...ㄎ ㄎ..攤販先跑一下等等警察走了再回來:on_79:
|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8:01 PM。 |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服務條款』
* 有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嗎?請聯絡本站的系統管理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