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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覺得犯法的獸行人~將來應該被赦免嗎?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36674.html)

money 2008-10-08 12:48 PM

你覺得犯法的獸行人~將來應該被赦免嗎?
 
你覺得犯法的獸行人(受刑人)~將來應該被赦免嗎?

我打一個比方,
就以今天的新聞來說,飆車族討債集團,拿刀槍討債,
還認錯了債務人,把無辜者打到終身全身癱瘓,
可能這無辜的人,一輩子要靠家人喂食,靠輪椅行走。

那麼~~這幾個砍人、打人的飆仔,如果被判刑十五年~二十年,
甚至是無期徒刑!但是!如果哪一天又遇到一個特赦,或是假釋通過,搞不好
關個八年十年的,就又被放出來了?
那你覺得他們受到應該的刑罰後,就可以被赦免嗎?
即使他已經真的悔改了?

就以陳進興來說,如果他死前向上帝懺悔了,那上帝就真的應該要
原諒他嗎?
就以貪污的官員來說,如果他把貪污的錢捐出來了,或是想個一大堆
逃避法律的方式,那麼~他們就應該被赦免嗎?


P.S.
回文可以接受宗教的角度來回文,但請勿過度引經據典,請以「自己」的觀點來回~
要看佛經、要看聖經~我們自己會去搜尋,不要轉貼一堆佛經、聖經內文來囉!
老實說.....敝人從來都不看落落長的轉貼經文的,都只是直接獻花..跳過。

但敝人~~還是喜歡看網友自己的觀點,自己內心的看法
而不是每個人都變成大師,變成牧師一樣。

(這個P.S.....還真長.....)

cara551977 2008-10-08 01:22 PM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人家支持恢復死刑的
----------------------------------------------------
可以赦免~那我去搶銀行

把錢藏起來

在對大家說我知道錯了我要自首

出來才把錢挖出來

帶著COCO逍遙法外去

這~社會公平ㄇ??

古里特 2008-10-08 01:23 PM

我認為先制定法律

殺人或是強姦等等重大犯罪行為

重大犯罪行為可以再定義

不適用於假釋或大赦

或者至少要先關二十年才有假釋或大赦的資格

cara551977 2008-10-08 01:33 PM

最討厭的就是選舉前2-3個月

放一堆人出來

然後認識的警察就會提醒我們

最近要小心治安不好:on_01:

grc45 2008-10-08 01:41 PM

我認為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最好是處以「極刑」,以昭炯戒。回教世界的可蘭經是如此教導教徒的,所以治安相對的良好過其他地區。

fishiii 2008-10-08 01:48 PM

有時候所謂的懺悔,是因為當時的環境跟條件(因為被關在監獄裡面,又類似宗教催眠、改過向善之類的課程),所以可能會有後悔自己的行為。
不過一旦離開監獄或催眠懺悔的環境,很快就會露出本性。

逞兇鬥狠之輩,一般都有反社會性格,以台灣的法律來說,必須要有很多犯罪受害者以及連續、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行為,證據確鑿才有可能被判重刑或死罪。

個人的看法是,赦免之罪應視犯罪情節來擬定,不可一以概之。

像之前陳進興,他早在之前就因為強盜殺人被課以無期徒刑,卻因為假釋而被放出來。最後用白曉燕的性命跟南非武官夾持事件來證明其真的罪大惡極,才送他去跟上帝懺悔。

台灣之前有一條懲治盜匪條例,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後來被大法官釋憲廢止。
個人覺得這一條重法如果還在,強姦殺人、強盜殺人結夥搶劫的,不是被判死罪就是在監獄裡面關到死。
有時想一想真不應該廢止,不過後來有覺得..因為台灣司法人員..還無法做到真正獨立跟公平正義。廢止這一條,還是有必要。

前幾天新政府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民間委員名律師陳長文就指出,我們的官員常會有被指責行政疏失而被調職記過處分,甚至被起訴判刑。
但法官、檢察官..好像沒有因為誤判冤獄或者冤枉起訴而被追究責任,官官相護到極點。

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唯一死刑的重罪有一定風險,可能會誤判冤枉。所以才會有無期徒刑的刑罰。

不過假釋的條件跟適用對象必須被檢討。
被判了無期徒刑就要真的關到無期,判20年就真的要關20年。
至於被害人賠償,個人認為應該視被害人職業所得及職場工作期限,來訂定賠償金額。
不過賠償金來源,往往無法從加害人身上得到,所以這一種賠償象徵性大於意義。

結論就是..也許受害人的身心受創無法以金錢或任何補償挽救,但對於犯罪者該有的法律懲罰,絕對不可減免跟打折。

微風輕狂 2008-10-08 02:21 PM

我覺得應該可以赦免的..(不贊同的..請注意看完..)
但是要負起責任....
如果你是加害人.. 那被害人一家的生活費.. 以後必須由你承擔..
因為你必須要有所補償.. 雖然受害家屬並不領情...
不過.. 主要要你了解.. 因為你傷害了人.. 使用對方家人要承受多大的苦難與最實際的金錢負擔
如果你真的能在往後..盡了自己的責任.. 也是對被受者的一種慰藉..
當然.. 這一切都必須要有法令做依據才可以.. 而且..也必須服刑結束..才可以談...
在你坐牢的期間.. 這費用將由政府暫代支出 ( 因為政府也未盡社會責任 )
出獄後..將由政府分配職業..並加以管束... 直到你的責任完畢.. 才算真的自由..

不然以現行的法令.. 坐沒幾年牢.. 就出來..再累犯...只是加重社會成本...

PS.. 性侵害犯.. 因處死刑或 宮刑

cara551977 2008-10-08 02:24 PM

不少真得是再增加社會成本

還有搶超商的搶劫後問店員你報警了ㄇ

快點報警~我在這邊等一下

money 2008-10-08 02:48 PM

引用:

作者: fishiii (文章 2038096)
結論就是..也許受害人的身心受創無法以金錢或任何補償挽救,但對於犯罪者該有的法律懲罰,絕對不可減免跟打折。

解說的太精闢了!~~鼓掌!~鼓掌!

想必 fishiii 肯定有在法律上鑽研過?
或是曾在公務機關服務?

引用:

作者: 微風輕狂 (文章 2038102)
我覺得應該可以赦免的..(不贊同的..請注意看完..)
但是要負起責任....
如果你是加害人.. 那被害人一家的生活費.. 以後必須由你承擔..
因為你必須要有所補償.. 雖然受害家屬並不領情...
不過.. 主要要你了解.. 因為你傷害了人.. 使用對方家人要承受多大的苦難與最實際的金錢負擔
PS.. 性侵害犯.. 因處死刑或 宮刑

想法是很美好,不過依現在台灣政府的能力~~可能很難實行,

你想想~~一個近貧戶的補貼,都可以搞的頻頻凸鎚了,
還有~多少的罰單大戶,住豪宅.開跑車~

所以"更生人"如果出獄後,要依法來對他們的財產實施假扣押,
甚至要他們為受害者服勞動役,
但是必竟法律漏洞過多,且政府沒有那麼多的專人監督~~

其實理想會和事實有段差距的!

微風輕狂 2008-10-08 02:52 PM

引用:

作者: money (文章 2038134)
想法是很美好,不過依現在台灣政府的能力~~可能很難實行,

你想想~~一個近貧戶的補貼,都可以搞的頻頻凸鎚了,
還有~多少的罰單大戶,住豪宅.開跑車~

所以"更生人"如果出獄後,要依法來對他們的財產實施假扣押,
甚至要他們為受害者服勞動役,
但是必竟法律漏洞過多,且政府沒有那麼多的專人監督~~

其實理想會和事實有段差距的!

是啊....

所以我才會說 我是贊成的....

在相關配套都OK... 我才有可能是投贊成票的...

而我也知道... 這點在台灣很難會達成...

一個人必須為他所犯過的罪 盡些責任與義務.. 而不是坐過牢就算了...

那不是終點... 而是要開始求得饒恕的起點而已...

money 2008-10-08 02:53 PM

引用:

作者: cara551977 (文章 2038085)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人家支持恢復死刑的
----------------------------------------------------
可以赦免~那我去搶銀行

把錢藏起來

在對大家說我知道錯了我要自首

出來才把錢挖出來

帶著COCO逍遙法外去

這~社會公平ㄇ??

嗯~~電影都是醬子演的~~迷有錯!

不過卡啦女王.....我覺得"醃刑"....比較符合妳一慣的做風?


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文章 2038086)
我認為先制定法律

殺人或是強姦等等重大犯罪行為

重大犯罪行為可以再定義

不適用於假釋或大赦

或者至少要先關二十年才有假釋或大赦的資格

嗯~~法律確實有漏洞~
不過這還是要看政府的做風

就以當初楊儒門的案件來說,
當時執政的政府,為了要搶新聞版面,搶農民選票,
就以個人的"特赦"令來加以釋放~~

其實對於將來,有心想要製作炸藥的反社會者,
不管歹徒的動機如何.....都是一種壞教育!

cara551977 2008-10-08 03:19 PM

引用:

作者: money (文章 2038137)
嗯~~電影都是醬子演的~~迷有錯!

不過卡啦女王.....我覺得"醃刑"....比較符合妳一慣的做風?


人家從沒反對過唷:on_58:

qdenise 2008-10-08 03:26 PM

亂世用重典…新加玻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犯錯就該重罰…不只讓犯錯的人付出代價…也有警示的意味…

處罰得太輕…一些不懂事的少年會覺得犯罪不過如此…根本不會放在心上…

不論是有意無意的犯錯…法官裁決時已考量過…醬子判的刑實在不應該再減刑

法律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別再讓夜歸的女子…心懷恐懼的走在路上

getter 2008-10-08 03:57 PM

還又破案率與速度也又差 ...

光是重刑未必嚇阻的了 ...

lutunhsiang 2008-10-08 07:45 PM

其實有些人在說,犯下殺人罪,應該一命抵一命
且不是由執法人員使用槍枝,而是死者家屬用執法人員教導使用與提供的機槍或是步槍,把死刑犯給槍決
既然有些人喜觀逞兇鬥狠,喜歡把別人的生命當成裡所當然要奪走的話,那那些人也應該接受同樣的對待,什麼事情非要奪走別人的生命才能解決,什麼事情非要傷害別人的身體,難道事情不能用其他方式來解決嗎??
像是版大所說新聞那不良少年把無辜的人打成殘廢,那很簡單,死者家屬與執法人員,那些不良少年怎麼把無辜的人打成什麼樣子,相同的不良少年也就被打成那樣
你欠別人什麼東西,就要要還相同的東西,既然把人家打成殘廢,那什麼都不用說了,別人殘廢你也跟著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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