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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減免保費之規定及申請
最近有許多朋友問醬子國民年金申請減免保費之事,看來只好整理一下資料PO出來
建議自認有正常工作者.....就不必再花時間.....建請跳過吧! 國民年金已於2008年10月1日起實行 我們來看看保費計價基礎 施行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依此推算一般民眾第一年每月保費1,123元,政府負擔40% (449元)、被保險人自付60% (674元) 每二年還要調高保費,第3年調高0.5%(即為7%),以後每2年調高0.5%,到最高上限12%為止。 從上面敘述就可以看出,有二種狀況要調整保費 1、從第二年起只要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5%,那計費基礎(目前為17,280元)就跟著向上調5% 2、從第三年起,就算消費者物價指數沒有上漲,每二年還是要調高計費率0.5% 和大家有關的,國民年金保費有減免規定,千萬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國民年金可以減免其保險費有下列數種情況: (一)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由政府全額負擔。 (二) 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1.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設籍台北市者每月每人收入不足17,425元,高雄市每月每人收入不超過16,487元。) 2.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設籍台北市者每月每人收入不足26,138元,高雄市每月每人收入不超過21,982元。) (三)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 2. 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3. 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四)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 其中有些要說明的: 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14,152元 高雄市10,991元 台灣省9,829元 金門、連江6,500元 97年度台灣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17,425元 簡單說:每月保險費如下 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每月0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二條第1項者每月337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二條第2項者每月505元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1項者每月0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2項者每月337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2項者每月505元自負額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每月要負擔674元自負額 保險費減免作業 一、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及審查。 二、 前項被保險人如戶籍遷徙至不同縣市時,應至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為身心障礙者,則為辦理異動註記),否則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補助。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按月將符合保險費補助者之名冊資料送勞保局,經比對屬納保對象者,勞保局即主動辦理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向勞保局辦理任何手續。 四、 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保險費;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如對上述所得是否達減免標準有疑議時,建議打電話至各縣、市專線查詢 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 台北市 1999 高雄市 07-3308580 高雄縣 07-7477611分機2718 其它縣、市請自行查表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34 ..........................................我是分隔線............................................ 從上述說中可自行計算,是否達到減免標準 如已達減免標準,請儘速向申請機關申請減免 以上為政令宣導 以下為醬子的私下體已之言 要取得減免資格,醬子只有二個字 "粉難" 不信的話就看下企 依規定......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什麼人是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 滿16歲,未滿65歲之國民都是有工作能力者 不含以下數種 1、25歲以下就讀公私立學校者(夜間部及空中大學,遠距教學者,算為有工作能力,請千萬不要問我,25歲以上還在讀書怎麼算。謝謝!)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小Q就要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因為她有.......)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除了第一項,要合上述條件,大概您也無法上網來看這PO文了 家庭總收入怎麼算? 1、全家人口的收入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家庭人口各項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如有不計列全家人口時,應另提憑不計列之證明文件,如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提憑居留證、服兵役之證明、公費生領有公費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寫到這裏.........醬子已經快暈倒了..... 看到這裏的......醬子實在非常佩服您........ :on_22::on_22::on_22: |
感謝醬王爺的告知,又對國民年金有了一定的了解了~~:on_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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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我應該快要符合 引用:
平均一下就爆表了 那如果一間房子只有我一個人在其戶口下 而我又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 這樣才有機會嗎= =? 果然要申請減免國民年金真是太困難了 辛苦薑王爺打那麼多了 偶是有跳著看:on_52: |
國民年金的意思是...
國庫空虛收入不足,於是向全國人民口袋強制"週轉"現金,讓立委諸公浪費公帑讓政府 官員繼續官商勾結、結黨營私、掏空國庫、圖個人自家財富.... 一個政黨整天"否認'"中華民國,一天到晚幹些"像顛覆份子、叛國者做的事",我們百姓 還得開銷這筆年金?.....我寧願老年生活生死自負也不願意去賭我的未來...... 哪天亡國了誰可以把我之前繳納的錢拿回來?:on_61::on_61::on_61: |
引用:
有就是有 如果符合,就請你立刻申請 不然是11月底要繳費 |
引用:
我是有符合沒錯 但不是要以家庭總收入來平均嗎 一平均下來我就不符合了 所以我才會寫"快要符合" 算是我用詞不當吧:on_52: 看來還是要屬於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 |
感謝薑王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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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的概念
政府各部門對於"歸戶"的定義不盡相同,戶政戶、財稅戶、社政戶...定義不盡相同 戶政,認的是門牌,同一門牌還能分戶 如果您認為去戶政事務所分戶,就可以不用計算比較有錢的家庭人口,可就大錯特錯了 根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且血親關係又不能作廢 所以直系血親一定都會被拉進去"家戶"裡面計算所得或財產,即使已經分戶或居住不同縣市、地點 社會救助法修法後,連出嫁的女兒,名下所得財產都得併入計算 沒辦法,直系血親可不會因為出嫁而斷滅 要成為低收入戶,可真是超級困難... |
引用:
rz爸說的很對.. 譬如我就好家裡4口(老爸掛了)..她要我爸媽+我弟妹+我自己的所有資料才能試算.. 天ㄚ~~連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或是失業補助金都要算進去唷... 所以要辦的過真的很難阿~"~ |
給付金錢的社會福利制度遲早都會出現財政問題的。
以實物、勞務形式給付才是王道。 為什麼? 因為政府給付的實物、勞務不會太好, 目的只是要維持國民能有某水準的生活而已, 所以經濟力夠照顧自己的人一定不會積極領取這種給付, 這樣有限的資源才能真正照顧到需要照顧的弱勢, 減少不必要的浪費,進而維持社會福利的財政力。 |
引用:
可是金錢給付行政已經行之有年 要中央政府改,可沒那麼容易 台灣就壞在還分中央、地方、鄉鎮三級(不包括直轄市) 中央只管定訂法條,然後叫地方執行 碰到灰色地帶,地方無法依法令判斷時,中央大多讓地方自己決定 搞到一國十幾治,低收入戶在不同縣市遷移時還得重新審查... 可是,政府課徵人民綜所稅時卻是全國一致的標準~~ :on_88: 認清事實吧,如果經濟能力許可,請務必居住在直轄市,預算充足、福利優渥、制度單純... |
引用:
那也是要申請 不要讓權益睡著:on_39: |
引用:
如果你覺得不好 建議趕快換國家換工作 因為勞保保費明年起有10多年,年年調漲保費:on_22: 我只能建議,換工作請小心------:on_14: |
引用:
條件這麼苛…終於体會一句千古名言…苛政猛於虎:on_07: |
那請問一下,因為我目前沒有勞保,那我到底該繳國民年金?還是先找工會加保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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