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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超過 檢為30元告貧婦
【綜合報導】擔任停車收費員的低收入戶婦女高從蓉,日前沒注意一名車主已在收費器裡投幣,仍開出三十元繳費單,卻惹惱了車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威華。洪事後到警察局,堅持為了這三十元,控告高婦偽造文書罪和詐欺未遂罪。
大砲打小鳥 對此,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高涌誠說:「申訴是個人權益,但檢察官用《刑法》制衡,真是大砲打小鳥。」 洪威華昨天強調,提告只是保障自己權益,絕非欺負人 可憐收費員苦養病女 律師劉思龍更說:「小題大作!偽造文書和詐欺罪都是處罰明知故犯者,提告簡直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高從蓉(四十三歲)的大女兒七年前患紅斑性狼瘡住院,因醫療費用龐大,她與丈夫身兼數職賺錢,但丈夫隔年罹癌過世,今年二月初她剛考進高市交通局當臨時收費員。得知自己得罪檢察官,高昨天卑微地說:「我真的很需要這份薪水,不管我有沒有錯,都很願意跟檢察官道歉。」 三月二十八日,高從蓉和平常一樣,沒吃早餐、午餐,從早上八時工作到下午三時,過程中她可能是眼花,沒注意洪威華已繳費,又放了張繳費單在洪的車窗上。她回家後接到警員電話,表示檢察官不滿已繳費,仍被開了繳費單,高從蓉希望警員轉告洪等一小時,她願意馬上從高雄縣趕來道歉,但洪表示馬上要回台北,沒時間等她。 高從蓉事後寫報告說明後,交通局也撤銷對洪威華的繳費單,但高女前天收到警方傳票,才知道被洪威華控告。 針對此事,洪威華昨強調:「提告只是保障自己的權利。」記者告知高女的遭遇及家境後,洪只說:「聽到你們(指記者)這樣說,才知道她很可憐,如果當初在派出所的過程中她有出現,當面致意道個歉,事情就過了。」 檢:沒有人要欺負她 洪威華說:「我只是找出制度面的缺失,是不是還有其他民眾的權益因此受害,總不能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侵犯別人的權益上吧。」「沒有人要欺負她,但她應該把工作做好,越是得來不易的工作,就越要珍惜,不是嗎?」 高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主任林雅敏昨表示:「高從蓉應是無心之過,被依偽造文書罪法辦,實在是莫可奈何。」警方則表示,明天仍會傳喚高婦到案,事後並函送法辦。 洪威華檢察官小檔案 學歷: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現職: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經歷: .調查局調查員 .法訓所21期結業 .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澎湖、嘉義、新竹地檢署檢察長 曾辦案件:第一高爾夫球場弊案、四汴頭弊案、拉法葉佣金案 蘋果日報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rt_id=31539371 ------------------------------------------------------------------------- 這是一條舊新聞, 上星期看到後, 一整個週末都不愉快. 今天看看新聞轉貼區沒人PO過, 還是拿出來給大家看一看 事實真相如何, 洪檢察官有沒有投幣. 這部分我不清楚, 也不評論. 但偽造文書罪和詐欺未遂罪這兩條, 據說都是非告訴乃論, 告完後就算洪檢察官撤告也沒用.....在我眼裡, 蘋果的標題不足以表達我對事情的看法. 我覺得這是"仗勢欺人" |
看到主題新聞,想起扁案公訴檢察官追加他兩項罪名~借勢借端勒索強募財物罪
我們的檢察官是否也"借勢借端欺負小老百姓"? 國務機要費爆發,總統還是陳水扁,當初承辦檢察官陳瑞仁起訴吳淑珍貪污..起訴時卻放過提供假發票及違法使用機要費的陳幸妤,陳致中,竟然說啥不要趕盡殺絕放過他們的小孩(陳幸妤等人都幾歲?結婚生子還稱小孩?) 他們犯的絕對比哪位因30元被告的貧婦可惡得多 檢察官起訴的標準原來是因人而異,遇到權貴為什麼不敢堅持? |
幸好栽在有依法辦案的執法者手上:on_65::on_65::on_65:管你多少錢:on_61::on_61::on_61:
老百姓若上遇到收費員濫開繳費單,向誰求爺爺告奶奶:on_14::on_14::on_14: |
常聽人家說情理法
就是因為判斷一件事情,有情理法三個角度 而不是只單純站在法律的角度去看事情 也因此法律判決才有最輕多少、最重多少的判決範圍 |
為了這30塊就要告別人,有必要嗎??我想光請律師費那些費用就不只30塊了
何況30塊等於兩杯飲料錢,頂多當時跟收費員說我已經交了,就算多繳就當做捐款不就好了 這種小事情也要告,拜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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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員亂開單?我可不敢這樣說,要是讓我當收費員,開錯的單只怕比人家更多,我哪敢跟人家挑釁啊。而且我看過很多收費員不是阿桑就是阿嬤,跟人家要求這麼多,說真的他們也難以做到吧 這位洪先生說起來也真夠機車的,你有像人家一樣要常常在大太陽底下工作嗎?就是生活的太舒服,忘記世上還有艱苦人,還有躁鬱傾向,自戀傾向,可能是認為太陽是繞著他轉的,才會有此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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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乾脆立法,檢察官這些官員停車購物消費這些不用花錢,全部政府出好了:on_74::on_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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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了法院確定被法官駁回,豈非在浪費司法資源?說啥提告只是保障自己權益? 建議婦人也可以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向監察院陳情申訴哪位檢察官濫用權力 ps:台灣的警員常常開錯交通違規罰單,以洪姓檢察官的標準這種行為就是"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凡有開錯單的事通通向洪檢察官檢舉,若他不辦就是瀆職 |
補充一下
台灣司法有個奇怪的狀況,上述案件為例,洪姓檢察官是事件的關係人,以歐美的法律規定,洪檢察官是當事人他不能也不允許自己起訴/參與這個案件,除了利益衝突也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看過早年劉德華的一部電影法外情,電影最後查出劉當辯護律師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檢方可以推翻之前的申辯無效 國外法律規定有三等親關係都不能代表辯護 台灣當律師的丈夫替老婆辯護都無所謂,難道他們不會一起說謊或串證嗎? 如果跟鄰居或陌生人爭吵,還要擔心他是否檢察官,他隨時就可以自己起訴跟他吵的人"公然侮辱罪" |
那位檢察官是想要告大家一件事
就是檢察官法官們工作太輕鬆了 請大家學他這樣有事沒事請多到法院告狀啦!!! 這樣他們才有工作可做 才不會真的當米蟲浪費人民的血汗錢 其實這個被告也要反告這位檢察官的 這樣檢查官們才不會上班看報紙沒事幹啦!! |
什麼情理法呀.
一切都是遊戲規則罷了. |
柿子當然挑軟的吃,大案子破不了咬不動,當然檢察官要做點小事不然會被當作米蟲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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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威華強調,事發當天一直很想好好解決,但對方不出面才會告上法院,然而被指控以檢察官身份欺負市民,他實在無法認同。洪威華說:「從來沒說過自己是檢察官。」 ...這一回站出來就是希望收費員重複開單的惡習,能夠一次終止。 「開學時,有位同學告訴我,本來是不能來上學,因為家裡繳不起學費,後來還好有善心人士的資助,讓她可以順利上學----」。新竹縣尖石國中二年乙班林子嬋同學,在日前的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贈鞋給原住民學生活動中,代同學說出感謝善心人士的心聲。就因為這幾句話,感動了檢察長洪威華,25日他親自到尖石國中,表達將授權校長陳淑媯,提報貧困學生名單,未來將提撥犯罪被告所支付的緩起訴處分金,幫助清貧同學渡過難關。 25日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洪威華偕同更生保護會新竹分會主委余華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主委曾紹雄、新竹市觀護志工協進會楊淑貴等,在縣長鄭永金陪同下,到尖石國中關心家境清困的學生,希望將犯罪被告所支付的緩起訴處分金,做最有效的運用在清寒學生身上,讓他們求學之路更順暢。 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Sclass=&rad=2 |
引用:
檢察官的工作勞心勞力非常辛苦:on_65::on_65::on_65:洪先生一路走來並不輕鬆 |
總統都可以告了!!!為何收費員就不能告?????
這件案例告訴我們只要政府亂開單收費 就不要嫌麻煩嫌錢少.. 請立刻提出訴訟告到底 政府多收了稅金..立刻就可以告他偽造文書 告到政府人員不敢亂開單就對了 不是有很多警員亂開交通罰單嗎??? 一罪一罰...告到他終生都出不了獄 這位檢察官太偉大了!! 這是訴訟公務員的偉大時代來臨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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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告婦人之事他是用"偽造文書及詐欺罪未遂罪控告" 對此,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高涌誠說:「申訴是個人權益,但檢察官用《刑法》制衡,真是大砲打小鳥。」 如果他不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而是一般老百姓想以偽造文書和詐欺罪告發上述的事件,大家猜警方會否受理? |
引用:
我們要以同樣標準訴訟,誰會理你? 喜歡告人的李敖曾說他在2000年李登輝下台後的第一天去地院告發他鴻禧山莊貪污,據他說與友人花了多年時間收集據證就等老李失去總統刑事豁免權後告他 怎知案件告發至今一躺9個年頭,既沒有分案也沒有簽結不起訴 連李大師都無可奈何,我們一般小老百姓想要隨便告政府刑事"詐欺及偽造文書"?不怕被他們反過來告"誣告"? 自古至理名言"民不與官鬥",只有大官欺壓百姓,哪有人敢去惹官,不怕死嗎? |
這個新聞我沒啥認真看...但是看新聞媒體的說法是...
收費員提早蓋章是嗎?....比方說車主10:00停車,應該要到11:00滿一小時才 能蓋章,結果收費員在10:58就提前蓋章了...還是怎樣... 然後這位檢察官要聯繫該收費員,卻不知道怎回事收費員都沒出面... |
引用:
水果內容一段: 她回家後接到警員電話,表示檢察官不滿已繳費,仍被開了繳費單,高從蓉希望警員轉告洪等一小時,她願意馬上從高雄縣趕來道歉,但洪表示馬上要回台北,沒時間等她。 |
洪檢查官對於重覆開立罰單極度反感,認為提告高婦偽造文書罪和詐欺未遂罪是突顯濫開罰單的惡息
高姓收費員稱自己是一時疏失而多開立罰單 如樓主所言,局外人事後已難以推敲雙方當時態度誰優誰劣:on_44: 當然,法律永遠是保障『精法』之人 ![]() 我覺得洪檢察官該提告的應該是『雇主』也就是高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 收費員是按照公司規則開立收費單, 該責怪的是公司的施加於收費員的業績壓力與申訴管道不健全 對弱勢族群提出嚴厲的懲罰,真的有失「比例原則」:on_52: 如新聞報導中常見的,執法單位對特權份子屈躬哈腰,:on_69: 辦個弊案總要拖了好幾年,三審定讞才算有罪,任由貪官污吏們號召支持者哭叫著「政治迫害」,還荒謬地代「親」出征,高票當選:on_57: 對市井小民擺出晚娘面孔、抬出嚴刑峻法,難怪不得人心:on_85: |
當時會想PO出這則新聞
一是因為兩造讓人覺得社會地位比重相差懸殊 但最主要讓我覺得不滿的是起訴的罪名 我本身沒有法律背景, 法條規定如何我是真的不懂 但看到偽造文書? 是收費員捏造市府罰單嗎? 還是什麼? 另一個是詐欺未遂? 不懂收費員詐了檢察官什麼錢? 我以為錢是繳給市政府 洪檢察官我說實話, 以前印象是為人正直. 這次會惹毛了出來起訴一個貧民收費員, 我覺得他起碼要解釋到底事發經過. 說不定收費員有業績壓力, 故意亂開單也不一定. 但是單就目前新聞內容, 我覺得檢察官比較不容易服人. 希望接下來能有後續新聞更清楚還原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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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他是想從這位婦人身上拿到處分金 然後去補助清寒學生嗎? 這樣子不是很奇怪嗎? 照理來說,會幫助清寒學生應該是一個有同理心的人 但是從婦人這新聞來看,卻又不像是一個有同理心的人 難道這兩個是完全不同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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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這位檢察官是讀法律讀瘋囉? 在司法已經被如此踐踏並抹黑的時代做這種事,只會讓人更唾棄司法,我可看不出他有為小民伸張什麼的意思,要打就打老虎,拍螞蟻幹嘛?人家連蒼蠅都不是咧。要告去告台北市政府才對吧,拿一個收費員開刀,誰看了都知道這是俗辣 |
收費員常開錯單使得這位檢察官很不滿
也許收費員如她所說是一時誤開或者是故意多開的 各種可能都有..我們也很難斷定 只是這樣的開錯單能算是偽造文書嗎??? 這是我比較在意的 如果根本不是偽造文書罪...那就顯得這位檢察官對法律的認知有很大的問題 萬一法院判決不成立... 那是否也要告這位檢查官誣告罪呢??? 當然這位小小的收費員是不會提告的 誰有那個精神與時間去跑法院呢 這件事讓民眾很不滿的是對前政府的貪瀆 檢察官與法院是禮遇再三 十幾次傳訊不到... 也不見被通緝與強制出庭 犯了案還可以不要趕盡殺絕的通融輕輕放過 可是對一個小小的收費員只為了30元就一副大義凜然大公無私的姿態讓人噁心 |
這種提告, 一旦證實婦人並沒有偽造文書時,
法官會不會改判 [洪檢查官] 誣告 呀 ( 我覺得這時 蔡啟芳應該要站出來 為弱勢婦人發聲, 發動人民的力量, 走上街頭, 營救婦人, 將利用權勢的檢查官 抓起來... ) :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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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根本請不起律師,最近看得太多法院的新聞多少有認知 刑事案件一開庭法官會問"你認不認罪?" 如果婦人被"誘導"去認罪,反正法官不會判坐牢,這種單純的案件認罪後上一次法院就等宣判,婦人呆呆的認了也許省麻煩,他不知以後一輩子要背負"詐欺未遂及偽造文書的前科" 如果選擇不認罪,他就不可能一次了事,還得要自己申辯.... 基本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檢方及法官最希望的是"被告趕快認罪",皆大歡喜! |
引用:
http://www.wretch.cc/blog/phhsu7415/15652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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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我認為婦人有錯。以法論法,我認為檢察官玩法。 一個停車收費員犯錯跟一位檢察官玩法,能相提並論嗎? 如果記者不認識這位檢察官,你敢說他有夠雖嗎?人家都已經明白跟你講,這人是就業方案請來的「不專業」人員,怎麼他就故意略過這句呢?如果今天是一般民間公司,你也要對小職員提告嗎?你以為少了一個小職員,人家就不能找個同樣不專業的來遞補嗎?說的冠冕堂皇,其實就是私怨不肯做罷,哪那麼清高。 你今天告了人家一個小小收費員,明天就不會再有同樣的事嗎?如果市政府當就業方案是施捨,那他們不會想給員工職前訓練,就永遠不可能專業,我看你乾脆去告停車管理處算了,不要再去找沒有好好受訓的倒楣蛋出氣了 |
那篇太衰文章我也看過了
對於洪檢的堅持有稍微的了解 也稍微可以解釋之前那個救助學童和現在堅持提告的他是同一個人 我只是稍微認為洪檢的堅持,稍微偏了方向 他不應該把提告的焦點放在婦人身上 既然他是為了要維護該有的法治 就應該要去找出整個制度到底是哪邊出了問題 若是政府機關有過失,沒有督促好員工 或是政府機關沒有對這些就業方案的員工教育好 我只能說,洪檢似乎有點不太懂人情世故 今天若是他堅持提告市政府在這件事情上有哪些過失 或許就不會引起這麼多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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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認識那位檢察官20年,會替他辯護完全不意外 該婦人的主管已經到場道歉解釋,仍不令檢察官大人滿意?非得要他本人到現場? 以下這更有趣,記者是為好友開脫?還是"檢察官之妻"自己憶測他先生之意表達的意見? 根據洪妻說法,第一時間洪威華只是認為高雄市即將舉辦「世運會」,這樣的事絕不會只有他一個人碰上, 很可能也會發生在國外觀光客身上,造成台灣形象受損。原本欲打電話找停管中心申訴,不料三月二十八號當天適逢週六, 申訴電話無人接聽,因而決定前往派出所尋求協助,維護自身權益。 意思是哪位執法人員在高雄遇到"一次"這種事,所以推論應該不只他一人是受害者?連世運都扯進來?果然官字兩個口 那位記者批評水果的時候,他自己犯了一個新聞專業的"大毛病",也許水果在報導社會新聞的細節不夠嚴謹,可是,水果老闆接受訪問時點出台灣媒體最大的問題是"套交情",他的媒體是本於"六親不認"才會爆别人不敢/不會爆的料 如果跟某公眾人物交情好就替他說好話,根本上是沒資格從事這個行業,這是水果老闆的見解! |
引用:
哪位婦人將來要面對的是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未遂罪",不知誰比較衰?:on_61: 如果要保障自己或大眾的權益,他是檢察官找個法條來告高雄市長陳菊,我想大家不會有意見 |
剛看到一則司法新聞,我們的司法人員好像對社會上層的被告特別優待,如果你是社會低下階級,從事打掃清潔工作對社會國家沒啥偉大貢獻,小心不要觸犯法律,法官不會手下留情
--------------------------------------------------------------------- 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4/1huyk.html |
檢察官熱心公益是好事
但詐欺未遂罪確實是太沉重 制度面的問題, 需要從制度上解決 停車罰單的問題, 錢是繳交市府, 應該收費員是沒有收到好處 收費員的疏失應該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或處罰 告上法庭, 而且詐欺未遂, 偽造公文....總難免讓人有牽強之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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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 提到的性侵害 ... 在現實上, 跟我們一般人認知的, 有點不同 一般的性侵害, 都是造成當事人 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 所以不可能會有 [表現良好] 或者 [科技貢獻很大] 之說法, 就算真的有, 法官也不可能給予緩刑 而這一篇的問題在於, 加害者與被害者 原本就是情侶(也有親密關係了), 後來吵架, 出現不信任, 而男方不願意分手, 進而加以性侵害, ( 其實對女生造成的傷害是一樣重大的, 並不會比較輕 ) 但是呢, 因為2個人曾經在一起過, 多多少少還有一點感情在, 所以女方事後同意和解(也就是說女生同意給男生 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讓他被抓去關) (同意和解 不表示 會再給男生機會哦......) 也由於女方同意和解了(礙於 現在已經是公訴罪了) 所以法官從輕量刑, 改判緩刑 又加上台灣社會對 [性侵犯] 的認知就是天理不容, 所以那個法官才會被記者盯上... 而法官把整件事交待完之後, 記者很自動的下了這樣的註解【法官認定: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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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必須被控告偽造文書罪嗎??? 還是因為洪檢察官對司法貢獻大 所以必須尊重他的決定起訴呢??? 難怪很多政客都可以逃避司法的制裁 原來是他們對政壇貢獻很大的緣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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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有人曾批評李登輝主政是黑金治國,國民黨罵老李背叛 可是都一致讚譽他對民主化和本土化的貢獻 同樣在土地看守所的陳水扁,民進黨還是推崇沒有他民進黨就沒有機會如此快執政,不能否認他從政以來對台灣民主的貢獻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坐上大位的人貢獻一切心力為國做事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之事,兩位前總統都搞黑金及a錢,哪些所謂貢獻只是順勢發展,他們的內心若不存著善念,何來貢獻之理? 我國法官或檢察官對起訴或判決還會考量當事人對工作上和社會的貢獻作為減刑的依據 在美國性侵犯是非常嚴重罪行,尤其是犯者是知識水平及社會地位較高判得越重(美國高等教育不只是教授專業知識,還有讓學生學懂如何"思考",什麼事情該做不該做的應該很清楚) 台灣恰好相反,嫌犯若是知識水平低幹同樣事,判決結果大不同 如果常看社會新聞,有些被罵冷血的嫌犯或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亳無悔意,這類人做了壞事被逮到就只好認命,根本不知要在檢方或法官面前演一下戲,他們大都是社會低階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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