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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出租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成功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林在屋內燒炭自殺,透天厝成了凶宅乏人問津;陳訴請賠償,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判決林的父母在承繼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兩百七十九萬餘元。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林永在兩年前自殺身亡,他的父母已向高雄地院陳報限定繼承獲准,林的父母只須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如遺產小於負債,不足額的部分免賠。 「湯尼陳」的手機昨天都由補習班工作人員代為接聽,工作人員說:「老師到南部參加師培訓練,忘了帶手機。」 林家的親人說:「人都死了,父母失去了一個囝仔,還要叫死掉孩子的父母賠償,實在有夠不合理。」 判決書指出,九十五年四月,林永在向陳志鵬承租台中市文心南六路一棟透天厝二樓,月租三千元;九十六年元月間,林永在於租屋處浴室燒炭身亡,透天厝變成凶宅。 陳志鵬事後想賣掉透天厝,因是凶宅,兩年來始終乏人問津,也無法順利出租;陳因此打官司向林的父母求償三百萬,或依市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買受這棟凶宅。 法官囑託理德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估價師鑑定這棟房子正常市價為一千一百一十六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貶損二百七十九萬餘元,僅剩八百卅七萬餘元。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023753.shtml ---------------------------------------------------------------- 我不是學法律的,總覺得這個判決有點奇怪 房子因租客自殺變成兇宅,市價因而大跌這是台灣一般人的認知 可是要求死者父母連帶賠償就有點不解 法官判決父母賠償是因為繼承死者的債務,這項債務是死者自殺做成 湯尼陳求償時,法官要先認定是死者該賠償湯尼陳才有之後的父母繼承問題 請問已死的人不算是自然人?何來賠償或債務的責任?:on_47::on_47: 同理如果這樣可以成立,酒駕撞死人,開車的自己也同時死亡,被撞死的人家屬能否依上面的案例要求酒駕家屬賠償? |
這樣請薑王爺來替我們解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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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一篇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我們的法官可以判一個死人侵權要負責賠償,台灣的司法被詬病"什麼樣的判決都有可能',難怪上至總統下至平民會放膽做壞事:on_61:
---------------------------------------------------------------------- 法界人士 看法兩極 對此判決,法界人士多持不同見解,認為不但不合乎人情,更可能錯誤解釋法律的定義。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有律師建議上訴 黃呈利表示,若該判決成立的話,那麼以後自殺者的繼承人可能都得面對賠償問題,不啻是以往「父債子還」的延續,不符合當今的民法基本原則。建議被告以上述理由上訴二審法院,其勝訴機會很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7/today-so1.htm |
不是才一審不用緊張。
不過我贊成賠償,這樣也許才可以遏止一些愛自殺與喝酒的歪風,有些人還真的以為自己自殺或是酒駕出事死了一了百了(有人會以此找人陪葬),所以自殺或酒駕一定有徵兆,若屬故意,當然要賠,不然弱勢的窮人不就全慘了 |
引用:
他在節目上已經顯示出他就是這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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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判會苦了活著的親屬,難道罰自殺者的家屬就能遏止歪風? 現今社會,年青人跑到外縣市打拼租房子住是很平常,只有過年過節才會回老家,新聞中的父母連兒子生前有沒有負債都不清楚,再者,會走頭無路自殺的人大部分家裡環境會有多好? 這個案件,湯尼陳應該不會是弱勢窮人罷?反而是死者家屬像弱勢 |
我贊成賠償
這案件不是要他父母賠償 而是要從死者的遺產賠償 怎能說他死了就不該賠償 那有很多人因為親屬過世而背上巨額負債 豈不是更冤屈了 他們還不要背上遺產的金額 自殺者有遺產 當然要拿來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 |
引用:
還有不是窮人才自殺的,目前我遇到的為了錢自殺的很少,只是被新聞膨脹了 印象最深的是一個跳樓的身價超過好幾億,只是憂鬱而跳樓 死者家屬多付出一點關心會有這樣狀況嗎?我覺得是自找的 因為我周邊也很多中南部來打拼的,常常都會問候家中,也常回去,這是心態問題,跟不聯絡自殺沒關係喔 沒看見新聞報,家人闖禍了才驚覺也認為不可能,其實就是沒好好聊與關心 這社會就是太冷淡了,連基本的家庭關係都這樣,社會才會出亂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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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案件中死者家屬已申請限定繼承,若死者沒有遺產留下,湯尼陳也沒法得到賠償 這個主題,我的觀點是就法論法,法官可以這樣判嗎? 下面有一則是早前發生,情況有點不同,自殺的哪個單親媽媽沒有死,苦主可以去求償,不過看報導單親媽媽大慨沒錢賠 -------------------------------------------------------------------- 女子跳樓壓壞「小黃」 運將嘆倒楣 TVBS / 2009/07/14 台中市一名40歲單親媽媽,凌晨從8樓租屋處跳樓尋短,結果樓下剛好停著一輛計程車,女子就掉在車頂上,幸運撿回一條命,但可苦了計程車司機,因為車被壓毀,根本無法修理,賺錢工具沒了,讓司機很「鬱卒」,只能先租別人的車來開。 記者:「至少你的車停在那裡救了她。」計程車司機李先生:「但這也不是高興的事。」 賺錢用的計程車被壓壞,李姓司機心情沈悶地在車行抽菸,因為他怎麼也想不到,下班後,把車停在車行門口,竟然會被樓上住戶跳樓壓毀。計程車行經理:「聽到『碰』的一聲,好大一聲,就趕快跑出來看,因為她躺在上面。」 計程車車頂凹陷,所有的玻璃全破,凌晨4點多,住在八樓的一名單親媽媽,在15歲兒子熟睡時跳樓,結果不偏不倚,正好掉落在計程車上。計程車行經理:「沒有這部車擋著的話,可能掉到地上,人也死了。」 跳樓的單親媽媽送醫後沒有生命危險,算是撿回一命,但被她壓垮的計程車司機,也跟著受牽連,因為這輛車才買了2、3年,車貸都快付清了,現在卻面臨報廢命運。 計程車行經理:「他『鬱卒』一天了,他沒有車,不知道該怎麼辦,打算報廢了。」記者:「沒辦法修理嗎?」計程車司機的同事:「修理也麻煩吧。」記者:「他現在怎麼辦?」計程車司機的同事:「先租車啦。」 李姓司機低調不想再多談,原本賺錢已經不容易,未來生活又得多一筆租車的開銷,加上跳樓壓壞車的單親媽媽,生活也不穩定,所以要不要向她求償,他還在猶豫。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option=society |
如果就法律條文來講...永遠不會有結論
就道德層面來說~當然要賠償 人家辛辛苦苦攥錢買房子然後租給你,你卻故意在裡面自殺,讓房屋價值減少 甚至無法出租、出售,所有人總不能自己住吧? 死者為大~但是連死了都這麼自私那以後是不是大家都不要租房子了? 就像計程車司機那輛大約有15年的天王星轎車,我相信它功能正常可以維持 司機的工作,現在車爛了他找誰討公道?.... |
站在[自己]的立場, 對方都是不應該的, 不合理的..
換個立場想想, 如果自己站在對方的立場時, 該怎麼辦 真的換了立場之後, 再回到自己的立場時, 又該怎麼辦呢? ========================= 【判決死者的財產 必須用來賠償 死者所造成的損失】 如果死者比較有錢,那麼整件事不會有人說話, 如果死者很窮,那就會有很多人說話... 湯尼陳不是窮人,無法體會窮人的痛苦,自然不管對方家境如何,只想為自己討回自己的公道 計程車司機並不富裕,所以能體會窮人的痛苦,自然會去思考對方的處境, (但自己已經自身難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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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即使會自殺,總不會像主題報導的死者要租房子住? 法律就算判有錢人賠錢,原告人要真正拿到錢相信不容易 李敖以前被國稅局告發辦雜誌時逃漏稅,李大師官司敗訴經查實他名下沒有任何動產不動產可扣,他老人家拿放在倉庫賣不掉的李敖大全集來抵稅,還強調以大全集的原價計算... 最近新聞正夯跟國父同姓的哪位名人,他不是早前申請破產嗎?為何日子還是過得如此風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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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應不應該賠? 從情理上應不應該賠? 中國人常常在講--情、理、法 我個人是認為在情這方面來講 死者為大,不應該再追究了 但從理這方面來講,是應該要還給湯尼陳一個公道 就法這個方面來講,前面也許多人講過了法律層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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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囉....很多事情都沒有結果的 不該侵害他人權益也不應該讓他人權益受損... |
或許...一切都不該走法律途徑吧...
一切的一切都應該私了... 應該恢復動用私刑......好手好腳明明就有工作能力卻又要偷東西, 只要被抓就綁起來用火燒, 掏空公司, 然後大肆脫產, 宣佈破產, 繼續過好日子的那些人...私下抓起來把手腳都跺了... 看誰還敢做壞事...( 太和平, 太講究人權的下場就是天下大亂 ) ( 知法玩法的人, 抓起來把舌頭都割掉, 眼睛挖掉... 看他們怎麼知法玩法...) ... ... ... 我愈來愈偏激了...唉...:on_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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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層出不窮,我們誰也沒把握不會有脆弱的時候,陳先生這位房東也不太敬業嘛,連房客有異樣也不知道,這好像也不能全都怪到死者身上,所以說雙方都有不是之處啊 |
房東一般都很少會與房客接觸的吧!!
大姊大該很少租房子唄! 或者大姐的房東很喜歡觀察大姊大姐的作息 我所知道的房東幾乎都是不與房客有何互動的啦!! |
[死者家屬已申請限定繼承]...大都是保險理賠吧
保險才有指定繼承順位(也可能是遺囑) 即使家屬聲請放棄繼承(放棄包含財產跟債務)..如果無第一優先債權人(例如更早有外債) 應該還是那湯尼陳拿走 這只是家屬在湯之前繼承..不知道湯會在法律時效範圍內申告的延伸(2年內) 沒任何道德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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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的方式亦或者一次付半年甚至一年租金者,大概都不會碰面了... 再說房東還得練就看房客是不是死人樣喔? 那台灣沒人願意出租任何動產、不動產了....誰知道對方會不會拿來做 自殺工具....房東沒有義務要"心理輔導"房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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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有正妹特有的福利 我們一般正常的普通人是沒有這個福利的 我以前在外租屋的時候 也是非常少和房東有接觸 甚至是很少見到面 |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是房東要慎選房客,報導中自殺的男子29歲家裡並不有錢,還拿老家的房子去銀行抵押借錢,竟然租住湯尼陳1200萬的透天厝..
站在屋主的立場大多網友都認為要賠,世事難料若你是死者家屬自然認為人死為大是不該賠,現代社會成年的兄弟姐妹或兒女到外地打拼,不住在一起感情再好也不可能天天關心 萬一不幸發生同樣的事在法律上該如何自保?既然有錢人可以動輒脫產或申請破產來逃避責任,小老百姓為何不可? 這個案例也許新聞不會有下文或死者的父母放棄上訴而終結,無法變成真正的判例 在別的討論區看到不少鄉民也有激烈的爭論,如果著眼點在法律的訴訟上,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林姓男子在租屋處自殺,雖然是要結束生命,但選擇的方式,對他人仍有可能造成危害,行為人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否則應就其行為負責. 最大的爭議是在時間點上,若男子自殺不死房子自然沒有所謂兇宅,可見兇宅成立必然在男子死後做成,而法官認定死者該為其行為負責理由是"林姓男子生前選擇自殺方式的行為不當" 被告父母辯駁兒子的死亡與房屋價值無關,並認為原告的請求沒有理由,也許如其他法界人士認為死者父母不懂法律沒法運用上述死亡後做成的損失來好好爭辯導致敗訴 不過就算上訴二審法院會如何判也很難說,最好自救之道是馬上申請放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才不會讓自己扛債 |
忽然想到,若死者不是燒炭自殺,而是使用瓦斯氣爆,結果一定是屋毀人亡,這不就比凶宅更慘,已經變斷垣殘壁,這不知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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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氣爆炸掉房子也不用賠 :on_36: |
我想對於房東可能就必須在租賃契約中加註所相關細則,確保屋主自己的權益....
唉~法律就是這樣.....懂法的找洞鑽,不懂的被法玩...... 像孫先生掏空太電還可以消遙過日把正妹...就是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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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大地震後,很多人意識到要為房子買保險,如地震險,火險..如果房子不是自己放火或引氣爆應該都可以理賠 我聽友人說過他的同事,因為是一家的經濟來源,所以投保還在繳房貸期間意外或生病死亡,保險可以理賠一定的數額支付餘下的房貸 回到湯尼陳的案例,這個事件之所以特別多年來沒看過社會新聞會有人去民事求償死者父母的連帶責任 我不知道湯尼陳是為了心中一把火或是真的想要回凶宅做成的損失?有錢請律師訴訟方法跳過主角"死者",直接向家屬求償,如果,他事後了解到即使民事官司勝訴,對方沒錢又因新修的遺棄繼承法,根本一毛錢都要不到,他會不會提告? 結論是~都是律師的意見,因為他們要賺錢:on_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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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友人聽他說,他同事的父親有天晚上沒回家,第二天收到警方通知他在離島的一家民宿燒炭自殺,後來發現父親的信件有欠銀行卡債,他們當時跟銀行聯絡,銀行只需傳真死亡証明,傳出証明後銀行就沒有後繼的打擾,其他如電話費等等都是比照辦理 如他們所言活生生的人只要申請破產什麼鳥責任都可以推掉,何況已死之人?他們也沒啥遺產繼承問題,一切以當事人生前立的遺囑為準,哪怕全部給隔壁的阿姨家屬有異議也沒用,除非是沒有立遺囑才能民事訴訟爭取 早前看過一則八卦新聞,已故港星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除捐慈善機構,其他都分給好友,甚至徒弟,媽媽只能從中分到按月給生活費,他媽媽不服告上法院判決敗訴,現在還在上訴中.. 英國法律有一個用語叫"remote",追溯的責任是否太"遙遠",現在還住在土城看守所的哪位,他對台灣傷害之深遠超過一般跳樓或燒炭所造成的個人損失,他朝若三審定讞有罪或學習前南韓總統的做法,我們是否也要追究他的媽媽沒有教好他該負連帶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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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的疑問是 若是某人利用不法手段,搞來了非常非常多不義之財 然後利用脫產之類的方法,將不義之財通通散出去 接下來就是一人做事一人擔 那為什麼不能夠去追究不義之財的受益人呢? 如同土城派出所那位搞出這麼多不義之財 是否應該將他所有的受益人財產通通都充公? 還是要大費工夫去追究到底那些錢跑到哪邊,才一一追回? 甚至有很大的可能,一人做事一人擔,就不追回那些錢,只追究這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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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某人把搶劫回來的錢花光,怕被追捕而畏罪自殺,請問可以要求他的家屬償還被他花光的贓錢嗎?反過來說,家屬拿到贓錢就變成共犯,已經不是一人做事一人擔的問題 英國法律"remote",法院追究責任時考量會不會太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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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請問一下,掏空案常常見 許多大老闆都是掏空之後,就逍遙法外 我常覺得很奇怪的是,為什麼不追回那些被他掏空的不義之財? 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掏空多少? 還是不知道哪些資金流向是不法? 是不知道該如何追回,還是不需要追回? 另外 我下面貼一則半年前葉樹姍的案例 他的慈善捐款就被討回,很不符合所謂的不追回原則 法律判決,葉負債之後必須要追回他捐給慈善團體的錢 |
葉樹姍負債捐款 首例判善款吐回
http://tw.myblog.yahoo.com/ston09101...657&next=17655
葉樹姍負債捐款 首例判善款吐回 更新日期:2008/12/03 12:14 張靖玲 顧守昌 捐款作公益,卻首度出現法官要求公益團體得把錢吐出來!知名媒體人葉樹姍背負4千多萬債務,現在債權人指控,葉樹姍過去不斷捐款作公益,涉嫌逃避還債,法官因此裁定,撤銷葉樹姍的捐贈行為,還要追回善款;葉樹姍透過聲明表達遺憾,公益團體更委屈,表示那是請葉樹姍主持的車馬費,由於葉樹姍沒收改列捐款,而且年代久遠早就花掉了,怎麼追。 資深媒體人葉樹姍(97.2.6):「我們一起發下好願,共同做好事。」 主持大型晚會葉樹姍遊刃有餘,但螢光幕下的她,卻長期受到債務煎熬,10年多前,葉樹姍前夫向陳姓債權人開支票借錢,葉樹姍作保,支票跳票,葉樹姍一肩扛起4千多萬債務,不過債權人卻指控,葉樹姍一邊不斷捐款作公益、逃避債權,法官判定公益團體一併成被告。葉樹姍(97.2.6):「遠離一切紛爭,遠離一切的對立與衝突。」 受宗教潛移默化的葉樹姍,以尊重與感恩為主題發表聲明,表達一心與人為善,沒想到作志工理念,不被法官接受;葉樹姍強調,會當成善知識看待,倒是拖累公益團體跟著上法庭,她曾當面一一鞠躬,表達歉意,對曾接受過葉樹姍幫助的團體,真的是雪上加霜,因為不景氣捐款減少。 現在法官還判決,要把過去葉樹姍捐款,像慈濟的上百萬、法鼓山的17萬,還有婦女新知的3萬6等等,通通要吐出來。德蘭啟智中心主任:「尊重司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一定會上訴,因為我們覺得這判決非常不合理,她只是幫我們義務主持,主持那個募款的義賣,她只是把那個主持費用,她不願意領,回贈給我們。」 拿出10年前募款餐會照片,年代久遠卻被要求要還,法官這項判決,對公益團體來說也是開了眼界 =================== 抱歉,找不到原始新聞連結,這個連結將就將就 我只是覺得很奇怪 若是開樓的一開始案例來說,本著人死之後,不應該面對某些責任來負責 嚴謹的來說,是這個人死後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但因為找不到他負責,所以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因找不到人負責,所以找他的父母親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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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至於企業家掏空,可是錢早在被發現掏空前流出國外,就像土城哪位他們家在國外還藏了多少錢只有他們知道,不是不追而是很難追回,連拉法葉案扣押在法國的佣金官司進行多年至今還沒法要回 葉樹姍的案例是他欠債在先,之後所得應該用來償還,只不過他捐給慈善機構,大家覺得法院判慈善機構要吐出來有點不近人情 如果,有人把偷來的東西捐到慈善機構被查到,請問是否需物歸原主? 想起前立委伍澤元,潛逃到大陸早前死在北京,請問比照湯尼陳的案例判決,我們的政府大可以民事訴訟要求伍澤元的家屬賠償伍澤元污走過億公家的錢 政府為何不做? 警惕貪污的官員比湯尼陳的有用得多 重點是,伍澤元的家人不是窮人有錢請律師,政府就算告也不一定勝訴,湯尼陳因為有錢請律師欺負沒錢請律師的窮人,如此而已 |
補充一下
樓上哪篇漏掉實務上的重要事項 關於古大俠提到的掏空案,陳姓商人,王姓商人,以及娶專櫃小姐的商人,高雄王家..都在檢方起訴前/沒被限制出境前跑掉 他們的案件都在法院審理中,甚至因被告跑了卡在哪裡.. 所以一天沒有判決下來,掏空只是我們的說法,實際上他們只是通緝犯還沒定罪,在法律實務上如何能追不法所得? 而跑不掉王家的一大票人,要等到三審定讞,也許十年八年後都不一定有結果 伍澤元是二審判決十五年有期徒刑,他保外就醫後來選上立委藉故考察跑到大陸去 |
因為這個官司,在空閒時查了一些法律常識,算是從這個新聞得到的益處
心得如下~ 刑法跟民法不同,刑事訴訟法若在一審中被告死亡,如為單一被告法院會以被告主體不存在作出"不受理判決",有個案例是同一案有好幾個被告其一在審理中死亡,法院對死亡之被告免訴 民法就比較麻煩,所以大家要注要,如果你有親屬是民事訴訟的被告,你剛好是他有排順位的繼承人,他在訴訟中過世,你有機會繼承他的訴訟變成被告替他上法院 湯尼陳提民事訴訟當然沒法告已死亡的林姓男子,直接告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他父母 他父母也許不知官司會敗訴,甚至不知兒子的真正財務狀況,誰出的主意?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正因這限定繼承他們還有部分責任,因此,必然變成這個民事訴訟的被告 若果,他們有高人指點夠聰明,在兒子燒炭死亡後第一時間或在法定時間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等於兒子身後的一切債務責任都不關他們的事,湯尼陳根本就沒有對象可告! 除非大家能確定去世親人遺產遠多於負債,否則申請限定繼承也是一件挺麻煩的事,要向法院申報遺產帳目... 據我的了解民法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有法定期限,如果提告的人夠狠等期限過後才提告,等於第一順位繼承的親人沒有作出任何繼承的申請,自動成為一般繼承,哪就慘了! ps:上面是我個人的理解,如有不對請指正 |
感謝B大的解釋
小的只是對於這諸多法律案例覺得很奇怪 感覺上都是差不多,原來在法律上還有這麼多相異之處 才會造成有各種不同的判決 |
引用: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難免有糾紛,加上現代網路發達,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比以前更嚴重,懂多一點算是保護自己,誰也不敢保證哪天會遇到法律訴訟 律師真是很好賺的行業,可惜沒有天份,不然唸法律是不錯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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