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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逗卻告性侵 男勝訴:她摸到我受不了!
挑逗卻告性侵 男勝訴:她摸到我受不了!
2009-12-11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今年五月間,桃園縣一名陳姓女子,控告已婚的30歲廖姓男子,趁陳女前往廖男家時,不顧客廳還有五個人在,將她騙入房間內強脫衣物性侵得逞。 但檢察官偵辦時,廖姓男子卻供稱,當時根本是陳女自己主動走進他的房間,然後挑逗撫摸他的下體,直到摸到他受不了,慾火焚身之際,才顧不得妻子就在門外,和陳女發生性行為。「根本是她摸到我受不了!我家客廳還有人,我怎麼可能強暴她?」 檢方深入調查後,發現當天廖男家中確實有廖妻與其他四名友人在客廳,陳女當場並未呼救,他人也並未察覺異狀。且事發後,陳女一直沒有報案,等到十多天後才提出告訴,種種跡象不合常理,遂採信廖男說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101085,00.html ------------------------------------------------------------------- 這案件不起訴處分可以說明一事,在原告沒有有力證據時,雙方各執一詞,檢察官就會用常理來判斷誰是誰非 |
常理是.......................
強暴場所該很隱密 被強暴人要極力反抗 強暴後要立即提告.............. 是這樣嗎???? |
引用:
以上就是必要條件,好色的男人就看著辦罷:on_14: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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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s.我亂說的別理偶 |
這種新聞太扯了....缺錢乾脆直接金錢交易算了:on_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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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女生若當時雙方真的為了刺激的快感,越危險的地方越是安全:on_14:
事後鬧翻去提告,被告勝訴後他老婆可以拿著不起訴處分裁決書反告女的妨礙家庭 所以不要以為一時氣不過提告,後果自負得不償失 |
這個女主角實在太不會答辯了!!!
319阿扁的鮪魚肚槍傷 外褲與內褲都沒破也沒血跡 按常理根本不可能 那還不是能成立 所以...狗屁!!!什麼按常理 不按常理才是真理啦!!! |
引用:
因為快快辦妥主子滿意,馬上升官,辦案當然升官才是王道:on_79: |
引用:
這個時候老婆可以告妨礙家庭 另一女就只能被告的份 :on_44: |
引用:
藝人陳為民就是告前女友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經地檢署查後不起訴結案,前女友得知判決馬告陳誣告,法院判陳敗訴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至四個月.....(這段坐牢時期陳就稱出國遊學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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