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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賠機車!違規穿越遭撞 判賠19萬
原文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2/8/237wo.html
行人賠機車!違規穿越遭撞 判賠19萬 更新日期:2010/04/02 21:24 台北縣永和一名宋小姐,前年違規穿越馬路,遭到蔡姓騎士撞擊,兩人都跌倒受傷;事後,騎士向宋小姐提出告訴,要求賠償50萬,官司纏訟近3年,法官認為是行人違規過馬路,然後又突然掉頭往回走,騎士反應不及才會肇事,宋小姐必須賠償騎士19萬,宋小姐氣得哽咽落淚,痛批司法不公。 看著裁定判決書,上面寫著「行人違規肇事,賠償19萬元」,宋小姐氣得說話頻顫抖。 被撞當事人宋小姐:「這是一個非常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而且這19萬對我來講,這是一個非常大的一個壓力,我真的不知要從何去找尋這樣的錢給對方。」 不能接受,也不能認同,宋小姐說,雖然自己的確違規在先,沒有走斑馬線過馬路,但也是被撞傷的受害者,法官卻判決她必須賠償騎士19萬元,真的很不服。 被撞當事人宋小姐:「當下我就趕快轉身,然後站在定點上,站在雙黃線定點上,所以我腳抬起來,準備往回走的時候,就被當時的蔡女士撞上來。」 越想越氣憤,難過地落下淚來,宋小姐說,就只是違規穿越馬路,卻要賠償19萬,會不會判得太重了。 ================================= 終於有一次是判行人的錯了......... 真正的重點在這........(投票的結果): ![]() |
這位法官判的很好,值得嘉許~~:on_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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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要是不判刑人錯的話,那一條行人禁止穿越馬路這條乾脆廢掉好了,不然每次我都繞一大圈走天橋或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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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剛好在我家附近,因此,搜尋了一下不同媒體的報導,只有一平面媒體稱他們為"婦人",我覺得更能反影事實...
經常看到不少婦人或上了年紀的人過馬路愛違規穿越馬路,好像馬路是他私人擁有,完全無視車來車往,一副你們有種就撞過來...看到就讓人討厭 下面報導有提到,騎機車的婦人因此受傷,醫療費就花掉十萬,闖禍的婦人有啥好不服氣? -------------------------------------------------------- 機車撞行人 騎士獲賠19萬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饒磐安/板橋報導】 2010.04.02 03:20 am 車撞人一定是車錯嗎?宋姓婦人前年違規穿越馬路,遭蔡姓婦人騎機車撞擊,兩人都跌倒受傷,宋婦主張「車要讓行人」,但板橋地院認為是行人違規肇事,判決宋婦賠償機車騎士19萬元。 法院調查,蔡姓婦人前年2月騎機車上班途中,在永和市福和路不慎撞上因車流量太大,在馬路中央突然掉頭往回走的宋姓婦人,兩人都跌倒受傷;蔡婦因左腿膝蓋關節脫臼及韌帶斷裂,跑了兩百多趟醫院治療與復健,醫藥費也花了10萬元,因此向板橋地院請求民事賠償,要求宋婦賠償50萬元。 但宋姓婦人提出「大車讓小車、小車讓行人」理論,認為騎士已看到她還撞上來,是故意造成車禍,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蔡婦之訴。但法官認定車禍主因在於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因此判決宋婦賠償19萬元。 【2010/04/02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10/4/2/NEWS/SOC.../5512908.shtml |
我記得台灣的交通法規已經慢慢依據先進國家的『路權』的觀念在走了 ...
已經不是大車小車的問題了,要是在國外,那位宋姓婦人,肯定會更慘 ... 現在還有所謂的車禍肇事委員會的車禍鑑定 ... 想要單純賴說大車小車行人說,未必行得通 ... |
引用:
無視車輛,那種感覺真令人討厭.. 是該給那愛違規的行人一點教訓 |
引用:
主題的案例,法官判全部責任都在行人身上,我認為是"罕有"的判決 駕駛人經路口,不管有沒有交通號誌都要減速,不管行人是否違規也要減速禮讓,否則過去都判例,行人即使違規被撞,也會判雙方分擔責任 而這個案例沒有看到詳細裁決書,估計是行人在馬路中間穿越,走到一半突然回頭走,以至騎士反應不來撞倒他後,雙雙倒地受傷 一般來說,法官都會認為騎士"應注意而沒注意",騎士不會完全沒責任,然後,按照責任歸屬比例判決賠償多少 上述違規穿越遭撞,如果行人比騎士傷重,甚至不治....判決就可能大逆轉 稍懂法律實務的同事提醒,萬一自己倒楣遇到違規行人或其他違規駕駛者,以這個案例來說,在筆錄及上法院時的說詞是"當時注意到行人回頭走時,根本來不及煞車...",千萬不要說誰知那婦人違規又突然回頭,所以沒注意到就撞上... 總之,面對法官時就要顯示自己是要盡最大努力阻止意外發生,可惜對方太超過,以至無力可回天....法官就不會以"應注意而沒注意加諸你身上 |
如果宋姓婦人的主張被採納,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可以廢掉了......
車禍的發生不在於交通工具的大小,問題在於肇事的是非對錯... 由宋姓婦人的主張可見她的法治觀念薄弱態度錯誤,今天他運氣好 和機車發生事故,哪天他與小客車、小貨車、3.5T以上車輛發生碰撞 她就沒有機會在那哭么了........ |
這種判決也可以有「殺雞儆猴」的效果
常常在上、下班途中就會看到機車騎士在車陣中鑽來鑽去的 開車的人更危險,一方面要看旁邊的行人、騎士,另一方面 又要顧及那些「不要命」的騎士 一不小心 車撞到了騎士 最衰的還是開車的人 這個判決是遲來的正義啦:on_32: |
其實法律是活的~
如果設計上 非四線道之類的主線道,又周遭N公尺內無斑馬線紅綠燈 或行人道不明 那行人也有越過馬路的自主權 不過這則案件 應該就是那位小姐的錯沒錯 (只是小小事件也要纏訟3年,台灣司法官真是有夠 :on_69:) |
引用:
不管是汽車、機車都需要安全距離,可是就有些人騎車愛鑽,如果 發生了碰撞時常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清,於是最近有種東西非常熱 賣......."行車紀錄器" 當事故發生後撥給警察看畫面就勝過千言萬語自保權益... 引用:
以"侵犯式交通原則"來面對馬路上的各種狀況...我舉例如下 我一個朋友他家附近有條快速道路,下方有平面縣道,每回我去他家 都會觀察其他用路人怎麼"使用"這條路。在路口我發現了兩類駕駛人, 一類駕駛人我稱為"非侵犯式駕駛人",他當行經路口時他會觀察對向 來車,如果來車在距離路口500公尺甚至更遠時,他會闖紅燈快速通 過。另一類的則是"侵犯式駕駛人",這種人很常見他們不管你在多遠 想過就過,憑著"不然你好膽給我撞過來"的心態處事,當距離路口300 公尺甚至更短距離時他會不管你高不高興就直接闖紅燈通過... 上述兩者共通點都是闖紅燈,違反了交通規則法條,實際上確有很大的 不同,前者屬於"無害通過不侵犯",在不給對方壓力的狀況下他無害通 過。後者則是不顧安危與來車權益我行我素,侵犯對方路權與給來車壓 力..........等紅燈有時候是必要的有時後非必需(如深夜)法條是與的人是 活的,應變的時候應該採取對雙方無害的方式才對... |
台灣人偉大的地方啦!!!
自己錯了還很委曲的抱怨啦!!!!! 自己不對還怪司法不公 這樣的官司居然還要三年的長跑 命不夠長還真的很難熬到官司判決呀!!! 我想法官真正要說的是你們兩造都不肯死 沒辦法只好依法判決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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