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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大家有關隱私權的問題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60470.html)

lutunhsiang 2010-07-18 08:52 PM

請問大家有關隱私權的問題
 
小弟請教大家一下,我們公司主管要我整理各校之系所教授與講師名單,包括教授丶副教授丶助理教授丶講師與科系辦公室之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小弟都是從學校網站抓取,或是從以下這網站找到的資料,這網站我當初是從搜尋網站找到的
http://reg.aca.ntu.edu.tw/college/search/
我都是把資料整理成一個excel檔案,這是我們公司要跟教授與老師們發活動邀請信,或是產品簡介給教授與老師參考,因為我們都是服務學校與醫療單位
可是我們當初沒有獲得學校同意就抓取老師的個人資料,雖然都是從科系官方網站抓取,請問類似這種資料都是公開可隨意抓取的嗎??還是這類資料只能讓學生與家長聯繫用,廠商不得使用呢?因為有些系上網站連老師的手機號碼都公佈,我們如果拿來作為推銷與邀請用途,是否已經侵犯到對方的隱私權還是其他法律責任呢??
另外我提供這網站資料也都是公開的,像是這種網站是否資料都可以隨意抓取與使用呢??
我現在怕的是萬一學校認為我們侵犯到隱私權或財產權,到時候我也有事情
謝謝大家

cwvdavid 2010-07-19 03:07 AM

各校教師名單, 以及"在學校的聯絡電話"
都不屬於隱私...

隱私權保障的是"個人隱私",
你所提的有點偏向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舉凡 "足以辨識出 某個人" 的整個資料, 都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
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允許, 就算知道這些資料, 也不能將其公開...

所以很多銀行跟電信業者....或Facebook等網站,
都會在使用條文中加入"視同你已經同意讓他們任意使用你的資料..."
例如:下圖...
http://img686.imageshack.us/img686/9207/snapshot069.jpg




至於 "你在收集他們的資料" ,....(簡單的說, 要看你怎麼使用這些資料而定)
一般來說, 沒人會特別去講說.....我收集了你們的資料,
大多是回對方 : 在貴單位的網站有看您的資料, 因此想請您來參加.......

lutunhsiang 2010-07-19 07:01 AM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文章 2249566)
各校教師名單, 以及"在學校的聯絡電話"
都不屬於隱私...

隱私權保障的是"個人隱私",
你所提的有點偏向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舉凡 "足以辨識出 某個人" 的整個資料, 都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障,
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允許, 就算知道這些資料, 也不能將其公開...

所以很多銀行跟電信業者....或Facebook等網站,
都會在使用條文中加入"視同你已經同意讓他們任意使用你的資料..."
例如:下圖...
http://img686.imageshack.us/img686/9207/snapshot069.jpg




至於 "你在收集他們的資料" ,....(簡單的說, 要看你怎麼使用這些資料而定)
一般來說, 沒人會特別去講說.....我收集了你們的資料,
大多是回對方 : 在貴單位的網站有看您的資料, 因此想請您來參加.......

謝謝您的幫忙,其實我也會從搜尋網站找沒有公開電子信箱或電話的老師資料,不過我很好奇的是老師會同意讓自己的資料公佈在網站上嗎??

cwvdavid 2010-07-19 12:01 PM

老師的 個人資料,是不會公佈在網站上的,
如果公佈了。。。。。。。

國家資訊安全委員會...就會發函給該校,
例如

主旨【資安通報:xxxxxx 貴單位oo網頁內含####】
內文: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xxxxxx,貴單位oo網頁的資料已違反相關規定,請儘速處理,
並於問題解決後,通知本單位承辦人員,。。。。。。。。。。


(我得找一下原文,因為我收到過。。。。。)

總之,跟 "個人" 無關的,是可以張貼在網站上的,

例如:
校長 陳xx
辦公室電話:.......
電子郵件:.......

教官 王oo
辦公室電話:.......
電子郵件:.......

以上資料並沒有提到個人的"身分證字號",並沒有提到"家裡的住址",
都不算是個人隱私(上述資料不足以讓 外人 輕鬆辨識出當事人是哪一位 )

當事人也不能 "不同意",除非當事人不幹了。。。。離職了,退休了

lutunhsiang 2010-07-19 12:23 PM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文章 2249593)
老師的 個人資料,是不會公佈在網站上的,
如果公佈了。。。。。。。

國家資訊安全委員會...就會發函給該校,
例如

主旨【資安通報:xxxxxx 貴單位oo網頁內含####】
內文: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xxxxxx,貴單位oo網頁的資料已違反相關規定,請儘速處理,
並於問題解決後,通知本單位承辦人員,。。。。。。。。。。


(我得找一下原文,因為我收到過。。。。。)

總之,跟 "個人" 無關的,是可以張貼在網站上的,

例如:
校長 陳xx
辦公室電話:.......
電子郵件:.......

教官 王oo
辦公室電話:.......
電子郵件:.......

以上資料並沒有提到個人的"身分證字號",並沒有提到"家裡的住址",
都不算是個人隱私(上述資料不足以讓 外人 輕鬆辨識出當事人是哪一位 )

當事人也不能 "不同意",除非當事人不幹了。。。。離職了,退休了

謝謝您的幫忙,其實我看搜尋網站都可以查到老師的電子信箱或電話分機之類的資料,只是不敢說是否資料都正確,或許電子信箱老師很久沒有收信或不在使用而帳號被刪除,這情況在免費信箱很常見

cwvdavid 2010-07-19 01:02 PM

以下是沒有做好資安處理時,所收到的信...

===================================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技術服務中心

資安預警警訊

發布編號:ABCD-EFG-2010-0001
發布時間:2010/07/19 13:00:02
事件類型:資訊洩漏

事件主旨:湯姆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資訊網 敏感資料外洩預警通知

事件描述:
技術服務中心發現 貴單位所屬機關網頁伺服器上之網址:「http://www.123456789.com.tw/tom.htm」之「湯姆市 oo學校 教師名冊」,
文件內容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敏感資料,總計35筆。

請您連絡伺服器管理者檢查伺服器的文件存取限制設定是否正確,以避免資料外洩。


建議措施
1.於網站根目錄中建立名為「robots.txt」之文字檔,檔案內容為「Disallow: /epaper/」,以限制搜尋引擎存取存放敏感性文件資料的目錄。
2.機敏資料應設定存取控制,限制只有驗證過的使用者才能存取該項資源,建議進行帳號密碼驗證及考量限制特定IP及網域才能登入並對連線進行加密。
3.欲公開之文件資料,應確認文件內不含個人隱私資料或其他敏感性資訊,或應將其經適當改寫後再行公開(如只公布身分證號部份數字)。
如果您不是處理此一事件的適當人員,請您通知我們。

參考資料
此類通告發送對象為通報應變網站登記之資安聯絡人。
若貴 單位之資安聯絡人有變更,可逕自登入通報應變網站(https://www.ncert.nat.gov.tw/)進行修改。
若您仍為貴 單位之資安聯絡人但非本事件之處理人員,請協助將此通告告知相關處理人員。



如果您對此通告的內容有疑問或有關於此事件的建議,請勿直接回覆此信件,請以下述聯絡資訊與我們連絡。
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技術服務中心 (http://www.icst.org.tw/)

地 址: 台北市富陽街116號
聯絡電話: 02-27339922
傳真電話: 02-27331655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icst.org.tw

LKKK 2010-07-19 04:11 PM

其實小老兒打從開始就沒有打算要回這樓的文

因為史版高手如雲,應該~~怎麼輪也輪不到小老兒來回文

不過這件事發展到現在好像已經牽涉到公領域,也就是公眾利益之事了
不出面說幾句話好像會良心不安
~~~儘管小老兒好像原本也沒什麼良心
................................

十數年前詐騙行為猖獗
時有耳聞學生在上學時間,家長接到詐騙電話,謊稱在學子弟已被挷架
家長在短時間之內只能從查號台查知學校電話號碼
又要幾經轉接,會讓緊急使用人感覺並不便民

所以教育部通令全國各級院校
在網站上公佈各系所班級,主要師長的聯絡電話及姓名
此舉主要為方便學生及家長緊急連絡或急事通報時使用
並非提供予非特定人士商業使用

請勿任意濫用此一寶貴資源,以免有負政府公開教師資訊原本的美意
..................................

也許在去年有人問到樓主提問的問題
小老兒可以非常簡短的回覆

不可以

因為依舊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參考法令條文請點連結
第十九條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
  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罰則甚重,依同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
今年99年5月26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通過並公佈實施,同時癈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新法取代舊法。新法修正後立法更為嚴謹,罰則也相對提高

"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參考法令條文請點連結
第二條中明確界定什麼是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樓主所稱蒐集到的,姓名、職業、聯絡方式等都在個人資料法保護的範圍之內

是否可以就網站上公開的資訊,供自已或法人使用?

可以分二個層次來說明

一、如果蒐集來的資料只供"個人"聯絡使用,於法並不禁止 請參考第五十一條
二、如果是非政府機關的法人公司戶,表面上看來就網路已公開的資料,依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是可以蒐集及處理

不過,同條第十九條第七款有特別註明: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只要各大學網站上有註明,"網站中內容不得為商業用途之使用"等字眼等,是不可以蒐集及使用的

小老兒,隨意選了幾個大學網站,看了一下,每個學校幾乎都有類似聲明
蒐集者不能以"沒看到"或"不知有此規定"就能免責

違反的罰則重不重?

嘿嘿嘿......

如果是小老兒,不會去碰的~~

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請注意,此法規定是一罪一罰,如果您寄了一百封廣告,如果每件都罰,就以最低金額來算,也有新台幣五萬了。
且法中規定損害,不一定是財產上之損害,被損害人之時間及精神折磨都可是以求償的。
追訴的時效,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長達二年。

那如果學校書面同意,貴公司可以使用從網上取得的資訊供商業使用,是否就可以放心的使用了?

並不是~~~

就算學校書面同意貴公司可以使用網站上的資訊
還要注意以下二點

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一、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二、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也就是說在第一次行銷時,要在廣告函或電話中明白告知被行銷人,他可以拒絕接受行銷。如果廣告函中回拒的方式是電話連絡
貴公司需負擔電話費。也就是得給客人一隻免付費的電話。如果沒有註明拒絕方式。那客戶的任何拒絕方式,貴公司都得支付費用
如果是小老兒,就會請律師,發一封回絕函,律師發一封律師信的費用。約新台幣五千元至五萬元

似乎寫太長了....

其它就簡免了吧!


..................................
結論:

在公開網站上公開的資訊,並非可以任意使用,還得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否則後果將自行負擔

cwvdavid 2010-07-19 05:13 PM

還是LKKK講的比較詳細 :on_02:


很多廣告信件內也都有附加一行:如果您不願意收到xxx廣告信,請直接點選本連結...
這一行就是在鑽法律漏洞...實際上真的回覆之後,

你的Email不但會被記錄為有效Mail,還會收到更多的廣告...
但xxx行業的廣告信真的不會再寄給你了.....

結果就變成:少了一家的廣告,多了數十家的廣告....
所以很多人都說:看到廣告信直接刪除,千萬別回信...



.....
結論:請湯姆不要做,直接將該問題反映給主管,
以免將來出了事,公司以及主管會說:只叫你去找資料,並沒叫你去做違法的事
結果就變成...湯姆是成年人,雖然是公司要求收集料,但湯姆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報告,
以致於公司完全不知道湯姆是以非法方式收集資料......
最後,公司都沒事,員工反而得死...

lutunhsiang 2010-07-19 08:37 PM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文章 2249632)
還是LKKK講的比較詳細 :on_02:


很多廣告信件內也都有附加一行:如果您不願意收到xxx廣告信,請直接點選本連結...
這一行就是在鑽法律漏洞...實際上真的回覆之後,

你的Email不但會被記錄為有效Mail,還會收到更多的廣告...
但xxx行業的廣告信真的不會再寄給你了.....

結果就變成:少了一家的廣告,多了數十家的廣告....
所以很多人都說:看到廣告信直接刪除,千萬別回信...



.....
結論:請湯姆不要做,直接將該問題反映給主管,
以免將來出了事,公司以及主管會說:只叫你去找資料,並沒叫你去做違法的事
結果就變成...湯姆是成年人,雖然是公司要求收集料,但湯姆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報告,
以致於公司完全不知道湯姆是以非法方式收集資料......
最後,公司都沒事,員工反而得死...

我打算明後天跟我的直屬主管私下開會,把這事情說出來
謝謝大家的幫忙

Russell 2010-07-20 01:25 PM

引用:

作者: tom710509 (文章 2249654)
我打算明後天跟我的直屬主管私下開會,把這事情說出來
謝謝大家的幫忙

在網路上所公布有關教職人員的E-Mail及一切所有資料,是在『個人資料保密法』的保障之內,但是學校是否有加『隱私權保護宣告』的內容所提及其網站內容不得移做別的商業上、或蒐集而侵犯其隱私,不然是屬於『公共財產』的一部份。如有錯誤請指出!!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3: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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