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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訴訟法,被告(數字周刊)可以要求傳訊所有相關證人,用公權力找出妮可,和哪位台北友人,他們不得不作證,這是刑事法的規定 當然,上了法院林姓友人若仍堅持台北友人才是嫖客,最後證查無此人,這是偽證罪,陳公子很清楚,他自己作過偽證被起訴 告民事就大不同,法官只作審理,看雙方提出多少證據,證人要不要來?公權力是不會介入的 最重要一項,告刑事,數字周刊還可把手上的錄音交給檢方拿去作聲紋比對,可是,民事得要自己去處理 從以上種種來看,陳公子沒有召妓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適當不過,哪怕新聞自由的保護傘,告刑事不一定會勝訴,但,檢方會幫他查明真相 倘若他有召,當然選擇告民事最有利 ps:有人說,他們一家這幾年的官司,讓民眾增長了不少法律常識 |
引用:
才看了一大堆稀奇古怪的法律案件 真是增長見聞 |
他有沒有嫖我不在呼啦,那些支持者更不會在意,反正會投他的
就是會投給他。不會因為他玩女人就唾棄他...... 前XX蛋立委:玩女人就玩女人,哪個男人不玩?...開查某才是正港男子漢啦 :on_14: |
這個小子在打什麼主意其實很簡單
他想效法舔耳案的 塗大委員 其實很簡單證明的事 卻要拖 最好是拖到選舉 忽然一下簡簡單單的證明是清白的 (利益雙收) 鐵定當選 至於那些很可疑的疑點 個人大膽假設說不定是DIY也不一定 (是假設哦~) 因為太多不合理的巧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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