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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原文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8/2c6z2.html
更新日期:"2010/09/01 12:11" 民國95年,吳姓男子用眼鏡架、吸管等性侵牌友的3歲孫女,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性侵行為已經違反女童意願,分別判吳姓男子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 都要被網友罵翻了,因為審理3歲女童性侵案,最高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遭網友砲轟,認為根本沒有同理心。 民國95年3月,55歲的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的3歲孫女外出遊玩,用眼鏡、吸管、手指性侵女童,直到女童母親幫孩子洗澡時,發現異狀報警。一、二審時,法官都認為男子違反女童意願,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4年6個月,上訴到高等法院,吳姓男子則被認定性侵得逞,二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判刑7年2個月,也須接受強制治療。 但上個月初,最高法院進行三審,由法官施俊堯、李英勇、李伯道、孫增同,審判長邵燕玲五人組成的刑八庭,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全案撤銷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判決一出,網友再度串聯,認為判決過輕。先前高雄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法官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判處嫌犯3年2個月的案子雷同,不符合人民期待。 ============================= 這一篇最近罵的非常大,已經有網友連署要罷免法官了 (雖然我不認為 罷免 是有用的) 但,從上面的事件來看 。。。1審判4年多 。。。被告(就是用手指性侵3歲女童的那個 55歲的吳姓男子),不服!!,上訴 。。。2審判7年多 。。。被告(還是用手指性侵3歲女童的那個 55歲的吳姓男子),不服!!,上訴 。。。 。。。 基本上如果被告沒有上訴,1審就結束了, 而被告繼續上訴,所以才會有2審,跟3審 。。。 。。。 。。。3審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男子是違反女童意願進行性侵 。。。(為什麼不乾脆講說 女童證詞 無法證明是這個 55歲的吳姓男子做的事) 。。。還要求二審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看到上面這一句 ....天呀,這個55歲男子是什麼人呀,居然能讓法官心生憐憫, 。。。認為3歲小孩受的傷沒什麼,反認為55歲男子被判刑太重) 如果有人去調查這個55歲男子跟三審法官之間的關係, 或者壹周刊把那種藝人交往的關係圖,套用在這個55歲男子跟三審法官之間, 不曉得會不會畫出什麼關聯性。。。:on_47: |
這些法官好像是在鼓勵那些壞男人去找無知的小孩與智障女人下手
只要對方沒有反抗或反對 就不算是性侵 這....法官真的是經過高考的高門檻嗎??? 感覺上好像小學生程度就可以當法官了!!! |
美國法律為了保護兒童,性侵沒有行為能力的孩童是"重罪"
因為過去發生兩個兒童被性侵案件,因而以他們之名修法「梅根法案」和「潔西卡法案」,20年有期徒刑起跳 相對台灣,法官好像處處為壞人著想,怕他們坐牢太辛苦,想盡方法判較輕的刑責,法官都是"佛心來的嗎?" 反正法官很喜歡用最輕的罪名,乾脆要求立法院修法,性侵兒童不管有否違意願一律十年起跳,有違意願者十五年起跳....酒駕撞死人不得緩刑五年徒刑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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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犯人著想、證據不夠嚴謹的屁話 說穿了就是有某種利益交換 才會造成這些法官做出這種違背一般常理的判決 之前襲胸十秒不犯法,我才不相信法官不知道襲胸是犯罪 一定是有某種理由不得不硬找些藉口判無罪 |
高院是文件審
所以這些法官久而久之就變成大頭症 專門雞蛋裡挑骨頭 但這些骨頭通常都不影響事實結果 結果發回更審 下級法院案子越推越多 最後一拖再拖 最後才變成 一審重判 二審減 半三審... 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 個人倒有個建議 每五年地方法院就與高等法院對調一次 看看這些法官誰敢任意妄為 |
別以為這是一樁小事,該法官哪天她的年幼女孩也遭此不幸,我看他還會不會那麼的「仁慈」。
此外,在讀法律與心理醫學時,曾讀到很多類似的案例,證明凡是年幼被性侵犯的女孩子們,長大後一輩子都扔不掉這個硬烙上的陰影。她們會對男性會失去信任感,而且會很明顯的在人格成長上發展成不正常的分裂人格,比如,恨男人恨到一直想像自己也變成男人,甚至於以男性的陽剛身分來報復,在女體男心的遭難下,日久體內的男性荷爾蒙(男性激素)分泌失常,造成她們腿毛粗硬,音調變沉,動作男性化,甚至長鬍子,進而脾氣暴躁,自暴自棄;通常會自殘者都是有如此創傷過的受害者。 但願這位「青天老爺」能僥倖繞道,避邪有方,千萬不要有天輪到你小女兒﹗ . |
乾脆以後到包公廟擲筊杯,或許審判都比法院公正:on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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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家就在包公廟附近說.....:on_02: 台灣已經悲哀到去包公廟和包大人喊芭樂拳都比上法院公正了...:on_36: 台灣就是有這樣的法官,阿貓才能行走江湖.....:on_84: |
真是太過份了,試想那時候3歲的小孩,要如何表現無意願,這位法官顯然有問題~~:on_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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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去查一下有沒有收受紅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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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經查,發現該員收受三斤茶葉,因查無對價關係故不起訴.... P.S....茶葉用新台幣當乾燥劑 |
引用:
看來加州是暴力獨裁國家 台灣才是真正的民主自由國家 |
引用:
根據經驗顯示....阿貓犯案時被害者都麻會大喊"不要~~不要~~" 阿貓接收到訊息後經過CPU運算邏輯...NO=YES,YES=YES"所以 阿貓繼續犯行......當阿貓被逮移送法院時,法官以"不要"未違意願 的邏輯獲判無罪.... 這代表了一件事........法官和阿貓都看過日本進口DVD...:on_84: 另外要提醒阿古! 當你有女友後,每當你想翻雲覆雨時,萬一女友嬌羞的說"不要麻" 你千萬別亂來,趕緊停手.....因為接下來的法官會因為這兩案例而 不敢判"無違反意願"而直接判你有罪....:on_44: 要先請女友填妥嘿咻意願書簽名蓋章後才能開始...:on_44: |
引用:
乾脆就直接找援的 總不會告我性侵吧 就算被抓到 也是罰娼不罰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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