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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偷吃僅愛撫 不算通姦
曾姓男子被控與沈姓女子通姦,他承認發生過五、六次「性行為」,但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勃起困難,從未「插入」,彼此僅愛撫。曾妻也證稱「老公常不行」,檢方認為性器官沒有接合,不構成通姦罪,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指出,妨害家庭的通姦、相姦罪構成要件,是男女有姦淫行為,姦淫是指男女交媾,必須以生殖器接合才算數;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若生殖器僅接觸而未插入,即未達接合程度,屬於未遂犯,但通姦、相姦罪不處罰未遂犯。 曾姓男子(四十二歲)被妻子控告,前年八月至今年二月,多次與長他一歲的沈姓女子發生性行為。 沈姓女子承認兩人有過性行為五、六次,兩次到旅館,其餘多在沈女的住處;不過他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影響勃起功能,總是「進不去」,與沈女發生關係時,只有彼此撫摸。 台北地檢署調查,曾姓男子詳述自己與沈性女子發生性行為的次數與地點,況且,他自承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有使自己陷於刑事追訴處罰的危險,應該不至於說謊,證詞可信。 不過,曾姓男子罹患糖尿病也是事實,曾妻又證稱老公確實有勃起困難情形,既無證據證明曾與沈女有性器接合,及無證據證明兩人姦淫,也就不構成妨害家庭的通姦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959959.shtml 只要生殖器沒有接合,就不算通姦罪 以後男人和女人都可以蓋棉被純聊天 不需要擔心被老婆抓通姦 |
以後當街摸女孩子胸部與私密處
都不能算犯法了吧!!! 按現代新潮流的法官見解 那都只是摸到衣服而已 不能證明真的有接觸到女孩子的胸部與私密處 碰碰衣服怎能說犯法呢?? 我們的法官小時候看到國王的新衣這個寓言故事時 他們一定與我們的想法不同 既然有裁縫製作的衣服 那就肯定是衣服 雖然看不見也是衣服 那用手指頭進去的 也不能算猥褻與通姦之類的罪名了嗎??? 這可能也要大法官釋憲才能搞懂的事吧!!! |
只要生殖器沒有接合???
那, 戴著保險套插進去... 非但沒有通姦的問題, 未來女生遇到色狼, 也完了.... 只要色狼戴著保險套進行性侵, 依照 周式宗親的定理.......... 不能認定有罪....(因為是保險套進去的....) -------------------- 補充:犯人可以說他戴著國王的保險套.... 真是他x的........... sh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it! 狗x養的........................ 唉~~~ |
引用:
能夠鑽就鑽,盡量找理由脫罪 各種牽強的理由都出現了 |
那阿忠的官司應該會沒事....因為....
阿忠:我都有戴保險套.....所以不算通姦:on_32::on_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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