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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Ya07 2011-10-10 09:22 PM

初戀噩夢 小護士分手遭性恐嚇
 
2011年10月10日07:41 蘋果即時

目前正在某護校唸書的小護士,去年9月在臉書認識邱姓男子,交往後難忍對方暴躁脾氣,今年2月提分手,邱男卻在2月底展開報復,將她拖到暗巷性侵,小護士向警方報警,檢方因他初犯、無前科,予以5萬元交保。邱男吃上官司後,並無悔意,反將交往時小護士所拍的裸照,當成MSN和臉書大頭貼,並在MSN恐嚇小護士拿錢來贖,小護士蒐證後再度報警,邱男被依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等罪嫌將他2度移送檢方,但他仍獲交保。

邱男不滿2度吃上官司,5月底埋伏在小護士住處,尾隨進公寓後,以暴力性侵逞慾,並嗆聲:「你不是很愛報警嗎?」小護士身心受創,第3度求助警方,警方聽聞小護士3度被害,痛斥邱男「誇張變態」,緊急向檢察官聲請拘票逮人,檢察官以預防性羈押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律師認為,初犯交保很正常,但之後又對被害人恐嚇取財並散布裸照,再交保太不應該,讓被害人身陷危機之中。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sueID/20111010

3次強暴..兩次交保
造成被害人連續噩夢
檢方與法院真的是該好好檢討啦!!
難道被害者不是你的親人就可以如此無視嗎??

連續對同一被害人強姦...居然還交保
等第三次時才收押
這...就算有國賠...被害人的傷害能夠被金錢撫平嗎??

簡直是連續強姦我們的司法啦!!!

ppp0600 2011-10-10 09:29 PM

台灣的法律已經不是保護百姓而是間接迫害了,
在說恐龍法務人員根本無法剔除,
靠政府保護,真是搞笑了 :on_44:

crd1871 2011-10-10 11:43 PM

嗯,還蠻同情這位護士的,只能說她太倒楣了,先是遇到壞男人,後來又遇到恐龍檢察官~"~:on_77:

getter 2011-10-11 06:48 AM

引用:

作者: crd1871 (文章 2287516)
嗯,還蠻同情這位護士的,只能說她太倒楣了,先是遇到壞男人,後來又遇到恐龍法官~"~:on_77:

這次不是法官 ... 是檢察官 ...

lucky cat 2011-10-11 01:14 PM

李組長眉頭一皺 發現案情並不單純

這個新聞有提到,小護士和他交往時,有拍過裸照,
那表示這個案例是兩人感情生變引起,
跟以往的男方單方面~單相思,造成的強姦又不太一樣

因為雙方之前能夠親密到,女方願意讓男方拍裸照,
那也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礎!

當然~就算是情人,哪怕是你的老婆,
在對方不願意下的強迫性交,都是屬於強制性侵!
司法體制的不重視....覺得可悲...但是全案肯定還是有內情...
(沒看過法院的報告書,不能輕易隨著媒體起舞)

barrielee 2011-10-11 02:00 PM

引用:

作者: luck cat (文章 2287541)
李組長眉頭一皺 發現案情並不單純

這個新聞有提到,小護士和他交往時,有拍過裸照,
那表示這個案例是兩人感情生變引起,
跟以往的男方單方面~單相思,造成的強姦又不太一樣

因為雙方之前能夠親密到,女方願意讓男方拍裸照,
那也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礎!

當然~就算是情人,哪怕是你的老婆,
在對方不願意下的強迫性交,都是屬於強制性侵!
司法體制的不重視....覺得可悲...但是全案肯定還是有內情...
(沒看過法院的報告書,不能輕易隨著媒體起舞)

其實新聞內容已經提供充足的資訊

第一次檢方直接予以5萬元交保,理由是因他初犯、無前科

第二次仍獲交保,跟第一次所犯的罪行不同,他把小護士的自拍當臉書大頭貼,然後要求拿錢贖回,被移送是"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罪,意思即第二次送檢他是沒有作出性侵的行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至第一○二條之二,規定被告的覊押要件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台灣的法律很nice,性侵,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皆非重罪,被告沒前科又是初犯,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檢方想押人也沒有正當性,予以交保並非沒道理

第三次被告再犯性侵,等於犯了第一次的同樣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ps:就法論法,第一次和第二次交保,檢方找不到任何押人依據,就算要押,法官開覊押庭一樣會打槍

lucky cat 2011-10-11 02:18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2287550)
台灣的法律很nice,性侵,妨害風化,恐嚇取財皆非重罪,被告沒前科又是初犯,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檢方想押人也沒有正當性,予以交保並非沒道理

第三次被告再犯性侵,等於犯了第一次的同樣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ps:就法論法,第一次和第二次交保,檢方找不到任何押人依據,就算要押,法官開覊押庭一樣會打槍

我只是合理的懷疑這其中的案情而已,
因為我們看到的都是新聞報導的內容,
並沒有看過法院的判決書,判斷書的內容,或許有許多細節的隱情,是媒體未寫出的
或是有什麼內容,媒體為了新聞效果,刻意去乎略的

當然~台灣的司法體制有問題,這是大家眾所皆知的,
台灣有很多的法匠,只知道依法來行事~不知道依情來行理
只會照著法條.規定來實行...念法律都念到頭殼壞了!

台灣多的是做姦犯科,依然瀟遙法外的人,
要不就判判勞動役,一個禮拜去掃街.清水溝個兩天~~
其他五天依然行動自由~犯法了還不用被抓去牢裡關的~一大堆!

lucky cat 2011-10-11 02:36 PM

有一部電影 [重案對決 Law Abiding Citizen]

就是述說司法體制的腐敗,
造成司法人員樣樣都只懂的依法行事~都想草草結案

因為草率結案,政府縱虎歸山,讓殺人歹徒釋放,
激發的男主角對司法體系不滿~展開一連串對司法機關的報復

可見司法人員的鬆散,類似的案情...不是只有台灣....在民主國家經常在發生

http://2.bp.blogspot.com/_-tjeTo7mGzc/StgA6y08_UI/AAAAAAAAACE/wZUKrhnXHD0/s400/Law+Abiding+Citizen+Gerard+Butler.jpg

barrielee 2011-10-11 02:57 PM

引用:

作者: luck cat (文章 2287552)
我只是合理的懷疑這其中的案情而已,
因為我們看到的都是新聞報導的內容,
並沒有看過法院的判決書,判斷書的內容,或許有許多細節的隱情,是媒體未寫出的
或是有什麼內容,媒體為了新聞效果,刻意去乎略的

當然~台灣的司法體制有問題,這是大家眾所皆知的,
台灣有很多的法匠,只知道依法來行事~不知道依情來行理
只會照著法條.規定來實行...念法律都念到頭殼壞了!

台灣多的是做姦犯科,依然瀟遙法外的人,
要不就判判勞動役,一個禮拜去掃街.清水溝個兩天~~
其他五天依然行動自由~犯法了還不用被抓去牢裡關的~一大堆!

司法體系分檢察體系和法院體系

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構成覊押要件,自然不會聲請法院開覊押庭,檢方予以交保放人,就不會有法官最後判決要不要覊人的裁決書

小護士個案第一次,第二次檢方都沒有要押人,當然沒有法院參與的部分,也不會有判決書之類的東西

第三次已經構成覊押要件,法院開庭後也裁定覊押獲准,只有第三次才會有法院的裁決,因為已經准予,也沒有什麼需要看的了

其實這個案件很單純,只是在法條上出現技術性的問題,如果被告第二次還是性侵,不押他很難向社會大眾交代,他做的是妨礙風化,恐嚇罪,跟第一次性侵不同的罪行,既然是不同罪,檢察官會想到要以何理由押人?

台灣現在的人權團體都會出來叫喊,不管壞人多壞,覺得司法沒有依所謂程序正義來押人就是不對,有這票人叫囂,亂押人同樣會被罵是恐龍檢察官

barrielee 2011-10-11 03:10 PM

補充一下

現在是一罪一罰,哪個傢伙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一犯再犯

性侵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兩個性侵加起來至少也會判六年,當然他會被法官認定亳無悔意惡性重大,很大機會不只判三年最低標,再加上妨礙風化,恐嚇取財,大慨十年是跑不掉的

lucky cat 2011-10-11 03:20 PM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文章 2287555)
司法體系分檢察體系和法院體系

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構成覊押要件,自然不會聲請法院開覊押庭,檢方予以交保放人,就不會有法官最後判決要不要覊人的裁決書

小護士個案第一次,第二次檢方都沒有要押人,當然沒有法院參與的部分,也不會有判決書之類的東西

第三次已經構成覊押要件,法院開庭後也裁定覊押獲准,只有第三次才會有法院的裁決,因為已經准予,也沒有什麼需要看的了

其實這個案件很單純,只是在法條上出現技術性的問題,如果被告第二次還是性侵,不押他很難向社會大眾交代,他做的是妨礙風化,恐嚇罪,跟第一次性侵不同的罪行,既然是不同罪,檢察官會想到要以何理由押人?

台灣現在的人權團體都會出來叫喊,不管壞人多壞,覺得司法沒有依所謂程序正義來押人就是不對,有這票人叫囂,亂押人同樣會被罵是恐龍檢察官

所以檢察官認定案件不構成覊押要件?
就如您以上所說,兩案不能一判,不構成累犯~是因為不同案件
這就是司法體制的漏洞

抱歉~我剛剛沒將新聞內容咀嚼清楚,
他是第三次才到法院被判決的~~
這也是很奇怪的檢察體系,如果檢察官輕易讓對方交保,
造成被告再犯,在職務上是否已經有失職的行為?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他的交保候傳也算合理,
台灣的交保候傳~可有學問了,一個犯罪的人~交保候傳後~等候法院開庭,
因為現在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這個等候的時間,
快則半年,慢則一年多都有可能!
(我就認識一個詐欺+偷竊+偽造文書的人~法院拖了一年半才判決~後來是服社會勞動役)

而這一段交保候傳的時間,
歹徒就有機會再度犯案,等於是司法空窗期

但是檢察官若是堅決將他羈押,
一個強姦犯,或是一個把女友裸照放在FB的人,也非重大罪案,
就要在監獄待上三五個月~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等待出庭,
他又不同於已經被判定是罪犯的人~未出庭前人人都僅是嫌疑人~
那也不能依監獄行刑法~要他服勞動役,
變成國家要關起來養他,花人民納稅錢養一個廢渣.....在法律上似乎也不合常理?
(萬一判決下來嫌疑人是無罪的,他還可以申請高額國賠)

所以檢察官的決定~你說他是錯的....他也沒錯
因為很多事,是依多方考量的~
說他是對的....似乎還是有欠周詳

crd1871 2011-10-11 03:52 PM

引用:

作者: getter (文章 2287520)
這次不是法官 ... 是檢察官 ...

這則新聞沒看清楚,感謝你的告知^^:on_72:

barrielee 2011-10-11 05:16 PM

引用:

作者: luck cat (文章 2287558)
抱歉~我剛剛沒將新聞內容咀嚼清楚,
他是第三次才到法院被判決的~~
這也是很奇怪的檢察體系,如果檢察官輕易讓對方交保,
造成被告再犯,在職務上是否已經有失職的行為?

我國的司法人員很好當,他們辯說是依法行政,交保後再犯,也不是他們能控制,這種事,從來就沒有人因此被認定是失職,過去曾有不少案例,法官縱放該覊押的嫌犯,跑掉的,再犯的...沒有一個法官會被處分,安啦~幹司法人員是有特別保障的

有誰比景文高中弊案承辦的哪位檢察官嚴重?一審幾十人,前教育部次長以及一半都判重刑,對於有人無罪部分或有人判太輕檢方不服提上訴,負責上訴的檢察官居然因公務太繁忙,過了法定期限沒提上訴,令整件弊案憑空消失,而且不得再議,等於一票被告不管判有罪沒罪官司宣告結束,從始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如此離譜,哪位承辦的檢察官有何下場?沒啥大不了,只是被調離承辦案件的職務,去負責定讞犯發監的事務,一樣可以幹到退休領退休金

YaYa07 2011-10-11 08:55 PM

引用:

作者: luck cat (文章 2287541)
李組長眉頭一皺 發現案情並不單純

這個新聞有提到,小護士和他交往時,有拍過裸照,
那表示這個案例是兩人感情生變引起,
跟以往的男方單方面~單相思,造成的強姦又不太一樣

因為雙方之前能夠親密到,女方願意讓男方拍裸照,
那也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礎!

當然~就算是情人,哪怕是你的老婆,
在對方不願意下的強迫性交,都是屬於強制性侵!
司法體制的不重視....覺得可悲...但是全案肯定還是有內情...
(沒看過法院的報告書,不能輕易隨著媒體起舞)

就算對方願意...也不能公開呀!!
你搞錯了方向啦!!

lucky cat 2011-10-11 09:08 PM

引用:

作者: YaYa07 (文章 2287577)
就算對方願意...也不能公開呀!!
你搞錯了方向啦!!


您可以把我在這一篇討論裡,所發過的文~都看過了
在麻煩您告訴我~
我搞錯哪一方面的方向了?~~請告知~~謝謝^^

我也並沒有說,那女的願意拍裸照就活該,
那男的把裸照po上網就沒錯,
我的言論裡並沒有醬說過喔~~

法律的基本對錯~敝人雖未讀過很多書~但還是懂得什麼事是錯的,什麼是對的
只是我喜歡看一件事情時,是從多角度去參考的...才會有此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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