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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unhsiang 2014-11-17 07:40 AM

打工逾8小時 須給加班費
 
唐鎮宇、林媛玲╱台北報導】國內約有三十三萬名打工族,但有資方會以實施「彈性工時」為由,將其他日的正常工時「挪移」到某幾天使用,導致打工族領不到加班費;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打工族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亦即全台打工族只要當天上班逾八小時,超時部分,僱主就須發給加班費,受訪打工族叫好,但認為僱主恐不會照辦。
目前我國彈性工時共分為兩周、四周及八周彈性工時三種,適用行業可將兩周、四周或八周內的總工時,在該期間內的工作日彈性分配。各行業能使用的彈性工時類型不同,挪移後的單日工時也有上限,例如勞工每天正常工時八小時,第九小時開始算加班費,但如實施雙周或四周彈性工時,每日正常工時可變更為十小時,第十一小時才須算加班費。八周彈性工時每日正常工時仍為八小時。
打工族無正常工時
不過,近日卻有地方政府發現量販業者對正職勞工和打工族都實施彈性工時,導致打工族每日就算工作十小時仍無加班費,產生疑義。
勞動部官員指,此案是苗栗縣政府裁罰家樂福時遇到的狀況,家樂福雖是可合法實施四周彈性工時的綜合商品零售業,每日正常工時變更為十小時,但苗栗縣政府對家樂福勞檢時發現,家樂福的打工族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部分並無加班費,不知是否有違法,因此發函詢問勞動部。
勞動部說,彈性工時是針對「全職工作者」的概念,當初是為了讓正職工作者零碎工時能集中運用,解決企業排班困難;但打工族本來就沒有「正常工時」的安排,都是短時間的工作,因此不適用彈性工時。
違規僱主可罰30萬
換句話說,目前基本時薪一百一十五元,若打工族當天工作十小時,第九及第十小時都應有一百五十四元以上加班費,違規僱主將可罰二到三十萬元。
家樂福表示,國內的服務業都採彈性工時,如果打工超過八小時須要付加班費,資方就會讓打工族時數維持在八小時內,但是多數學生都希望假日可以多打工幾小時,最後犧牲權益的還是打工族。針對苗栗家樂福被認定未給加班費有違法疑慮,公司已提行政訴訟。

「老闆應該不會給」
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長陳曉雯表示,彈性工時就是勞動部門給資方大開後門,讓工時變得跟魔術一樣移過來挪過去。在便利超商打工的陳姓學生表示,曾一口氣上十四小時的班沒加班費,如以後可有加班費當然開心,但老闆應不會給。

打工族勞動權益
權益:
.時薪不得低於115元
.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連同加班1天不得逾12小時
.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以上
申訴諮詢:
0800-085-151或tinyurl.com/kso2mec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8F%AD%E8%B2%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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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只要跟工讀生說我們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還不是沒用,你要碼就只能摸摸鼻子繼續做,要碼就另外找工作,講難聽的連正職員工有無給加班費都還不知道了更何況工讀生,有時候我都覺得鬼島上班族真的很可憐,一下被凹一下又超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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