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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逼員工銷假 7天內須補休1天
【唐鎮宇╱台北報導】未來僱主違法要求勞工例假日上班,罰則將加重,勞動部官員昨說,《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天應含一天例假,但常有僱主以趕工等理由任意要求勞工取消例假,依法僱主最高可罰三十萬元且需加發一日工資給勞工,現研擬修法,明訂僱主除要發雙倍工資並罰鍰外,還須在七天內補假給勞工,最快明年上路。
台灣勞工陣線等勞團昨一行二十多人到勞動部抗議,要求勞動部儘速縮短法定工時至單周四十小時。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回應,已將《勞基法》修正案送行政院審議,如立院下會期順利完成修法,明年可望上路。 強制提供薪資明細 勞動部官員補充說明,此次的修正案中,也增訂僱主須提供薪資計算明細給勞工,及增訂僱主違法要求勞工例假日上班的罰則規定。 勞動部官員說,勞工每七天中要有一天例假,依《勞基法》規定,僱主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如戰爭、暴動、重大傳染病等,可讓勞工取消例假上班,無合法事由要求勞工取消例假,現行作法是以解釋令認定可罰僱主二到三十萬元並要求僱主給雙倍工資,有合法事由取消勞工例假也需給雙倍工資並補假一天。 官員說,這項規定是為讓勞工有充分休息;為確保勞工權益,這次也在《勞基法》修正草案中明訂,僱主若違法叫勞工在例假日到班,除可處二到三十萬元罰鍰,還需發雙倍工資,並在七天內補假一天給勞工,僱主若未加發工資或未補假,都可再罰二到三十萬元。 官員另指,勞工工時超過法定工時上限,或僱主未給薪資明細,也都可罰二到三十萬元。 《勞基法》修法重點 「連上14天班虛脫」 據統計,企業違反《勞基法》狀況,以「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及「每七天未給一天例假」等三種情況最嚴重。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表示,台灣服務業只要遇到連續假期,很容易叫勞工取消例假來上班,支持修法方向。 上班族徐先生說,曾因同事休長假被迫例假停休、連上十四天班,最後幾天已虛脫無力,只補一天假根本無法恢復元氣。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表示,僱主會違法要勞工取消例假日,代表現行罰鍰無效,應提高罰鍰。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C%911%E5%A4%A9 ======================= 企業違反《勞基法》狀況,以「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及「每七天未給一天例假」等三種情況最嚴重。 那我請問這些違法企業有人去檢舉嗎?員工檢舉馬上沒工作員工趕去檢舉嗎?這就是鬼島企業 的心態反正員工不敢檢舉我照樣不給你加班費,不給你例假,就是用責任制來壓你,不爽不高興 那就請自行請辭這樣我還可以省下資遣費,這就是現在很多鬼島企業的心態與做法,所以這也 就是應徵者在面試時候就要詢問清楚到底有無加班費;有無例假;有無責任制的問題 |
你講那麼多結果就一句話嘛~~~~~勞動檢查是否落實與確實
勞工要是檢舉資方等同遞出辭呈,台灣應該沒有一個老闆是會 跟員工說"對不起我錯了請你繼續好好幹".....與其靠勞方檢舉 不如政府嚴加查緝....讓這項德政落實下去 找工作問那麼多老闆最多不錄取你而已拉,沒什麼..... 除非你去跟國家吃薪水,否則你最好有那本事不爽就開除老闆... |
陽光法案還規定要誠實上報所有財產
可是人家硬要說那都是朋友借的 你又能如何啦!!! 所以只有法而沒有認真追究查到底的心 那就純粹只有參考的價值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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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吹那一把號,齊下立委卻各吹各調.... 只要你的財產講不出來源,就通通沒收抓進去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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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個官員民代能講得清楚 以他們的薪水哪可能有那麼多的財產 所以永遠也不會有陽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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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鐵新聞看綠營那幫傢伙在那邊喊財團靠攏、圖利云云...貌似他們從不跟財團來往 說的臉不紅氣不喘,小弟我佩服佩服...... |
看看 014 就知道了 ... 那個馬蠢蠢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 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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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是七除八扣後的亂七八糟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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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偏有些主管與員工就認為本來不給加班費,超時工作,不合理工作量那是很正常,不要說服務業或資訊產業了,聽說媒體業更嚴重一個禮拜只睡幾個小時是很正常 |
引用:
加班有兩種... 1.工作效率太低導致.. 2.因應突然的工作量...例如快過年了貨運公司有大量的貨物要送 前者就要檢討了,後者如果是短時間的那還好,常態了就得增加人手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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