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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unhsiang 2015-05-01 10:41 AM

屋主霸門前車位 停車男遭K爆頭
 
【陳建緯╱台北報導】北市一名男子日前將車停在別人住家路邊,屋主雖貼告示停車可留電話,但男子認為該地是道路,任何人都可停車沒留電話即離去,但要開車時卻發現車子被刮花,三顆輪胎也被刺破放氣,他登門質問遭屋主怒罵:「你兜位ㄟ(台語:你哪位)?這邊車都停固定位子。」屋主找來朋友助陣,兩人將男子打得頭破血流,雙方報警驗傷互控傷害。

賴姓車主(三十三歲)說,因在士林區舊市場工作,附近停車位難求,本周一才將車停在文昌社區未劃停車格的路邊,當天下午返回發現左後輪鈑金被刮傷,當晚發現三個輪胎被刺破,懷疑是江姓屋主(四十五歲)所為。但江男否認破壞車子,還嗆:「要吵架我隨時在這等你。」
停一周無法工作
賴男指控,江男打電話撂來沈姓友人,沈男拿短鋁棒毆打他,兩人扭打後一起跌倒,一旁江男拿鐵條偷襲他,造成他頭部八公分及二公分兩處撕裂傷。賴男報警提告傷害、恐嚇、公然侮辱。
但江男否認破壞車子,他表示賴男車停了一周之久,「車子和貨車不到十公分,我沒辦法拿牆上水管去工作。」賴男還留紙條嗆:「你破壞我的車,下次你停這邊就換我,老子還要停很久。」江男與沈男驗傷後表示會反控傷害。
昨天三人火爆對質,賴男表示車子只有停當天,沒有停一周,他對沈說:「為什麼一下車就有鋁棒?是預謀犯案嗎?」沈回說:「打架打輸就報警喔,你向別人嗆聲都不用講?」雙方不歡而散。

「不能要求移車」
對於路霸問題,士林分局交通組組長蔡煉勇表示,民眾向警方檢舉後會先勸導,勸導後不聽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一千兩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並強制拆除路霸。一名分隊長表示:「公用道路停車空間均屬公有,不能任意要求別人移車。」
律師張建鳴表示,雙方互控傷害,若成案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徒刑,恐嚇罪最重處兩年,公然侮辱若以強暴手段最重處一年徒刑,毀損若有新事證如監視器影像半年內可隨時提告。

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88%86%E9%A0%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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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現在反正隨意打人隨意殺人頂多判個幾年出來照樣犯罪,很簡單鄭捷隨意殺人到現在

都沒有被槍斃那是否代表犯罪者只要隨意殺人隨意打人頂多關個幾年甚至我有錢付錢了事就

沒事繼續犯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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