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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tunhsiang 2015-12-25 08:41 AM

員工離職 被要求「1年禁做同行業」
 
盧廷羲.台北報導
清玉手調原味茶員工投訴,月薪不到兩萬五千元,離職竟須簽競業條款,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否則得賠五十萬元,員工痛批影響工作權。清玉美味公司表示,是分店錯拿舊版契約資料才惹議,新版本已刪除此項規定。北市勞動局認為,此競業條款非常不合理,提醒勞工只要依規定預告即可申請離職,不必簽署額外約定。
清玉飲料店員表示,他是台北地區某分店店員,十一月中提出辭呈,主管卻拿出一份「員工離職申請暨行為規範」,附帶六項條約,其中一項是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清玉相同、類似性質的工作,否則須賠償給清玉違約金五十萬元。
「薪水不到兩萬五千元,違約金卻要賠二十倍,好不公平!」他質疑飲料店不是高技術的工作,雖然主管未脅迫,但暗示「簽一簽給我」,才算完成手續,擔心若拒絕,恐領不到薪資,只好簽名後離職,礙於此條款限制,「我根本不敢找飲料店相關工作。」

清玉美味公司總部陳姓主管回應,該份契約是舊版契約,十月份更新版本後,已刪去此條,疑是分店人員拿成舊版給離職員工,會通知各分店注意,並強調此條款並不適用,離職員工皆可放心。
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葉建能表示,現行法規雖未限制僱主訂競業條款,但競業禁止期間內,僱主應合理補償勞工,此案業者片面限制員工也未有補償,非常不恰當,建議勞方依法預告離職,即可終止契約,毋須再同意其他條款。
以上來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A5%AD%E3%8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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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只要我在勞基法規定預告幾天之內就可以辦理交接手續與離職了,說真的競業禁止

契約我到不覺得需要簽屬這東西,因為我今天就算是在敵對公司上班法律上我也站的住腳

a471 2015-12-25 11:00 AM

濫用競業條款~~~~~以後ㄚ貓集團將要求離職員工一年內不得嘿咻,
因為這將侵害ㄚ貓的專利姿勢權...:on_14: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12: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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