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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開3槍打死拒捕通緝犯 員警判刑6月確定
桃園楊梅分局警員葉驥,去年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他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因傷重死亡。最高法院認為,葉男當時站在車門旁,沒有遭撞倒之虞,卻用槍連續射擊致羅男死亡,今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18萬元確定。
這起爭議的案件,桃園地檢署將葉驥遭起訴後,讓葉的許多同事忿忿不平,他們認為,當時歹徒做出危及員警生命安全的倒車行為,葉男只是出於防衛開槍,卻被檢方起訴,實在很難接受這樣的結果。 以上來自: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8002546-260402 ================================== 那以後警察乾脆就學保全人員只有配備警棍與哨子就好,只是我覺得如果今天連警察拘捕 犯人導致犯人死亡都會被判刑的話,那之後警察幹嘛去抓犯人與抓交通違規的,就只當交 通警察去指揮交通就好了 |
我們的法官如此
TMg難道沒想到哪天軍人開槍打敵人也被判刑呢??? 用槍時機不當!! 多美好的理由呀!!!!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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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判決的法官心證 ,感覺是死者為大的觀念所判 …
跟之前義消颱風救一對老夫婦,因沒穿救生衣判義消要負賠償責任的概念一樣 … 若通緝犯家屬再打國賠官司 …肯定穩贏 …不然法院就自己打臉了 …:on_78: |
引用:
美國則是不想被打乖乖投降 |
台灣的法官有個很大的盲點,就是角色完全抽離
法官自己看事件的角度完全是"監視器"看到的角度 所以他可以坐在冷氣房反覆看監視器拍到的畫面 用"結果論"來反推通輯犯是想要逃走,沒有追撞員警之意圖 可是警察是站在貼近車輛抓住車門,他的視線以及他看到車內通輯犯跟法官看到或感受到的完全不同 警察有沒有危險,是他本人比較清楚,還是法官用監視器看到的清楚? 何況在哪個時刻,他還能射腳沒亂射要害,何錯之有? 歐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因為成員都是素人,不是全用法律的觀點來看整件案件,而是加入了自己的"同理心",也就是律師會引導陪審團進入被告的情景,如果你是被告,能有更冷靜的判斷? |
我覺得法官是正確的
警察可以多派一些人埋伏啊!! 事先就可以先將輪胎放氣呀!! 或者將汽車的電瓶線拔掉之類的 為何會蠢到等嫌犯上車才去阻攔呢??? 法官的先見之明, 讓人覺得法官才該去當警察才對 |
所以才會被稱法匠
小時候看包青天,包大人審案都要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被告為何會如此反應... 於是就查出內情啦,好比錢莊坑人以高利逼債,債主自衛而殺人.... 台灣的司法通常都是結果論,不會因為你的犯案動機情由可原所以判輕點.... 連小學老師處理糾紛要是查出是被害人自找的老師還不會放過他咧.. |
北美的警察訓練一律射擊軀幹(torso),一旦軀幹被擊中絕大部份就直登極樂。
台灣的司法根本就是在保障壞人,對於執法者的士氣打擊置之不理。 也難怪妖魔橫行,社會治安敗壞,對於善良的人民來說是一種恐懼。 特別是單純保守的婦女們更是處處受侵害,這種無奈的遺憾何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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