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返回   史萊姆論壇 > 綜合討論二區 > 時事、科技、娛樂新聞話題討論區
忘記密碼?
論壇說明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Google 提供的廣告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舊 2007-04-12, 11:54 PM   #1
ppp0600
長老會員
 
ppp0600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19602
在線等級: 級別:72 | 在線時長:5525小時 | 升級還需:96小時級別:72 | 在線時長:5525小時 | 升級還需:96小時
註冊日期: 2002-12-30
住址: 混亂地獄
文章: 10322
精華: 0
現金: 459 金幣
資產: 233164389 金幣
預設 新聞轉貼 - 星立法禁止濫發垃圾電子訊息

星立法禁止濫發垃圾電子訊息
2007-04-12 21:06/中央社記者康世人新加坡十二日專電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n...621180270.html

新加坡一年因為垃圾電子訊息損失新台幣四億多元,因此新加坡國會今天三讀通過「垃圾電子訊息管制法」,未經許可就發送大量垃圾電子郵件、文字、手機簡訊或多媒體資訊的發件人將觸犯法律,受困擾的收件人則可訴請賠償。

在新通過的法令下,垃圾電子訊息的定義是在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超過一百個,或在三十天內發送超過一千個,或在一年內發出超過一萬個內容相似的電子訊息,這些電子訊息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和多媒體資訊,但不包括緊急時刻的警告訊息。

新法令規定,商家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必須清楚標明有關訊息屬於廣告性質,且附上連絡資料,同時提供讓收件人可以拒絕收件或選擇退出這項服務的免費功能。

法令規定,一旦收到收件人拒絕接收的訊息,發件人必須在十天後停止發送。

此外,飽受電子訊息困擾的收件人根據新法令可以索取賠償,但每個電子訊息索賠不超過二十五新元(新台幣五百四十五元);收信人如果可以證明蒙受鉅額損失時,則可提出民事訴訟索賠。

新加坡新聞、通訊及藝術部部長李文獻在國會上提出這項法案二讀時表示,新法案沒有把濫發垃圾電子訊息行為列為刑事罪,是因為新加坡「防止電腦濫用法」已經管制發送欺騙、具惡意成份或造成服務中斷的電子垃圾訊息行為。

李文獻說,「垃圾電子訊息管制法」不是一項孤立的法案,而是新加坡對付科技濫用整體立法框架下的一部份。

不過,李文獻也指出,「垃圾電子訊息管制法」無法在一夜間解決相關問題。

他說,根據資訊通訊發展管理局二零零三年的調查顯示,新加坡有百分之八十的垃圾電子訊息來自海外,因此新加坡的法令對這些來源管制效果不大,但新加坡也不能對此問題坐視不管。

上述調查也發現,垃圾電子訊息導致新加坡電腦用戶在生產力上損失二千二百萬新元(新台幣四億七千九百六十萬元)。

這屬於世界性的問題,新加坡治的了國內,防不了國外,而且百分之八十的垃圾電子訊息來自海外,這不等於無效
ppp0600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26747, 收花文章: 7718 篇, 收花: 38431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5 位會員向 ppp0600 送花:
getter (2007-04-14),grc45 (2007-04-13),KT88 (2007-04-23),prosaic (2007-04-16),superxboy (2007-04-13)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符號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禁用 HTML 語法
Trackbacks are 禁用
Pingbacks are 禁用
Refbacks are 禁用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2:51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SEO by vBSEO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