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萊姆論壇

返回   史萊姆論壇 > 綜合討論二區 > 時事、科技、娛樂新聞話題討論區
忘記密碼?
論壇說明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Google 提供的廣告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舊 2014-11-27, 07:21 AM   #1
lutunhsiang 帥哥
列管會員
 
lutunhsiang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278416
在線等級: 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級別:53 | 在線時長:3126小時 | 升級還需:6小時
註冊日期: 2007-08-31
VIP期限: 2009-12
住址: Taichung
文章: 14124
精華: 0
現金: -3 金幣
資產: -3 金幣
預設 新聞轉貼 - 深夜機車拋錨 熱心男推車卻恐觸法!

高屏大橋上,一名機車出手相救另一名機車拋錨的騎士,一路用右腳推著對方的車,讓他順利離開危險的高屏大橋,事後善心騎士把影片PO上網,提醒對方要定期保養車子,並表示自己是名聽障人士,希望對方可以在網路上看到他的留言,熱心行為獲得一片讚賞,不過也有網友提醒,小心這樣的行為恐怕觸法。

機車騎著騎著突然停了下來,而且開始倒退,30秒後畫面出現另一名男子在路邊推著拋錨的機車,機車騎士停下來,表示願意協助他推車,機車騎士是名23歲的騎士,因為他的熱心幫忙推車,讓拋錨機車,順利離開車速快的高屏大橋,善心騎士把行車紀錄器PO上網,並留下心情,他說看別人推車很辛苦非常心疼,而且高屏大橋非常危險,要是被撞到了怎麼辦,並且叮嚀對方要常常保養車子。

出門騎車注意安全第一,並表示自己其實是名聽障人士,當下無法表達自己的想法,只好事後PO網 希望對方能看到,好心的舉動受到網友一片讚賞,紛紛給予肯定,但也有網友提醒大家,自己曾助人推車卻因此被開單。

記者胡文申:「記者實地來測試,一個女生要推動一名男子的體重,再加上他機車的重量,其實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交通大隊執法組長莊順智:「這種行為如果危及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就有可能構成到處罰條例43條1項1款,以危險方式駕車。」

騎士義不容辭出手相救,雖然受到許多人肯定,但若是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就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要罰6000-24000,只是這樣熱心助人,萬一被開罰,真的是情何以堪。
來自:https://tw.news.yahoo.com/%E6%B7%B1%...073200348.html
====================================

這也要罰我搞不懂主因是什麼?警察到場應該是先詢問發生什麼事情如果是有機車騎士熱心

幫忙推車那就沒事警察也可以幫忙推車或找尋附近有無營業中的機車行派人過來修理到能發

動,我覺得機車上面要貼當初購買車子的機車行貼紙,或請車行裝上他們家的廣告檔板,路上

發生問題就要打電話給他們請他們道路救援,我之前機車牽到外縣市時會先google找尋所

居住地區有無哪些機車行,離居住地區不遠的車行事先都會經過去看看
lutunhsiang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56979, 收花文章: 12813 篇, 收花: 50123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3 位會員向 lutunhsiang 送花:
grc45 (2014-11-30),prosaic (2014-11-28),YaYa07 (2014-11-27)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啟用 表情符號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禁用 HTML 語法
Trackbacks are 禁用
Pingbacks are 禁用
Refbacks are 禁用


所有時間均為台北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9:39 PM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25, Jelsoft Enterprises Ltd.


SEO by vBSEO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