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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1 中國時報
誰需要思考? 中時小社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100300,00.html 說真的,研擬及通過《生育保健法》草案的諸官員們,你們真認為女性反覆思索掙扎終究決定墮胎後,還需要多那幾天思考嗎? 行政院院會通過墮胎要有三天思考期,而且未成年少女需要強制接受輔導諮商,導致行政院婦權會三位委員憤而辭職抗議。坦白說,這很像是由不會懷孕或不會選擇墮胎的人替會懷孕、需要選擇墮胎的人所做的決策。 有性行為的育齡女性,永遠必須掛念著懷孕問題。生子是一件讓人生走向全然不同方向的重大轉折,意味著截然不同的人生形態甚至生活品質。這麼重大的決定,女性卻往往無法主控,旁人一陣事不關己的道德高調後,懷孕的後果仍然得由女性一個人擔,捨棄骨肉的傷痛只有自己承受。反對墮胎的人認為生命誠可貴,但這些女性都是現在存在於世界上的生命,為什麼不能決定自己的人生?反墮胎人士會去幫她們帶小孩照顧母子一生一世嗎?到底誰需要思考? 從平時的掛念、到懷疑已經懷孕、到確定懷孕、到決定墮胎、到走進醫院,這整個過程裡,女性早已反覆思量了不知多少遍,也不知道經歷了多少惶惑、不捨與無奈。此時還規定要思考三天,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 而且,未成年少女懷孕,心理壓力更大,法律如果還強制她們接受輔導,只會把她們趕到不合格的診所,讓身心承受更大的墮胎風險。這樣的法律條文,毫無設身處地之心,如何能真正解決問題? ===================== 2006.10.21 中國時報 要什麼樣的生育保健法? 蘇芊玲、黃長玲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100301,00.html ===================== 2006.10.22 中國時報 給墮胎緩衝期 有理! 施源卿/台北市佛青會理事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200210,00.html ===================== 優生保健法 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L0070001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 10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審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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