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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0-23, 01:01 AM   #1
pros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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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新聞轉貼 - 誰需要思考?

2006.10.21  中國時報
誰需要思考?
中時小社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100300,00.html

說真的,研擬及通過《生育保健法》草案的諸官員們,你們真認為女性反覆思索掙扎終究決定墮胎後,還需要多那幾天思考嗎?

行政院院會通過墮胎要有三天思考期,而且未成年少女需要強制接受輔導諮商,導致行政院婦權會三位委員憤而辭職抗議。坦白說,這很像是由不會懷孕或不會選擇墮胎的人替會懷孕、需要選擇墮胎的人所做的決策。


有性行為的育齡女性,永遠必須掛念著懷孕問題。生子是一件讓人生走向全然不同方向的重大轉折,意味著截然不同的人生形態甚至生活品質。這麼重大的決定,女性卻往往無法主控,旁人一陣事不關己的道德高調後,懷孕的後果仍然得由女性一個人擔,捨棄骨肉的傷痛只有自己承受。反對墮胎的人認為生命誠可貴,但這些女性都是現在存在於世界上的生命,為什麼不能決定自己的人生?反墮胎人士會去幫她們帶小孩照顧母子一生一世嗎?到底誰需要思考?

從平時的掛念、到懷疑已經懷孕、到確定懷孕、到決定墮胎、到走進醫院,這整個過程裡,女性早已反覆思量了不知多少遍,也不知道經歷了多少惶惑、不捨與無奈。此時還規定要思考三天,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

而且,未成年少女懷孕,心理壓力更大,法律如果還強制她們接受輔導,只會把她們趕到不合格的診所,讓身心承受更大的墮胎風險。這樣的法律條文,毫無設身處地之心,如何能真正解決問題?
=====================
2006.10.21  中國時報
要什麼樣的生育保健法?
蘇芊玲、黃長玲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1003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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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2  中國時報
給墮胎緩衝期 有理!
施源卿/台北市佛青會理事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2002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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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L0070001
第 9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 10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審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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