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向來反對花邊新聞
藝人也是人,藝人雖然是公眾人物,但那僅止於螢光幕前
下了台謝了妝,他難道就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不受中華民國憲法所保護嗎??
我們的法律"基本上"十分保障個人人權,隱私權當然也是人權之一
尤其我們只是小老百姓
我認為應該明訂法律只要是偷拍、跟拍的狗仔一律觸法!!
如果在大街上拍到某某人和某某人親嘴、牽手的畫面,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刊登,也屬違法!!
只有法條名文規定,並強力實行,才能減少狗仔出沒,進而保障藝人
同時我們社會的這些三姑六婆真的也是很無聊,對這種新聞又特別感興趣
花邊新聞少一則,三姑六婆就少一分興趣
藝人就多一分保障
否則逼死一個不夠,勢必然會有第二個、第三個、第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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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政治人物家庭的瑣事亦然
一下子某某人有女朋友,對象是誰誰誰...
一下子某某人打老婆......
一下子誰要結婚了,喜餅要用什麼,在哪裡舉辦,日期何時.....
一下子誰要生小孩了,在哪裡生,生了以後坐月子的餐點是什麼....
這些很重要嗎??記者是不懂的人民關心的是政治人物辦事的能力,而不是關起門來的家庭瑣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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