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ceryang
這個問題你找代書也沒用:
因為他們也沒辦法查出誰的房子有向地下錢莊或是一般人家借錢,會找上地下錢莊或一般人借錢一定是向銀行借不到的人!所以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搞的你雞飛狗跳!氣得你會想撞牆!不是危言聳聽!連法拍都會出問題∼∼最好買新蓋的!
我有一個朋友大約在兩年前看中一間房屋,也要我幫他去看房子想改裝的問題!最後透過土地代書辦手續還向法院辦理什麼公告(我不懂那是什麼),結果就在截止期限前有幾個人拿了一共三張的借據要求法院撤銷該房屋過戶,法院竟然准許他們的訴求:因為借據的立書日是房屋買賣前大約半年(個人很懷疑那些借據的可靠性),他們訴求如果我朋友想要那間房子就必須負他們借據錢他們就同意向法院撤銷原訴求讓忙子過戶給我朋友(各位會不會跟我有相同看法:原屋主串通來詐財的?),本來我朋友也想花些錢跟他們擺平,但後來跟我討論過後決定放棄因為難保不會再有雷同情形發生,到現在間房子都成了荒厝還沒人敢買!因為我朋友在那裡立了一支公告(法院准許的) 為的是怕有人在受騙!
所以在景氣不好的現在買二手忙屋請小心並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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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文的借據是不是借用房子的借據?如果是。那就要看借用期限﹙出租契約則是另一狀況﹚當然,有償借用也是出租的一種,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方於租用人租用﹙借用﹚期限未到前是無法取得使用權的。
二、原文的借據如果是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之借貸,那應該與買方無關,原貸與人只能向借用人求償;只是買房子的人在付款時應小心風險,在扣除其負債後不能讓賣方拿太多~~~﹙請注意期款之交付﹚
三、至於購買新房子或二手屋其風險都是一樣的。建商十家有九家半土地或﹙與﹚房子是有融資的﹙貸款﹚,何況土地應該是全部聯貸;曾經有未銷售出去的房子因為建商沒有繳息而連同已賣出的房子被銀行求償的情形。﹙那些買房子的情何以堪﹚。
四、又土地代書的正式名稱是地政士;以目前的情形地政士有二種①76年底前曾經從事土地登記或曾經送過登記案件的政府發給證照﹙就地合法﹚②76年後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後因地政士法通過改為地政士考試﹙相當普考﹚。
五、未經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抵押權﹚的債權稱為普通債權﹙有別於抵押物權﹚,在查證上本來就有困難;其求償也無抵押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準此,買賣房屋時若有第三人出面主張對賣方有債權在在,在取得三方協議後買方可以將屋款交付第三人﹙請注意交款細節﹚,至於在產權過戶及交屋後則無此問題。
六、綜上所述,房地產的交易普遍存在危險,其危險負擔端視個個案件而定,不一而足,很難有統一或一致的情形。找專業,找可靠的專業,找熟識可靠的專業地政士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情形發生。﹙可靠---指的是品性及財務狀況。﹚